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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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助手软件(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税人可自200735日起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指南“栏目中下载“年度所得税申报(内资)安装程序(易财税企业端)”的压缩文件(RAR版)新版本,该版本具备在线升级功能。鉴于该软件已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报表逻辑关系进行了限定,有助于纳税人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国税局管征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该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用该软件打印申报成功的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并有申报成功标志)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操作手册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栏目中下载(第六册);申报表填报说明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子站链接中链接“福州”,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精选栏目“政务公开”中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样可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中的“表单证书”中下载。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仍同(月)季预缴网上申报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选择“200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进行申报。] - 1 -
《》填报说明

一、关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问题。
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同时,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则主表第21行=0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填报及补税问题。
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期,纳税人从上述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其他纳税人,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五、关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和不得作为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七、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和《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在核定额度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但2005年底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动用时仍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八、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若干问题。 ㈠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推行对象。
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国税局管征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省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以便借助申报助手软件,加强报表逻辑关系的审核、提高申报准确率、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要用该软件打印申报成功的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并有申报成功标志)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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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对超过申报期限进行申报或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需要修改申报的,不提供网上申报功能,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要利用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填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到主管国税局申报大厅进行申报,否则可能因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无法申报成功而造成多次往返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仍同(月)季预缴网上申报方法相同,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选择“200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进行申报。
㈡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辅导。
各单位应在前期学习辅导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业务的学习、宣传、辅导。市局将统一印制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助手软件(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操作手册发放给管理人员人手一套,在此之前管理员可从市局网站先行下载学习。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管理员熟悉掌握网上申报方法和政策执行口径,并切实承担起对所管征纳税人的辅导责任,辅导纳税人做好网上申报工作。
对独自完成网上申报工作有困难,需要在主管国税局管理员辅导下通过税务局内网使用申报助手软件的,管理员可通过内网登陆:http//81.16.16.42,在“办税指南”中下载安装该软件,但安装该软件后要按“新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步骤操作后选择“系统”菜单中的“选项设置”,将其中的系统属性中的三项后台服务地址“http//fj-n-tax.gov.cn/omni-service”全部更改为“http//81.16.16.42/omni-service
由于该软件目前是单用户软件,一户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继续在同一台电脑上进行其他纳税人的申报,将把上一户纳税人数据覆盖掉。因此在纳税人申报表提交成功后,可通过“系统管理”的“系统备份”,将申报的数据备份到U盘或其他指定位置,纳税人取得备份的数据后在其单位下载助手软件后可以进行数据恢复。
㈢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快速反应机制。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纳税人依法如期申报。网上申报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如发现因业务特殊(如:汇总纳税企业全辖申报,不符合网上申报设定的逻辑关系的,或网上申报助手软件逻辑关系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等情形的,管征单位应依据现行政策及时反馈问题并积极提出问题解决建议,以便及时解决。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是否固定税率、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等)及申报提交时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主管国税局应即时受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㈣申报表填报顺序。
鉴于申报表中不少数据为依据本表或其他表主动数据计算生成的被动数据,为提高填报效率及准确性,建议分别按以下顺序依次填报:
⒈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附表一⑴,附表二⑴,附表三,主表第1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⑴,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16(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22(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35(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⒉金融业:附表一⑵,附表十四⑶(保险业需填报)附表二⑵,附表三,主表第112(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⑵,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16(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22(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35(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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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三,附表一⑶,附表二⑶,主表第112(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附件:⒈《》填报说明
⒉《(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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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㈠使用对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㈡报送时间要求: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⒈表头项目。
⑴“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1日至12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⑵“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⑶“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⒉表内项目。
本表表内项目主要有35行,分为四个部分:
⑴收入总额(16行):主要对应附表一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应税收入”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
⑵扣除项目(712行):主要对应附表二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成本费用”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
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22行),主要对应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除纳税调增、调减以外,还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政策的申报问题予以明确,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都采用有限度地扣除,每项扣除都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
⑷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35行):主要处理境内投资所得、境外应纳税额的抵减问题,减免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预缴,以及已缴税款、补退税款的核算问题。
㈡本表的表内逻辑关系。 ⒈第6行=第12345行。 ⒉第12行=第78910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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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第13行=第612行。 ⒋第16行=第131415行。
⒌第21行: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主表第1617181920行。
