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10-15 08:01: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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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XX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12)办字

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41日至2012331日。被申请人于20123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12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12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09.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12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12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620013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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