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厅人劳字[2006]135号)

发布时间:2016-08-18 09:37: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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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通过个人自主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有关评审组织评审的办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待遇挂钩。
  第四条  部直属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除外,下同)和非部属单位委托我部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专家,在延聘期间,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单位推荐,报部人事劳动司批准,可参加评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再推荐评审。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经过法定程序组建的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织,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并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下同)者,应符合: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且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含1969年底及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和1966年底及以前中专毕业),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满4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攻读硕士学位时间)。
  5.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含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时间)。
  (三)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受资历的限制。
  (四)申报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员级职务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不受资历的限制。
  (五)申报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应符合: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不受资历的限制。
  (六)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经单位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的专业理论水平,可以按照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七)所取得的国外(境外)学历或学位必须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八)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党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习,学制在2年以上,取得毕业证书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者,可按同等国民教育学历对待,否则不予认可。
  (九)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不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者),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按照硕士研究生毕业对待。
  (十)以任何形式和从任何部门取得的专业证书或结业证书,都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十一)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如取得学历前已有专业技术职务,当晋升时,其取得规定学历(计算到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如初次申报,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从取得规定学历后开始计算,以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折合为12年,与取得规定学历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跨系列申报评审时,应按照申报系列学历、资历的要求推荐评审,原则如下:
  1.推荐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其中从事申报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
  2.推荐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其中从事申报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3.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助理级职务必须满足规定的年限,其中从事申报系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评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要求从事申报系列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十三)专业相同或相近,根据相应系列试行条例和相应专业评审条件规定的岗位职责,结合国家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确定。
  (十四)专业技术工作资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工作当年的1231日。
  第九条  外语条件
  除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总分数的60%
  (一)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
  1.A级:
  (1)申报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卫生系列高级或其它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2.B级:
  (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
  (2)申报翻译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3)申报未分正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除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其它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
  3.C级:
  申报翻译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限第二外语)者。
  4.A级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通知书的有效期(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下同)为4年;BC级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通知书的有效期为3年。
  (二)外语免试条件
  除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非翻译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
  2.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获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
  3.4年内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取得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
  4.1970年底以前大中专毕业者(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等系列者除外)。
  5.1978年底及以前参加工作,申报政工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
  6.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三)跨系列晋升或评转,如现专业技术职务所在系列对外语的要求低于所申报系列,则按申报系列的规定执行。
  (四)驻外机构常驻人员的外语考试可由部直属一级单位或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的一级单位统一组织。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连同试卷)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认可后,外语考试成绩连同驻外证明在当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有效。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6011日及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取得3个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取得4个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取得的3个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下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4.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5.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按规定参加计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到新系列(专业)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取得1个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四)各单位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一条  考核要求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一定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具体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不得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任职时间不能计算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等要求。

第三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成绩显著、业绩突出,任现职期间内有2次考核为优秀,经答辩委员会答辩,确实达到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评审条件掌握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任高级职务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在任高级职务期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特等奖。
  3.在任高级职务期间,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特等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任中级职务期间,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
  2.在任中级职务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励;
  3.在任中级职务期间,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励;
  4.正式出版过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限第一作者)。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答辩对象
  下列人员需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答辩委员会的答辩:
  (一)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不含党校学历)。
  (三)跨系列晋升或评转的人员。
  (四)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
  第十五条  答辩程序及要求
  对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答辩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专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指定,人数必须在3人及以上,并确定负责人。答辩时由专家根据答辩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和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3个及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问题(题目不得事先泄露),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人的答辩情况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并由负责人签字。答辩时,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有人在场。

第五章 委托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由部管评委会或本单位的评审组织评审的,可以按下列原则进行委托推荐:
  (一)部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委托评审的,由部直属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委托部外单位或机构评审的,由部直属单位提出申请,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出具委托评审函,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三)委托部外单位或机构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破格申报的应符合第三章所规定的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非部属单位委托部管评委会或部直属单位评审的,需有其所在省、部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方能受理(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可由一级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除外语考试成绩和免试规定、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可参照委托方当地或部门的有关规定外,所受理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单位审核后公布,即委托部外单位或机构评审的评审结果由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公布;委托部直属单位评审的评审结果由委托单位审核公布。

第六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表》(表样见附件二,一式30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5.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7.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论文不超过3篇,著作不超过2本,著作可只复印封面和目录,但以此为破格依据者,应提供原件);
  8.如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9.破格申报者,应有推荐单位出具的破格评审报告(1份);
  10.需答辩者,应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登记表》(1份);
  11.非部属单位委托评审,需有省部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12.申报人近期免冠2寸相片1张。
  (二)推荐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报告(1份);
  2.《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三,1份)。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填写材料清单,并贴在个人申报材料袋封面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应由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翔实、规范。
  第二十条  组织评审。部管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和部直属单位的评审组织应严格按照部的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报送材料的通知应于评审前的2个月发出,并于当年的11月底以前完成该年度的评审工作。
  经部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于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抄送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正式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级评审组织的办事机构应在当年内清退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它材料暂存半年),并办理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部人事劳动司对部管评审委员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办事机构和授权组建的各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诉。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须在评审的全过程主动回避或被评审办事机构告知回避。凡未实行回避的,被回避方的评审结果无效,且当年度内不得再重新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714天,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部人事劳动司在收到部管评委会办事机构呈报的年度评审报告的一周内,通过中国交通人才网(www.hrcc.com.cn)对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由部授权组建的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也应将本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相应媒体(公告栏或网站)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
  (三)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于违反政策规定,伪造学历、资历及各种考试成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坚持原则,降低任职条件,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评委会组建部门可以停止该评委会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另行调整或重新组建评委会。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标准以及向外泄露评议和投票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授权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其工作并取消评委会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考核、推荐程序,造成评审结果群众普遍不满,反映突出的;或单位帮助、包庇弄虚作假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宣布被推荐人的评审结果无效外,同时取消所在单位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除船舶系列外的其他所有系列。
  第三十条  实行全国性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悖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4dd88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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