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发布时间:2011-11-04 20:05: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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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0-380001

琼土环资籍字〔20103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随着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工作中陆续遇到一些难题,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现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规定,针对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城中村”宅基地的权属性质及面积限额问题

“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庄。“城中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被征收的部分土地仍然属于原集体所有,这部分土地上的住宅用地应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

应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确权的面积限额。各市县已经出台了本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且不高于省规定面积限额,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的,按照本市县面积限额开展“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高于省规定的面积限额的,应执行省规定的面积限额。

二、关于如何核定宅基地范围与使用起始时间的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要把宅基地与庭院经济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区分开来。要依据各历史时期的航片、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对农户主张的用地时间进行核实。如果某住宅用地位置,不在1986年拍摄航片和依据该航片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村庄建设范围界线之内,就不能认定该处宅基地是1982年以前才开始使用的。

三、关于多户共用的祖屋宅基地确权问题

为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对于多户共同继承、共同使用的祖屋,可以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代表,履行宅基地确权的指界签章手续。经过调查、审核、公告无异议,市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以只发一本证,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保管。

四、关于主房与其他附属设施分离的宅基地确权问题

少数农户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设施不在一处的,可对各处占用的土地,分别进行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合计面积不超规定标准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只对主房占用的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其他各处,应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后,再决定是否确权登记发证。

五、关于涉嫌违法的住宅用地问题

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涉嫌违法的住宅用地,应专门组织调查清理。可按照占地现状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移交有关单位和科处(股)室处理。

六、关于外出人员宅基地确权发证的问题

农村外出人员在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按照《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920号)中的有关规定符合确权条件的,应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七、村委会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

对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使用着的建设用地,如村办公室、文化室、养老院、小学等公共用地,这次都要进行调查登记发证。

八、经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人改变的,是否需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与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人一致。已经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如经法院判决改变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一○年二月

主题词土地 宅基地 发证 意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1028日印发

(共印3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abbe71bb7360b4c2e3f6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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