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宪法知识重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及选举制

发布时间:2023-01-19 07:29:5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2017法律硕士考研宪法知识重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及选举制度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立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地方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总称为地方自治制度。普通地方是以宪法和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优越于其他地方的特殊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定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特别地方,是依据宪法和特别法的授权,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特别社会制度的地方区域。
地方自治制度是解决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权力自治关系的一种政治与管理制度,是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结构形式。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地方,一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式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享有优越于普通地方的特殊权力即自治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特殊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自治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各民族的利益。所以说,它与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具有特殊性。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力。

一、选举制度和选举法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选举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
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国家政权机关,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选举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质。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民主性更为突出,其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县级政权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县级政权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监督之下,就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密切县级政权与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目前,由于我国还受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人民还缺乏大规模选举的经验,人民对较远地区的代表还不够熟悉,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团结各方面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660ccf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48.html

《法硕考研宪法知识重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及选举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