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01 00:40:4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

     2004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817701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8b.html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