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9-04-08 14:03: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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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5、以上提交文件应当使用A4型纸。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以上提交文件应该为中文文本,如文件是外文文本,还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在两种文本之间加盖骑缝章。

7、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印鉴(如有印鉴)。

8、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签字(请勿使用圆珠笔),字迹应清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25ec07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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