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主表第21行=0
⒍如果第16行-1718192021行≤0那么第22行=0否则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⒎⑴如果第22行≤0,那么第23行=0 ⑵如果第22行>0
纳税人为一般企业、信用社、事业社团或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果第22行≤30000,那么第23行=18%;如果第22行>100000,那么第23行=33%;如果30000<第22行≤10000022行,那么第23行=27%
纳税人为除信用社以外的金融保险企业,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23行=33% ⒏第24行=第22×23行。
⒐第25行=取较小值(第19行,第24行)。 ⒑第28行=第24252627行。 ⒒第30行=第2829行。
⒓第3132行: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1行=设置项(地预缴比例,32行=第30×31行;否则,第3132行不需填报。
⒔第33行:网上申报不可手工修改(程序自动带入前四个季度的预缴税款,汇总申报的全辖申报,可手工修改,系统不予监控,由管理环节加强审核。
⒕第34行: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4行=第3233行;否则第34行=第3033行。
㈢本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
⒈第1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⑵第1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1行=附表一⑶第34567行。
⒉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2行=附表一⑶第8=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⒊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3行=附表一⑶第9=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⒋第4行: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手工录入;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4行=附表一⑶第2行。
⒌第5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⑴第16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⑵第1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5行=附表一⑶第1011行。
⒍第7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7- 6 -
行=附表二⑵第1行。
⒎第9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⑴第29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⑵第39行。
⒏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⒐第11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⑴第17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11行=附表二⑵第2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 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⑶第14行。
⒑第14行=附表四第3列第41行。 ⒒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附表六第2列“本年”行=本年主表的第16行。
⒔当第16行>0时,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当第16行≤0时,第17行=0
⒕第18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第18行=0。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附表七第1 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附表一⑶第12
⒖第19行:手工填列,检测项目: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0;如果第16行>0,那么19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且第19行≤附表三第5列第17行。
⒗第20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18行+19,附表八第5列第 1
⒘主表第26行=附表十第7“合计”行。
⒙⑴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9列数额(附表十第8列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附表十第811列的数额(附表十第8列不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
⑵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定率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13“合计”行。
⒚第29行=取较小值(主表第28行,附表七第1062 三、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㈠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㈡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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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㈣第4行“补贴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㈤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㈠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㈡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㈢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㈣第10“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㈤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㈠第14“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㈡第15“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㈢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㈣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㈤第18“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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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不大于第16行数额的部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㈦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六、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㈠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㈡第25“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㈢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㈣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㈤第3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㈥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㈦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附表一⑴《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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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712行。 ⒉第2行=第3456行。 ⒊第7行=第891011行。 ⒋第12行=第131415行。 ⒌第16行=第1724行。
⒍第17行=第181920212223行。 ⒎第24行=第2526272829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㈡第2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在此反映。
⒈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⒉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加工修理修配、文化体育、娱乐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⒊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⒋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㈢第711: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其他业务收入中已在本表第2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重复填报。
⒈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⒉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即第4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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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⒋第11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㈣第1215: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⒈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公允价值金额。
⒉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⒊第15“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㈤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㈥第17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⒈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⒉第19“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⒊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已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其收入已在本表第14行反映,相应的成本也在附表二⑴第15行反映,因此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此行重复填列;但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补价的一方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此行填列。
⒋第21“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⒌第22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⒍第23“其他”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它营业外收入。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它是指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㈦第24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 11 -
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⒈第2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如果无法提供债权人未确认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证明的也应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⒉第26“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⒊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在20031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摊销费用)
