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残证封面为红色,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军残证第一页应有水印防伪,假证无水印。3.军残证第二页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章及编码,页面应为一次印刷成型。假证的编码一般是加盖上去的。4.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军残证第三页应贴有本人2寸免冠照片,照片必须为正面着军装照,军衔应明显显示。对现役军人,售票员可以依据照片上的军衔查看士官、军官证,以便核实。5.军残证第四页应为持证人概况,对于退役军人,“身份证号”一栏应填写身份证号,不应该是部队编号。页面也应为一次打印成型,自填或涂改无效。6.军残证第五页为变更栏,应盖有批准机关印章才视为有效证件。
2005年,国家对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进行了套改,重新统一更换证件,新的证件基本辨别方法一是证件封皮采用护照皮,封皮为红色,封面烫金印有“国徽”;证芯采用印钞用的专用水印纸;采用了先进的防伪技术,采用紫外光激发荧光标识、缩微线、彩虹印刷等。二是证件第2页的国徽、第3页的国家民政部印章及编号在验钞机下荧光红色;三是证件内的备注页在验钞机下呈现的图案系“中国民政”徽章。四是批准机关可以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优抚专用章,也可以军级以上单位评残专用章,钢印和红印名称一致。五是印章呈圆形,宋体字,直径3.5厘米,边宽0.1厘米,中央刻实心五角星,直径1.1厘米。单位名称在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排,五角星下方刻“评残专用章”。地方民政部门钢印和红印一致,五角星下方刻“优抚专用章”。六是证件第5页编号一栏,如部队发证的编号从2005年4月起,其号码由22位数字组成。七是如是由部队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给或在变更栏更改个人信息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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