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的价值定位和实践操作

发布时间:2018-03-12 13:3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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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的价值定位和实践操作

作者:王占红

来源:《人大研究》2015年第08

        在地方人大换届实践中,一些地方党委或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文件或领导讲话中,一般都会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提出许多框架要求,诸如政治素质要高、履职能力要强、群众口碑要好、示范作用要大,等等,暂且将其统称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

        提出这样的人选标准是否合适?应该如何定位这些人选标准

        笔者认为,直接把所谓的人选标准作为人大代表入职资格似有违宪之嫌,而把这些人选标准定位为地方党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标准则其来有自。

        为什么不宜直接把所谓的人选标准作为人大代表入职资格?

        人大代表作为一种国家职务,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入职资格,我国现行宪法已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基于此,我国现行选举法、代表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对代表进行监督的所有规定,都没有突破宪法第三十四条的框架。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的内涵,其实就是参选或当选人大代表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实质是要解决人大代表这一国家职务的进入资格问题。在宪法对代表职务进入资格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我们再就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出若干人选标准,似有授人以用党的标准代替宪法标准之柄的嫌疑。

        为什么应该把所谓的人选标准定位为地方党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标准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是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选举,当然应当而且必须体现党委的人选导向和意志,而体现这种人选导向和意志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手段,就是按照一定标准对代表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把关和过滤。把人大代表入职的人选标准定位为党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标准,从小处说,名正言顺,从大处讲,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实现党的意志和宪法意志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更加生动地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8d0ba9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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