⒋第28“资产评估增值”:填报纳税人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如果纳税人股份制改造后仍按改造前的帐面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的,则本行不填。 ⒌第2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如取得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等。

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填报。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
二、基本结构与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是金融企业关于收入项目的附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2行至第15行)和其他收入(第17行至28行)两大部分。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315行。 ⒉第16行=第17182428行。 ⒊第18行=第192023行。 ⒋第24行=第252627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1行“基本业务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金融企业生产经营收- 12 -
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2行“利息收入”:填报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境外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储备贷款利息收入、租赁利息收入、个人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单位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卖方信贷利息收入、打包贷款利息收入、授信垫款利息收入、保险利息收入、国内信用证融资利息收入、协议透支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3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填报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境内外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存放央行收入、存放境内同业收入、存放境外同业收入、买入票据收入、拆放境外同业收入、拆放境内同业收入、返售资产收入、转贴现收入、议付赔偿金收入、调期利息收入、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4中间业务收入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代理费、承诺费、安排费、担保费、咨询顾问费和证券承销费收入等。
(5手续费收入填报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国内结算手续费收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承兑业务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手续费收入、承销国债手续费收入、信用卡跨系统交易手续费收入、代理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收费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费收入、代理贵金属业务手续费收入、其他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贷记卡手续费收入、期权费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
(6证券承销收入:填报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或者承销股票、债券等而取得的收入(亏损以“-”填列)
(7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
(8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赚取差价的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
(9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填报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收入(亏损以填列) (10保费收入:填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十一11分保费收入:填报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十二12追偿款收入:填报保险公司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十三13基金收入:填报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和其他收入。
(十四14汇兑收益填报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和兑换外币等业务发生的汇兑收益。指银行办理结售汇、外汇买卖折算收益、代客外汇买卖、自营外汇买卖、其他外汇买卖等业务,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
- 13 -
(十五15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金融企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包括从事信托、融资租赁的业务收入。
(十六16其他收入合计:包括营业外收入、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十七17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金融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等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十八18营业外收入:填报除上述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外非正常生产经营的收入。主要包括:
⒈第19行“固定资产盘盈和转让净收入”:按照金融企业的“盘盈清理净收益”科目填列。 ⒉第20行“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按照金融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价差收入填列。 ⒊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按照金融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净收益填列。
⒋第22行“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是指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的收入。按照金融企业的相关科目填列。
⒌第23行“罚款收入”:按照金融企业的“罚款罚没收入”“内审罚没收入”等科目填列。 (十九24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填报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应当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⒈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如果无法提供债权人未确认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证明的,也应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⒉第26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200311日以后金融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税收上应该确认的收入数。
⒊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填报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在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数。
(二十2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附表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基本结构与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项目。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311行。
- 14 -
⒉第12行=第131422行。 ⒊第23行=第112行。 ⒋第24行=第23÷1行×100%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37行。 ⒉主表第4行=本表第2行。 ⒊主表第5行=本表第1011行。
⒋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主表第18行=取较小(本表第12,主表第1617
㈢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2行=本表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 ⒉主表第3行=本表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以及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㈡第211: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⒈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⒉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这里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只能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转拨财政部门的事业经费只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拨给所属事业单位。
⒊第4行“拨入专款”: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领取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⒋第5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⒌第6行“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⒍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⒎第8行“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持有收益,包括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 ⒏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⒐第10行“捐赠收入”:填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⒑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视同销售、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㈢第12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内容,并- 15 -
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对于1322行的免税收入,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㈣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附表二⑴《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与附表一⑴《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及营业外支出等的具体构成项目和期间费用。本表除特殊规定外按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2行=第3456行。 ⒉第7行=第89101112行。 ⒊第13行=第141516行。 ⒋第1行=第2713行。 ⒌第18行=第1920+…+25行。 ⒍第26行=第2728行。 ⒎第17行=第1826行。 ⒏第29行=第303132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7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11行=本表第17行。
⒊主表第9行=本表第29行。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一般企业”的附表四第1列第34行=本表第23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 16 -
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
