各类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
资产产品类别 | 合格投资者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问题及思考 | |
信托公司 | ||||
集合资金信托 |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 认购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应当提供资产证明,标准严于券商集合资管计划; | |
单一资产信托 | 普通类单一资金信托对合格投资者没有法规要求 | / | / | |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QDII) | 集合资金信托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前一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7号文) | / | |
单一资金信托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适用报告制内部审核口径 | 对于信托QDII而言,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是否可以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 ||
证券公司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第二十一条 | 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只需作出承诺,不要求提供资产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集合资管计划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与一对多基金专户监管思路一致; 300万以上投资者数量是否应当不受限制? |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各证券公司可在该最低限额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九条 |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该等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法规没有明确约定。 | |
保险资管 | ||||
定向产品 |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124号)第一条 | 根据124号文,保险资管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问题:是否仅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信托产品和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在控制投资者人数方面,均有单笔委托金额300万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的规定。而保险资管无此例外规定,其内在逻辑是什么? | |
集合产品 | 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 |||
基金公司 | ||||
一对一基金专户 |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一条 | / | |
一对多基金专户 |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适用基金公司一对多基金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 |
银行 | ||||
普通理财产品 | /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规未明确银行普通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但相关法规均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
针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 |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高净值客户的标准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同 | |
债权直接融资工具 | 业务开展初期只有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并取得产品登记编码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才能参与投资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份额。 | 试点阶段,相关文件为征求意见稿,暂未向社会公开 | / | |
私募基金 | ||||
私募基金 |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 | 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中也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在此背景下,各类私募性质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否应当统一?如何统一?具体分析见第三部分第5条。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b6ce4da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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