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卷第3期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9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共同犯罪
问题研究状况简评
吴林生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郑州451191)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在共同犯罪理论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不
少理论研究中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形式主义倾向泛滥,目的和实质的立场不足,逻辑和基本
立场的驳杂和摇摆不定,中外刑法理论的语境转换不流畅,对个人责任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贯彻不足等方面。
关键词:共同犯罪理论;基本立场;形式主义;语境转换 中图分类号:D924.1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62(2009)03—009l—O3
自1979年以来,中国刑法学界在共同犯罪方
一
、
立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百家争鸣,勇
面出版教材数百部,最具代表性的是高铭暄、马克 于开拓,在共同犯罪理论的不少重要问题上较以 昌、赵秉志、张明楷等编著的1O多部教材。这些 前有所突破
教材多次出版、多次印刷,其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载体,
以身份与共犯为例,单是在中国学术期刊网
对共同犯罪的研究、教学和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
上公开转载的以身份为主题的刑法论文就有近
的影响。对共同犯罪问题深入、系统探讨的著作 500篇,以身份犯为题目的博士论文也有7篇之
和博士论文有20多部,以共同犯罪为主题的公开 多,可见此问题参与之广泛、争论之激烈。…在狭
发表的论文数千篇,仅在中国期刊网中,以“共同
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根据我国的立 犯罪”或“共犯”为关键词的论文就约有3000篇, 法和刑法机理,建设性地提出以共犯独立性为主
以共同犯罪为主题的硕士论文有120多篇。
的教唆犯二重性说。在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上,
三十年来,共同犯罪理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兼顾罪刑法定和防卫社会的需要,通过对犯罪共
不少问题有创新和发展,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据和 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批判吸收,提出了极具价值 范围、各种具体的共同犯罪人、共犯关系、共犯与 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单位共同犯罪中,不囿 身份、共犯与犯罪停止形态、共犯与不作为、各种 于传统理论,提出“双层犯罪机制”说。在正犯与
具体的共同犯罪形态等问题得到了深入的探讨。 共犯的区别上,坚持形式客观说基础上的实质客
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发展,并不仅仅限于
观说,避免了以作用大小认定正犯的变通做法,确 对我国国内法的研究,其研究的广度已经扩展到
保了实行犯在定罪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在犯 对外国、港澳台地区和我国古代共同犯罪的立法 罪人的分类上,兼采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较 和实务的比较和历史研究层面。虽然学者和实务
圆满地解决了定罪中的罪刑法定需要和量刑中的
界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但疑难问题 罪刑均衡需要。对于身份的本质问题,大陆刑法
层出不穷,各种争议仍然存在。目前,我国共同犯 一
般仅归结为特定的义务违反和特定的法益侵
罪问题研究状况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害,我国学者则以法益侵害说为基本立场,通过对
收稿日期:2009—07—04
作者简介:吴林生(1977一),男,河南桐柏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cr7级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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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No.3 Journal of Handan Polytechnic College. Sept 2OO9
与身份相联系的各种影响刑事责任要素的分析, 认为身份的本质就在于不同的身份基于与犯罪构 成要素相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决定或影响了行为
的法益侵害性、罪责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决定或
要分子应该对实行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共犯责 任。L7 这种观点显然无视共犯成立的主观依据。
三、有些问题上团体责任倾向浓厚。个人责任 原则有待进一步贯彻
影响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全面地发掘了身份
的本质。
二、虽然总体上能坚持主客观统一说,但不少
在单位犯罪内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 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认为原则上不区分主从 问题上主观主义刑法色彩浓厚。个别问题上有违 主观责任原则
在共犯制度的立法目的上,有论者认为,共同 犯罪制度设计的精髓是,如何针对性打击因相互 沟通而增强的犯罪恶意。【2 大行其道的意思联络 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根据在于各个行为人主观的
意思联系与沟通。-3 忽视了共同犯罪的客观归责 基础。实际上,共同犯罪的成立,既要求主观上存 在意思联络,更要求客观上存在彼此监督义务,没 有意思联络就不能形成整体行为,没有监督义务,
就失去了“部分实行全部”原则的基础。在片面共
犯的争论中,正反双方都把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作
为共犯成立的第一标准,只注重主观标准,不讨论
客观上的可归责性。在不作为共犯问题上,有观 点认为,在不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中,双方保 障人各自信赖对方不履行义务,义务双方的作用 就是相互的。l4]认为只要存在心理上的联系,不管
客观上彼此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无监督义 务都成了共同犯罪。在承继共犯中,有论者认为, 只要故意利用了他人造成的结果,就应对他的利 用行为负责。l-5 实行过限中“容忍说”认为,偶发犯
意时,在场的其他共犯人明知同伙实施新的犯罪,
却采取了一种容忍的态度,构成共同犯罪 】。这 两种观点都认为共犯的成立只要有利用的意思和 事实为已足,忽视了共犯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是彼此负责的客观基础。当然,相反倾向的观点 也存在。例如,在共犯的处罚依据上,“监督义务 说”认为,因为单纯存在基于法律等的外部强制规 定或意思联络,就可认定共犯成立,实际上是片面 以共犯成立的主观依据或客观依据代替全面依 据。这与刑法机理和司法实践都不相符。例如,
没有共谋的单纯放纵走私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 中并不认为成立走私罪的共犯。在集团犯罪首要 分子的刑事责任问题上,有论者认为,集团所犯的 全部罪行就是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之和,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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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这一定程度上是对区别对待的个人责任原则
的否定。在身份与共犯问题上,主观说、犯罪构成 要件符合说、有特定身份的实行犯决定说、主犯决
定说、核心角色说等观点的思路是先依某个标准
确定共同犯罪的这一团体的犯罪性质,然后依该
结论认定每个共犯人的犯罪性质。这一思路本身
是存在疑问的:首先,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共
犯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承认
共犯人在数个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认为 共犯人只是共同构成某个特定的罪的认识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其次,在已经确认共犯人一个行为同
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依据想像竞合原则,
应择一重罪论处,判断何者为重罪的标准应该是
行为人个人的刑事责任而非整个共同犯罪人的刑 事责任,应当是在数个不同的共同犯罪中,选择对
行为人最不利的犯罪定罪处罚;再次,按照部分犯 罪共同说,构成共同犯罪并不意味着最终按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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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处罚;最后,按照法益侵害原则,选择罪名
的标准不应当是主观目的抑或主犯身份等与法益 侵害无关的标准,而判断哪种犯罪对法益的侵害
最为严重,只能依据其法定刑为标准,这同样要求
择一重罪处罚。
四、积极、有效地借鉴、吸收、移植外国(主要 是大陆刑法)成熟的共同犯罪理论,显著地推动了 共犯理论深入发展,但是对中外刑法理论的语境 转换需要进一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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