㈡第26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表第3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⑴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
㈢第712行“其他业务支出”: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本表第812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⑴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其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填入本表第11行;第12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除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之外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㈣第1316“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本表第141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⑴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㈤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
㈥第182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
⒈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⒉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⒊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⒋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债务重组损失数额。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⒌第23行“罚款支出”:企业接受罚款情形较多,凡按法律、行政法规所受处罚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受经济法规、民事合同关系所支付的罚款允许扣除,如纳税人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
⒍第24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
⒎第2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帐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包括赔偿金、违约金、当年增提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准备金等。
⒏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㈦第2628“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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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
⒉第2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㈧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

附表二⑵《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和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是企业所得税关于成本费用项目的附表,主要填列申报表主表中成本费用的明细项目,即: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及税收规定确认的成本。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列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本表分三大部分,基本业务成本(第225行)、其他支出(第2738行)和期间费用(第40行至42行)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32425行。 ⒉第28行=第293034行。 ⒊第35行=第3637行。 ⒋第26行=第27283538行。 ⒌第39行=第40+41+42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7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11行=本表第26行。 ⒊主表第9行=本表第39行。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⒈本表第17行=附表十四⑶第1列第4行。 ⒉本表第18行=附表十四⑶第1列第8行。 ⒊本表第19行=附表十四⑶第1列第12行。 ⒋本表第20行=附表十四⑶第1列第16行。 ⒌本表第21行=附表十四⑶第1列第20行。 ⒍本表第22行=附表十四⑶第1列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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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金融企业”的附表四第1列第34行=本表第32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等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和各种耗费,是与金融企业收入相对应的。其中,银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保险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支出:利息支出、赔偿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支出: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等。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填报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成本。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基本业务成本。
(2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种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主要包括:借入央行款项支出、境内同业存款支出、境外同业存款支出、境外借入款支出、境外同业拆借支出、境内同业拆借支出、回购资产支出、转贴现支出、再贴现支出、议付赔偿金支出、调期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其他往来支出。
(4行“中间业务支出”:填报与中间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支出。
(5行“手续费支出”:填报纳税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办储蓄存款、代办其他金融业务或代办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参加票据交换的管理支出。包括金融债券手续费支出、清算业务手续费支出、银团贷款手续费支出、委托代理费支出和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等。
(6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的经营活动业务支出。
(7行“死伤医疗给付”: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死亡伤残给付和医疗给付。 (8行“满期给付”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对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的保险金额。
(9行“年金给付”: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对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年金给付金额。
(十一10“退保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给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十二11“赔款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的保险金。
(十三12行“分出保费”:填报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十四13“分保赔款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需向分保分出人支- 19 -
付应由其承担的赔款。
(十五14“分保费用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
(十六15行“佣金支出”:填报金融企业支付的佣金。
(十七16“保户红利支出”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按保险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红利支出。
(十八23“汇兑损失”填报纳税人在经营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中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失。银行包括衍生交易支出、衍生交易重估支出、外币重估支出、外汇买卖支出等。
(十九24“其他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保险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等发生或结转的相关成本、费用。
(二十25“摊回分保赔款”填报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
(二十一27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二十二28“营业外支出”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剔除捐赠支出
(二十三35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等。 (二十四38行“其他”:填报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二十五39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附表二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基本结构和主要的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主要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3+…+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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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如果设置项“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计算方式”为“据实计算,那么第12行可填列数据,13行不可录入;如果设置项“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计算方式”为“按比例计算,那么第12不允许录入,第13行=第1行×(1-附表一⑶第24;如果设置项“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计算方式”为“据实计算与按比例计算相结合,那么第12行可填列数据,第13行=(112×(1-附表一⑶第24
⒊第11行=第1213行。 ⒋第14行=第111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主表第11行=本表第14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行“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免税支出) ㈡第210:填报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
⒈第2行“拨出经费”:指事业单位将其从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款项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所属单位待核销的经费。不包括对所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
⒉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应缴上级单位款项。
⒊第4行“拨出专款”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⒋第5行“专款支出”指事业单位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⒌第6行“事业支出”: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与之相关活动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⒍第7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⒎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指事业单位以其非预算资金拨付给其所属单位补助款。 ⒏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指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银行的资金。
