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卡分离”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及思考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人卡分离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及思考
作者:吴卫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7
内容摘要: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中,刑法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包括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发生恶意透支行为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关键词:持卡人人卡分离共同犯罪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信用卡犯罪呈高发状态,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1]犯罪数量快速上升。以上海为例,近三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每年均在1000以上,占全部信用卡犯罪的比例超过80%,占所有金融犯罪[2]案件的比例也超过了60%。虽然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就已规定为犯罪,2009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又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但实践中,由于相比盗窃等传统犯罪,此类案件仍属较新,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加之信用卡业务创新迅速等因素,导致不少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就是近来信用卡犯罪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一、争议的产生
《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犯罪主体系信用卡的持卡人。由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持卡人的概念,自1995信用卡恶意透支入罪后,对其范围就争议不断。《刑法修正案(五)》出台前,曾对持卡人是否包括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人产生过激烈的讨论[3],这一争议在修正案将该行为单独入罪后已经平息,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持卡人是否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之外的其他人。持卡人这一概念本身源于相关信用卡的金融法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必然回溯至相关信用卡的金融法规中去对这一概念进行解释。目前有关信用卡法律法规,主要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这两部行政规章中也没有持卡人概念的规定,但从条文理解,持卡人就是信用卡的申领人,即以谁名义申领的信用卡,谁就是持卡人,且《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用卡必须本人申领,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从中不难看出,金融法中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fc571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91.html

《“人卡分离”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及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