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证件及复印件使用规定
一、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使用管理,规避管理不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二、 范围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 管理规定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一律由行政部保管,
2、 借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用于办理公司业务时,经办人人必须提交《公司工商/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领用申请表》,填写使用理由,经部门主管审核、省经理(省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才可外借;使用完成后,应立即交回行政部保管人;
3、 因公司业务需使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者,应先填写《公司工商/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领用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审核、省经理或省总经理批准,行政部才能提供;
4、 行政部在提供每一份复印件时,先应加盖条章,注明本复印件的编号、使用目的及再次复印无效的字样;
5、 复印件领用人须在《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证件复印件使用登记表》签字,行政部才可正式提供复印件给使用人。
6、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私自复印的文件者,将按公司奖惩规定处理,如果导致公司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司送交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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