⒐第10行“其他支出”:指本表第2行至第9行以外的支出项目,包括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不包括捐赠支出。
㈢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分三种方式填报: ⒈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报。
⒉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⒊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报金额=(第1行-第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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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有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按税收口径填报,反映纳税人的各项境内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的详细信息。纳税人应根据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分别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类填报。短期债权、长期债权投资项目较多的可分类填报;短期股权投资收益涉及补税的,区别被投资方不同税率分类填报;期股权投资应分项填报。长(短)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方纳税人适用税率从高到低顺序填列。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0≤第2列第12131516行≤100% 0≤第3列第12131516行≤33%
⒉第4列第1行=第4列第26行;
4列第2行=第4列第345行(第35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4列第6行=第4列第789行(第79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4列第10行=第4列第1114行;
4列第11行=第4列第1213行(第1213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4列第14行=第4列第1516行(第1516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4列第17行=第4列第110行。
⒊如果第3列第12行<投资方纳税人适用税率,那么第5列第12行=第4列第12行÷(13列第12×第3列第12行;否则第5列第12行=0
如果第3列第13行<投资方纳税人适用税率,那么第5列第13行=第4列第13行÷(1-第3列第13×第3列第13行;否则第5列第13行=0
如果第3列第15行<投资方纳税人适用税率,那么第5列第15行=第4列第15行÷(1-第3列第15×第3列第15行;否则第5列第15行=0
如果第3列第16行<投资方纳税人适用税率,那么第5列第16行=第4列第16行÷(1-第3列第16×第3列第16行;否则第5列第16行=0
5列第11行=第5列第1213行。 5列第14行=第5列第1516行。 5列第10行=第5列第1114行。 5列第17行=第5列第10行。 ⒋第6列第2行=第6列第345行。 7列第2行=第7列第345行。 6列第6行=第6列第789行。 7列第6行=第7列第78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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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列第1行=第6列第26行。 7列第1行=第7列第26行。 6列第11行=第6列第1213行。 7列第11行=第7列第1213行。 6列第14行=第6列第1516行。 7列第14行=第7列第1516行。 610行=第6列第1114行。 710行=第7列第1114行。 6列第17行=第6列第110行。 7列第17行=第7列第110行。 ⒌第8列第6行=第8列第789行; 8列第11行=第8列第1213行; 8列第14行=第8列第1516行; 8列第10行=第8列第1114行。 ⒍第9列第3行=第7列第3行; 9列第4行=第7列第4行; 9列第5行=第7列第5行;
9列第7行=第7列第7行+第8列第7行; 9列第8行=第7列第8行+第8列第8行; 9列第9行=第7列第9行+第8列第9行; 9列第2行=第9列第345行; 9列第6行=第9列第789行; 9列第1行=第9列第26行。
⒎第9列第12行=第7列第12行+第8列第12行; 9列第13行=第7列第13行+第8列第13行; 9列第11行=第9列第1213行;
9列第15行=第7列第15行+第8列第15行; 9列第16行=第7列第16行+第8列第16行; 9列第14行=第9列第1516行; 9列第10行=第9列第1114行; 9列第17行=第9列第110行。 ⒏第10列第116行=第69列对应行次。
补充资料2=第4列第10行+第10列第12131516行中不为负数栏数据之和。 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补充资料2补充资料3=第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补充资料2;否则补充资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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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补充资料2-本表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0时,补充资料10,否则补充资料1≤补充资料2-本表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
补充资料4≥补充资料3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2行=(附表一⑶第8行=)本表第4列第17 ⒉主表第3行=(附表一⑶第9行=)本表第6列第17 ⒊主表第10行=本表第9列第17
主表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本表517 ㈣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⒈如果本表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0,那么附表四第1列第12行=本表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 附表四第2列第12行=本表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 附表四第3列第12行=本表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⒉附表五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本表补充资料1 ⒊附表七2行(国债利息所得)≤本表第4列第1行。 ⒋附表七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本表第4列第10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被投资企业所在地2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根据纳税人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方的有关信息,应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填报。短期股权投资收益分类合并填报的,可不填此两列。
㈡第3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填报纳税人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被投资方的税率,其中短期股权投资应根据被投资方的税率不同分类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报。
㈢第4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应计)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股票股利)
⒈短期债权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⒉长期债权投资收益:填报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以及债券折(溢)价的摊销数。 ⒊短期股权投资收益。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 24 -
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
按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
⒌投资方分配取得股票股利,按面值计算投资收益。
⒍对于免税的国债利息、投资双方适用税率一致的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投资收益,同时填写附表七相应行次。
⒎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在本表反映。
㈣第5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区域性税率差异的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㈤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㈥第7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本列与第6列对应,未转让、处置的投资,不必填写其投资成本。
㈦第8计税成本调整:填报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增加成本以正数反映,减少成本以负数反映。对长期债权投资,反映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用正数反映)及折、溢价摊销(折价摊销以正数反映,溢价摊销以负数反映)
㈧第10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第10列第1116行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㈨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⒈补充资料1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为非负数,当(补充资料2-本表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0时,补充资料10否则补充资料1≤补充资料2-本表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且小于上年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
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第4列第10行与第10列第12131516行的正数之和。
⒊当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补充资料2补充资料3=第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补充资料2;否则补充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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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4 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非负数,等于以前年度结转未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加上本年新增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基本结构。
本表集中反映了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本表的第1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第2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计算的可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则该行为0;第3纳税调增金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余额如为负数,该行填0
㈡本表的表内逻辑关系。
⒈第1列第5行≥0,第2列第5行≥0
3列第5行=取较大值(1列第5行-第2列第5,0 1列第6行≥0
3列第6行=取较大值(1列第6行-第2列第6,0 1列第10行≥0
3列第10行=取较大值(1列第10行-第2列第10,0 1列第11行≥0;第2列第11行≥0
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2列第11行≤附表二⑴第29行,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金融业,第2列第11行≤附表二⑵第39行,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2列第11行≤附表二⑶第14行;
3列第11行=取较大值(1列第11行-第2列第11,0 1列第13行≥0,第2列第13行≥0
3列第13行=取较大值(1列第13行-第2列第13,0
