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严禁公车私用的若干规定
(绵师院纪发[2005]02号)
院内各总支(直属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规定》(川纪发[1998]22号)和《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通知》(川纪发[2001]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法纪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制度规定。二、严格禁止动用公车、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三、严格禁止私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在乘坐公务用车过程中,要驾驶员将车交由自己驾驶的,以私自驾驶公车论处,同时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动用公车参与婚丧嫁娶、接送小孩等活动, 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严格禁止使用公车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按规定交纳用车费用。
五、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3ed2ba1a37f111f1855b53.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