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强条汇总

发布时间:2020-04-12 09:12: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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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强条汇总

(共16本验收规范,142条强制性条文)

国家标准常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套16本)目录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六、《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八、《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九、《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10)

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十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十四、《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十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

十六、《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条)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1条)

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2条)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  砖砌体工程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  石砌体工程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配筋砌体工程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冰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条)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4.2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2条)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构分级》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12.3.4  钢网架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14.3.3  薄凃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凃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六、《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10条)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1  胶合木结构的机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7.1.4  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4条)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  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八、《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5条)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九、《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10)(7条)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 ,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置。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5条)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1.12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0条)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在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 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检验方法:

1  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  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十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10条)

4.2.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7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6.2.2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6.2.3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 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7.2.10 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7.2.11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 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4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8.2.5 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5kPa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 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十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7条)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段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放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家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  专用灯具的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  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十四、《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9条)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原件的最小齿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十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标准》(GB50411-2019)(17条)

3.1.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6.2.2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11.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15.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

18.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十六、《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2条)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出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2.0.4  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浙江湖州 朱国强):咨询有关标准的区别和法律地位。

1、例如GB50096被你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又有黑体与非黑体,请问强制性标准中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

2、请问例如03J103这种标准图集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3、请问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是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约束力吗?

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

  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3.网民提问第三个问题未涉及我司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217fa5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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