⒉第1列第16行≥0;第1列第17行≥0;第1列第18行≥0;第1列第19行≥0;第1列第20行≥0;第1列第21行≥0;第1列第22行≥0
3列第16行=取较大值(1列第16行-第2列第16,0 3列第17行=取较大值(1列第17行-第2列第17,0 3列第18行=取较大值(1列第18行-第18行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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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第19行=取较大值(1列第19行-第2列第19,0 3列第20行=取较大值(1列第20行-第2列第20,0 3列第21行=取较大值(1列第21行-第2列第21,0 3列第22行=取较大值(1列第22行-第2列第22,0 1列第15行=求和(1列第16:1列第22 2列第15行=求和(2列第16:2列第22 3列第15行=求和(3列第16:3列第22 ⒊第1列第23行≥0;第2列第23行≥0
3列第23行=取较大值(1列第23行-第2列第23,0 1列第24行≥0
3列第24行=取较大值(1列第24行-第2列第24,0 ⒋第262728293033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1列第25行=求和(1列第26:1列第33 2列第25行=求和(2列第26:2列第33 3列第25行=求和(3列第26: 3列第33
一般企业”“金融企业”3列第34行=取较大值(1列第34行-第2列第34,0“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34行不需填报。
⒍第35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36行的第12列不需填报。
⒎第3列第37行=求和(3列第38:3列第45
1列第39行≥0。第3列第39行=取大值(第2列第39行-第1列第39行,0 40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41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42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43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44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45行的第3列=第1列,第2列=0
3列第46行=求和(3列第1:3列第14+第3列第1523242534353637
本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
⒈主表第14行=本表第3列第46行。
⒉如属“一般企业”和“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单位”的总机构或成员单位,且非“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且“当年未取得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当主表第1行≤15000000时,0≤第2列第6行≤主表第1行×5;当15000000<主表第1行时,0≤第2列第6行≤15000000×5+(主表第1行-15000000)×3
如属“一般企业”和“事业社团”,且非“汇总纳税单位”的总机构或成员单位,且非“主要- 27 -
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且“当年有取得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则第2列第6行≤主表第1行×2%
如属“金融业(保险业)”或“金融业(非保险),且非“汇总纳税单位”的总机构或成员单位,则当(附表一⑵第1行-附表一⑵第3行)≤15000000时,0≤本表第2列第6行≤(附表一⑵第1行-附表一⑵第3行)×5;当15000000<(附表一⑵第1行-附表一⑵第3行)时,0≤本表第2列第6行≤15000000×5[附表一⑵第1行-附表一⑵第3行)15000000]×3
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则第2列第6行≥0
⒊如属“一般企业”和“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单位”的总机构或成员单位,且非“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0≤本表第2列第10行≤主表第1行×5
如属“一般企业”和“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单位”的总机构或成员单位,且是“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0≤本表第2列第10行≤主表第2行×5
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则本表2列第10行≥0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逻辑关系。
⒈工资、三项经费、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及住房公积金。
⑴实行非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为“全额扣除”或“计税工资”] 本表第1列第1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1列第7行。 本表第2列第1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1列第10行。 本表第3列第1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1列第11行。 本表第1列第2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2列第6行。 本表第2列第2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2列第10行。 本表第3列第2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2列第11行。 本表第1列第3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3列第6行。 本表第2列第3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3列第10行。 本表第3列第3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3列第11行。 本表第1列第4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4列第7行。 本表第2列第4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4列第10行。 本表第3列第4行=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第4列第11行。
0≤本表第2列第16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25% 0≤本表第2列第17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2% 0≤本表第2列第18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8% 0≤本表第2列第19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1% 0≤本表第2列第20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1.5% 0≤本表第2列第21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5% 0≤本表第2列第22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4% 0≤本表第2列第24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15% 本表第2列第39行=附表十二第2列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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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工效挂钩”] 本表第1列第1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1列第18行。 本表第3列第1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1列第21行。 本表第1列第2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2列第18行。 本表第3列第2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2列第21行。 本表第1列第3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3列第18行。 本表第3列第3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3列第21行。 本表第1列第4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4列第18行。 本表第3列第4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4列第21行。 本表第2列的第1234行为不需填报数据。
0≤本表第2列第16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25% 0≤本表第2列第17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2% 0≤本表第2列第18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8% 0≤本表第2列第19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1% 0≤本表第2列第20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1.5% 0≤本表第2列第21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5% 0≤本表第2列第22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4% 0≤本表第2列第24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15% 本表第2列第39行=取小值(附表十二第2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2%,附表十二第1列第19行×2%
⒉取其他表的数据项目。 ⑴第8行折旧摊销:
如果附表十三第11列第17行≥0那么本表第1列第8行=附表十三第2列第17行;本表第2列第8行=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本表第3列第8行=附表十三第11列第17行。
如果附表十三第1117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8行=01列第8行与第2列第8行不需填报。
⑵第9行广告支出
如果附表十一第9行≥0,那么本表第1列第9行=附表十一第4行; 本表第2列第9行=附表十一第8行; 本表第3列第9行=附表十一第9行。
⑶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本表第1列第12行=附表三10列第12131516行中负数栏数据的绝对值之和, 本第2列第12行=附表三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如果附表三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0,那么本表第3列第12=附表三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如果附表三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0,那么本表第3列第12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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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第13行“财产损失”: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一般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且设置项(坏帐损失核算)=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如果附表十四⑴第32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13行≥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2行。
⑸第14“金融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金融业”]或“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置项(申报表类型)=“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不需填报。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一般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且设置项(坏帐损失核算)=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本表第1列第14行=附表十四⑴第1列第5行,本表第2列第14行=附表十四⑴第2列第5行。如果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5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14行=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5行;如果附表十四第3列第5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14行=0
