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道德与社会秩序的维系
作者:王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
摘 要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可谓旷日持久,而这延续多年的讨论中,留给人们最深印象的字眼,莫过于“法律与道德”。然而,剥离学者们对于这两个词语的无数种理解和定义,以最简单的视角看待这个论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如何互相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又将作用于谁,是这一切争论最终所要探究的焦点。所以本文主要以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为基础,同时参考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主要观点,观察两派如何解析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探讨法律、道德和正义的关系与区别后,对如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命题提出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自然法学派 实证主义法学派 社会秩序
基金项目:本文受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056111133。
作者简介:王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01-02
一、道德和法律——相生相克的复杂关系
作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和哈特的论战十分引人注目。他们几乎在所谓常青藤学校的校刊上发表过为驳斥对方论点而写作的文章,更在各自的著作中专门开辟章节回应对方的批判。基于本文的写作目的,首先,让我们整理一下富勒和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主要观点的主要分歧:
富勒认为“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与多数现代法律理论不同,这种观点将法律视为一项活动,并且把一套法律体系看成是一种有目的的持续努力的产物”。 而哈特则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是与道德规则相并列的社会规则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在对法律基本范畴的理解上哈特与富勒己经有重大的分歧。富勒将法律看作一项目的性的事业,于是他的理想主义精神在他的法学观点中得到了近乎极致的发挥,他对于道德准则有一种十分执着的热情,富勒一直都在倾尽所能地追求自己所梦想的法律目的,并将这一目的视为对法律进行是非判断的标准——这一点也曾受到哈特的批评。而另一方面,哈特则将法律看作冷冰冰的规则,强调法律和道德并列关系,并反对把道德当做判断法律价值的标准。“哈特与富勒正是处在技术与伦理的两极上,成为我们可现代性危机的不可缺少的两个要素。” 而我认为,他们对于法的定义的分歧,也正折射出他们在看待法律与道德关系时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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