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做好待遇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1]42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1.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做好待遇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1]42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1〕13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养老金待遇补发方案》(附件1),并全面启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确保2012年1月15日前顺利完成全区城乡居民养老金的系统发放工作。各盟市要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填写《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待遇调整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调查表》,并于2012年1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自治区(附件2)。
联 系 人:徐小虎
联系电话: (0471)6606172
电子信箱:xuxiaohu@nm12333.cn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养老金待遇补发方案
附件1
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养老金待遇补发方案
为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养老金系统发放和待遇调整工作,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待遇调整内容
根据自治区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2011年7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在55元基础上增加5元。我厅按照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信息化管理要求,将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子系统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子系统进行调整,完成试点地区未提高基础养老金人员的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9eefdfb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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