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111

发布时间:2018-10-12 05:32: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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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意向协议

甲方: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赵树军

乙方: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为乙方)

法定委托代表人:黎龙辉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开发“狮城”项目,该项目中18号、19号、14号地块,甲方欲与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合作开发。知悉该意向,经与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开发14号、18号、19号地块,于2013918日前,甲、乙双方网签本合作开发意向协议,并于2013920日至2013930日期间,正式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二、本协议与正式协议条款内容相符,如正式协议需补充条款,则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内协商并补充相应条款。

三、18号土地面积为48.11亩;19号土地面积72.14共计面积120.25亩。前述土地甲方以96万元∕亩作价与乙方合作,总价款为11544.00万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网签本协议后,乙方即携带其公司全部证照、公章等手续到甲方所在地,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土地出让及股权转让事宜:

1乙双方合作股份暂定各50%,待乙方交清政府土地摘牌后,再交甲方股份30%的股权款后3463.20万元人民币,甲方股权为20%。乙方为80%股份,甲方变更摘牌公司法人后,乙方交清甲方余款后2080.80万元人民币),所有甲方股权归乙方所有

2、办理股权转让后乙方第二次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交给政府,(含土地、拆迁、清苗费)作为18号、1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如不足支付土地出让金全款,则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交清不足差额部分。18号、19号地块土地权证应归于乙方指定的公司

3、余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欲承揽甲方狮城项目其它地块的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具体承包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

4、若乙方在30日内未在甲方项目中承揽工程,则乙方须在七日内将10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五、14号土地总面积为39.37亩,甲方按110作价与乙方合作,总价款为41330.70万元人民币。

六、14号地块,乙方以河北钢铁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名誉开发,产权、销售归乙方所有,即正式签订协议三至五日乙方首次付款总价款的80%3244.088元人民币。剩余20%余款,811.022万元人民币3个月内付清。土地产权证归乙方所有。相关证件配齐。

七、甲、乙双方就14号、18号、19号地块合作期间,乙方享有北京金远集团在盘锦狮城项目的所有政府优惠政策。

八、土建承包具体内容可双方协商可签订正式协议时拟定。乙方开发公司项目,设计图纸可由甲方提供设计单位,或乙方另作设计。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十、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1391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83156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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