⑹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金融业,本表第1列第31行=附表十四⑵第4行,本表第2列第31行=附表十四⑵第9行;如果附表十四⑵第11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31行=附表十四⑵第11行;如果附表十四⑵第11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31行=0。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或“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31行不需填报。
⑺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金融业(保险业),本表第1列第32行=附表十四(31列第29行;本表第2列第32行=附表十四(32列第29行;如果附表十四⑶第3列第29行≥0,那么本表第3列第32行=附表十四(33列第29行;如果附表十四⑶第3列第29行<0,那么本表3列第32行=0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或金融业(非保险),第32行不需填报。
⑻“一般企业”的本表第1列第34行=附表二⑴第23行;“金融企业”的本表第1列第34=附表二⑵第32行。
⑼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一般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且设置项(坏帐损失核算)=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如果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3行<0,那么本表3列第38行=-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3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5行“利息支出”:第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填报。 ㈡第6“业务招待费”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㈢第10“业务宣传费”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㈣第11行“销售佣金” 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㈤第13行“财产损失”: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列支的非正常损失金额(不包括坏帐损失、呆帐损失、投资损失);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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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第1622行: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21行“补充养老保险”1列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或)按“年金管理办法”计提并管理的年金)2列填报在工资总额5%标准内实际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
22行“补充医疗保险” 1列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2列填报在工资总额4%标准内实际上交的补充医疗保险。
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未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而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则相应的18行、22行填0
㈦第23“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
㈧第24“住房公积金”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㈨第2633行: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
㈩第34行“罚款支出”: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事业社团”不需填报本行
(十一35“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免税项目的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摊派、已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
(十二36“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3列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十三39“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小于扣除限额的金额”1列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中没有专用缴款收据的金额。
(十四40行“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第1列填报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 (十五41“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1列填报超过正常合理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
(十六42行“处置200311日以前受赠的实物资产应确认的收入”1列填报200311日以前受赠的实物资产,其“受赠时实物价格”与其“出售或清算时价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中的较大值。
(十七43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在税收规定之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1列填报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在税收规定之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金额
(十八44“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支出”1列填报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在本表其他行次反映的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支出,如预计负债,非法支出(如贿赂、回扣等),未取得真实、合法凭证(不包括工会经费没有取得专用缴款收据)的支出- 31 -
等。
(十九45“其他税法规定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代职工个人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等等。第1列填报其他税法规定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二是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三是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不征税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此外,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如果会计上虽作转回、转销处理,但以前年度未作纳税调增的,在本年不得纳税调减。
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6行=第789101112131415行。第8行≥0,第9行≥0,第10行≥011行≥0,第12行≥0,第15行≥0
16行≥0
⒉第17行=第1819202122行。第21行≥0,第22行≥0 ⒊第23行=第123456行+第16行+第17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主表第15行=本表第23行。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⒈本表第1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1列第22行+附表十二工效挂钩第5列第22行。 ⒉本表第2行=附表十一第12行。
⒊本表第3行=附表三补充资料⒈“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⒋实行非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为“全额扣除”或“计税工资”]0≤本表第4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8%0≤本表第5≤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6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7行)×4%
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工效挂钩”]0≤本表第4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8%0≤本表第5行≤取大值(附表十二第1列第17行,附表十二第1列第18行)×4%
- 32 -
⒌⑴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一般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设置项(坏帐损失核算)=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如果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5行<0,那么本表第7行=-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5行。否则本表第7行不需填报。
⑵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一般企业” [设置项(申报表类型)=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设置项(坏帐损失核算)=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如果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3行≥0 ,那么,本表第19行=附表十四⑴第3列第3行。否则本表第19行不需填报。
⒍金融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金融业(保险业)或金融业(非保险)],如果附表十四⑵第11行<0,那么本表第13行=-附表十四⑵第11行。否则本表第13行不需填报。
保险企业[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金融业(保险业)],如果附表十四⑶第3列第29行<0那么本表第14行=-附表十四⑶第3列第29行。否则本表第14行不需填报。
⒎如果附表十三第11列第17行<0,那么本表第18行=附表十三第11列第17行。 ⒏实行计税工资的纳税人[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为“全额扣除”或“计税工资”]0≤本表第20行≤640×附表十二第8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㈡第815行: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812行:填报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企业可作相反的纳税调减。并且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此外,企业以前年度已提并作纳税调增的各项准备(在附表四纳税调整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2630行反映),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㈢第16“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㈣第20行“20067-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实行计税工资的纳税人,2006年年度申报时,填报其20067-12月实际计提,并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进2006年年度纳税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超过按月人均960元但未超过1600元计算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非负数余额。200616月份计提并实际发放的月人均工资不足960元时,该部分金额在附表十二计算调增额时,2006712月份计提并实际发放的月人均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调剂使用,造成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本栏应按扣除该部分少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填写。
㈤第21“本期应予调减的预计负债”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预计负债,在本年度实际发生且属于税前可扣除的支出或损失。
- 33 -
