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作者:隋彭生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02期
摘要: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
关键词:天然孳息;原物派生物;天然孳息的归属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一、天然孳息的属性
(一)天然孳息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注: 《日本民法典》第88条中规定:“依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为天然孳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69 条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20条第1款规定:“无论是否需要人的劳动,由物直接产生的收益,如农产品、木柴、动物的幼崽、金属矿、石矿的矿产品是自然孳息。”第2款规定:“分割前的孳息是主物的一部分;但是孳息作为未来的动产可以处分。”)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1]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如Wind-scheid, Enneccerus诸氏是。”[2]反对者认为,“盖如此说,则矿产之矿物,非此之所谓孳息矣。”[2]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80c1aa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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