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9: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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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乡村级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乡各村(居)委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各村(居)委会向村民或其他单位、个人收取的现金,严禁“坐收坐支”,必须在收到现金5日内存入村集体资金代理(乡会计核算中心)专户

2、各级各部门拨付给各村(居)委会的资金,各村(居)委会必须首先存入村村集体资金代理(乡会计核算中心)专户,超过5日未存入者,将视为“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3、严禁各村(居)委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如发现私设“小金库”,除没收全部违纪金额上缴乡财政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村(居)委会必须设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财务工作,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现金或银行存款业务。

5、各村(居)委会在取、转款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责任人的签章。大额资金的支取、转款必须通过申报审批,方能办理。

6、各村(居)委会账户必须留有相关印章,现金收付必须有凭有据,对书写不规范,印章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取款、转款,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级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建立资产台账。明确集体资产的管、用、领,分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2、购建大额的集体资产,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纳入招标程序进行购建。

3、对重大的集体资产变动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四、票据管理制度

1、各村(居)委会一般性收入内部收款使用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专用收款收据,向外单位收款必须直接到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开往来款项收据收款;属乡政府、乡财政及有关部门统一拨给各村的资金,一律由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代各村开收据收款。

2、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白条收费,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笔业务收入上缴乡财政外,并追究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经营性收支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4、对一般性支出,自制的票据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即《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付款单》;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单据原则上应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

5购买办公用品、工程建设、运输费用等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6、对手续不合理、票据不规范的审批单据,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核销。

7、收款收据统一由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登记、管理、核销。凡作废未使使用的票据一律三联留存,不得撕毁遗失。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同意,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2到期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登记销毁。销毁后要将登记清册立卷保管。

3、村(居)委会会计档案管理的会计人员离任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审批制度

1、各村(居)委会原则上由副主任或主管业务工作的副书记管钱,主任管账,党总支书记审批,由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申报。

2、金额1000元以下的各项支出,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报销。

3、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各项支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审批报销。

4、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并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审核签字认可,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同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审批报销。

5、对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给各村(居)委会的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审核签字认可,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同意,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核签字,经乡长审批报销

(二)村干部工资、补贴补助以及小工费管理

1、各村(居)委会干部工资以乡政府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除国家法定节假日留守值班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外,不允许以各种名义为由超额发放补助。

2、村(居)委会干部因公外出办事,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参照乡政府职工出差给予核销差旅费。

3、严禁村(居)委会干部利用公款外出旅游和学习考察、进娱乐厅、住高档酒店等消费,违者追究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的责任。###

4、村(居)委会干部电话费的核销。各村(居)委会应结合自身实际,量入而出,但每月不得超过50元,凭缴费发票批准报销(出现赤字的村(居)委会不得报销电话费)。

5、各村(居)委会召开党员、团员、村小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等会议,会议误工补助各村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以会议花名册实际签到人数报销。

6、对村(居)委会确因工作需要所请临时工的小工费由各村(居)委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

七、定期集中报账制度

1、各村(居)委会支出实行报帐制。

2、一切支出单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并写明用途等,经批准后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附有工程合同和结算清单,对重大工程项目还须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预决算报告书等。

3、每季度末(25——30日为报账日)集中报一次账

4、各村(居)委会必须按时报账,逾期不报的,由报账员自行负责。

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1、各村(居)委会必须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专栏。

2、每年661——5日,次年111——5日为各村(居)委会财务公开日。具体公开工作由村委会副主任或报帐员负责,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并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会计核算中心)存档备查。

3、各村(居)委会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如出现一件因财务未公开而引发的上访访事件,扣取该村(居)委会干部人均500元,从年终考核工资中扣除,同时追究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的相关责任。

九、民主理财制度

1、各村(居)委会必须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从村民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中选举产生),村(居)委会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选举产生后必须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接受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的业务指导。

2、每季度末,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听取通过本季度村(居)委会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财务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审核签字确认,对有疑虑的财务收支单据,经办人和村(居)委会主要领导要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说明支出情况,否则,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拒绝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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