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1-09 10:48: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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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08]1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2119室,邮编200030特此通知。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评定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e4723110661ed9ad51f3d7&title=%E4%B8%89%E6%9C%9F%E9%89%B4%E5%AE%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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