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宁人社发[2013]42号宁乡县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20:49: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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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县属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3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为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未列入实施范围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作统筹考虑,妥善处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对资金来源稳定、合法、合规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具体清理核查工作,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市属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长纪发〔201213号)规定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一般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构成。

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行政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以下简称基准线)。实际操作中,根据上述原则并考虑单位人员岗位等级结构因素,分别确定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按其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制定办法见本文五、绩效工资分配)除以0.7确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按相同岗位等级结构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和限高、托低、稳中的原则核定。在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同时综合考虑单位公益目标、发展指标的绩效完成情况,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要适当核减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财力状况达不到我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的按照低水平起步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今后,在县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将结合改革进程,依据事业单位新的分类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和调控办法。

五、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县域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履行等因素,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县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参考县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各职务(岗位)等级差距自行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余下部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鼓励技术服务型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服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要以公益服务数量和质量为依据,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行业特点,可探索对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作进一步量化。

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规模、工作任务、职务(岗位)等级及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由单位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主管部门在当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工作业绩和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等次,由单位确定发放形式。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其它情况的分配

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是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受行政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及不定等次人员,其绩效工资要相应扣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政策办理。其他原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2、工作人员病事假、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况绩效工资的分配。

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和特殊病症的除外,特殊病症是指国家规定强制隔离的传染性疾病)在六个月以内的,单位可参照有关政策自行处理,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标准的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身患癌症、重症精神病或特殊病症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以及因公(工)受伤的在职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旷工2(2)以上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津补贴。

3、停薪留职人员。从停薪留职当月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津补贴,合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绩效工资。

以上是县属其他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执行办法,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办法。

六、相关政策

实施绩效工资后,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必须由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并只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内部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下发前,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各单位按规定对个别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报酬,以及经省、市委及省、市、县政府同意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今后不再另行发放。

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67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其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归并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今后不再另行发放。

在岗位设置中,经批准同意聘用的双肩挑双身份超比例配备人员,按其转业时军队原职务享受工资待遇的军转干部和符合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保留工资待遇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精神执行,暂继续按现行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暂继续按现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高于现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现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退休人员原津贴补贴标准低于现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如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到了基准线的,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单位财力逐步执行到位;如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允许分步达到现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退休人员原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归并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再另行发放。

离退休人员按其执行基本离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岗位)等级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实行了全员聘任制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聘或缓聘期间可发给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的60;如本人要求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且聘用上岗的,按所聘岗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前,已经实行了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配相脱离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按中央和省市的绩效工资政策逐步规范到位。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离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相关政策落实。

规范县属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县属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或按照财政有关制度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绩效工资均由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生活补贴仍按现行办法发放。

八、组织实施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要统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需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指导,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监督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认真研究、稳妥处理,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将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六机关和部门适时对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尤其是审计监督。

2013年起,县属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将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其中,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含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三季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下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申报总量时,须一并提供其主管部门对本单位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三季度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下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以及县属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或地区附加津贴)等相关政策调整时需要调整的,各单位须按要求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b4f41c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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