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4 11:01: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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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需大量聘请企业、行业中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有效改善专业师资队伍的双师结构,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建立校企互通、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使我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对象

第二条 企业行业的技术人员,如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实训基地的指导教师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

第三章 工作形式

第三条 承担专业理论、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担任校内实训基地或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的技能指导。

第五条 指导和参与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开设讲座或报告,开展学术交流和教

学研讨等。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治学严谨。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兼职工作者。

第八条 一般应有3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能课程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是精通该企业、行业工作流程的能工巧匠、技术骨干。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担任理论课教学的兼职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具有所从事专业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企业三总人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可优先聘用。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教研室根据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负责联系和确定兼职教师人选,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基本情况(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等证书复印件),提交学院审核。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严格按聘任条件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职称、身份、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对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进行专业考核。经审查合格后,学院院长在《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上述材料汇总后提交人力资源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建立学校的兼职教师师资库。

第十五条 由申请学院与聘请对象签订学校统一印制的《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聘请学院、被聘请人、人力资源处各持一份。未签订聘任协议书的兼职教师,学校人力资源处不予核发其相关津贴待遇。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与学校在职教师一样,有参与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教改的权利;有参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权利;有参与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可利用我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应以主人翁的姿态,遵守《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准则》。

第十九条 接受学校教学检查与评估,评价指标与学校在职教师相同。

第二十条 如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应贯彻落实实训计划,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考勤、技能指导、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检查学生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第七章 聘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到校上课或指导实训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校专任教师同等对待,并按学校的课时津贴标准计发酬金。

第二十二条 对能按学校要求出色完成讲授及指导任务、学生评价优秀者,经学院审核上报,学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上述兼职教师课时津贴一律为税前金额。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由学院、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兼职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处审定兼职教师酬金,建立学校兼职教师资源库。

第二十七条 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以聘请学院为主。

(一)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选派正式在职教师为兼职教师联系人,帮助兼职教师及时了解学校有关情况和要求。

(二)按时通知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检查。

(三)对所聘任的兼职教师的师德素质、教学效果、实践能力、敬业精神、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考核表》,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作出全面评价,报人力资源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四)对不能履行职责和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或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的兼职教师,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的兼职教师,由聘任学院提出意见上报学校给予解聘。

(五)聘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六)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111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1944c35fbfc77da269b1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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