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5 12:11: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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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


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 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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