㈥第22“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未在本表其他行次反映的其他按规定可调减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等等。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本年度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且需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反映本年及前5年度发生的亏损及亏损弥补情况。包括三部分:一是第14列,列示本年及前5年内盈亏情况;二是第59列,列示以前年度亏损已经弥补的情况;三是第1011列,反映本年弥补的亏损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本表的表内关系。
1列第6行为主表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1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纳税人至税款所属年度成立不满6年的行次不需填报。
⒉第4列=第23列。
5列第1行≥0,第6列第12行≥0,第7列第123行≥0,第8列第1234行≥0,第9列第12345行≥0
如果第4列第2行≤0,那么第5列第1行=0;否则,0≤第5列第1行≤第4列第2行。 如果第4列第3行≤0,那么第6列第1行=0,第6列第2行=0;如果第4列第3行>0,那0≤第6列第1行≤第4列第3行,0≤第6列第2行≤第4列第3行-第6列第1行。
如果第4列第4行≤0,那么第7列第1行=0,第7列第2行=0,第7列第3行=0;如果第4列第4行>0,那么0≤第7列第1行≤第4列第4行,0≤第7列第2行≤第4列第4行-第7列第1行,0≤第7列第3行≤第4列第4行-第7列第1行-第7列第2行。
如果第4列第5行≤0,那么第8列第1行=0,第8列第2行=0,第8列第3行=0,第84行=0;如果第4列第5行>0,那么0≤第8列第1行≤第4列第5行,0≤第8列第2行≤4列第5行-第8列第1行,0≤第8列第3行≤第4列第5行-第8列第1行-第8列第2行,0≤第8列第4行≤第4列第5行-第8列第1行-第8列第2行-第8列第3行。
⒋第9列=第5678(4列为非负数的行次填零 如果第4列<0,那么0≤第9列≤-第4列。 4列为正数的行次,第10列填零。
10列第1行=取小值(第4列第1行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第1行,第4列第6行)
10列第2行=取小值(第4列第2行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第2行,第4列第6行-第10列第1行)
10列第3行=取小值(第4列第3行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第3行,第4列第6行-第10列第1行-第10列第2行)
10列第4行=取小值(第4列第4行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第4行,第4列第6行-第10- 34 -
列第1行-第10列第2行-第10列第3行)
10列第5行=取小值(第4列第5行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第5行,第4列第6行-第10列第1行-第10列第2行-第10列第3行-第10列第4行)
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10列第6行≤第4列第6行。
⒍第1126=第4对应行次负数的绝对值-第9对应行次-第10对应行次(4列为正数的行次填零
11列第7行=第11列第2行+第11列第3行+第11列第4行+第11列第5行+第116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主表的第16行。 ⒉主表第17行=本表第10列第6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列“年度”:填报本年及前五年的具体年份。第51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成立未满六年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年份填报。
㈡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本年”行填报本年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以前年度的行次填报当年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如查增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年度第2列的数据(当2列≥0时,原申报数据不调整;当2列<0时,应调整原申报亏损额,但最多调整到零为止)
㈢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㈣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亏损以“-”号表示。
㈤第59列:填写本年以前的各年度已弥补的亏损额。凡是上述年度内盈利(4列大于0的,则该行58列填零。
㈥第10列第15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填报主表第16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㈦第11列第25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4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16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按“免税所得”、“减免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和“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四部分分别填报,其中,“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额”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按规定在本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免税所得:第1行=第2359行。
- 35 -
如果企业报表属性种类为事业单位(非自收自支)、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那么免税所得项下不能填入数据,即第19行均为不需填报数据。
减免税:
⑴第10行=第11171826313442515253546061行。 ⑵第11行=第1213+…+16行。 ⑶第18行=第1920+…+25行。 ⑷第26行=第27282930行。 ⑸第31行=第3233行。
⑹第34行=第353637384041行。 ⑺第42行=第4344+…+50行。 ⑻第54行=第5556+…+59行。
抵免所得税额:62行=第6364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如果主表第16“纳税调整后所得”0,那么主表第18“免税所得”0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如果主表第16行>0,主表第18行=取小值(主表第16行-主表第17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29行=取小值(主表第28行,本表第1062行)。 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本表第2行“国债利息所得”≤附表三第4列第1行债权投资收益(持有收益)。 本表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附表三第4列第10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免税所得”部分。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所得在免税所得额的确认计算过程中,要注意“收入”和“所得”的区别。如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以及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类;而其他免税所得等属于收入扣减成本费用以后的所得额。事业单位(非全额自收自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填报本表第19行。
⒈第2行“国债利息所得”:填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按规定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注明的国债利息收入(指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⒉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财政性补贴、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返)的增值税以及其他补贴收入。
⒊第4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填报国务院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该行数据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附表五第22行填列,本行不填。
⒋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投资方适用税率不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或投资方适用税率虽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但被投资方纳税人正处于定期减税、免税期或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
⒌第6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该行数据应作为减免税项目在本表第16行填列,本行不填。
⒍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所得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该行数据应作为减免税项目在本表第51行填列,本行不填。
⒎第8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收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该行数据应作为减免税项目在本表第30行填列,本行不填。
⒏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㈡“减免税”部分。
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审核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税额。具体按所列明细填写。 ㈢“抵免所得税额”:填报在当期所得税中按规定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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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本期发生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及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据以填报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捐赠项目”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分别计算填报。“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已作为广告费支出或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赞助支出不在本表填列)等。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根据纳税人是否金融企业,将本表区分为非金融企业适用的附表八⑴和金融企业适用的附表八⑵。
⒈附表八⑴第1行=第2610行。 附表八⑵第1行=第2614行。
⒉第2列第2行=第2列第345行(第3行至第5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⒊第5列第2行=取小值(4列第2行,第2列第2
⒋第2列第6行=第2列第789行(第7行至第9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⒌第5列第6行=取小值(第2列第6行,第4列第6行)。 ⒍附表八⑴第2列第10行=第2列第111213(第11行至第13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附表八⑵第2列第14行=第2列第1516行+17(第15行至第17行之间设置为可以添加行次)。
⒎附表八⑴第5列第10行=取小值(第2列第10行,第4列第10行)。 附表八⑵第5列第14行=取小值(第2列第14行,第4列第14行)。 ⒏第2列第22行=第2列第118行。 ⒐第4列第22行=第4列第1行。 ⒑第5列第22行=第5列第1
对本表中分户列示捐赠事项,行数不足时,可在各分项下自行填加行次,如实全部申报,行次逻辑关系相应调整。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本表第4列第2行=0;否则,本表第4列第2行=主表第16×本表第3列第2(100%
⒉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本表第4列第6行=0;否则,本表第4列第6行=主表第16×本表第3列第6(10% ⒊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附表八⑴第4列第10行=0;否则,附表八⑴第4列第10=主表第16行×附表八⑴第3列第10(3% 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附表八⑵第4列第14行=0;否则,附表八⑵第4列第14行=主表第16行×附表八⑵第3列第14(1.5% ⒋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0否则,主表第20行=取小值(本表第5列第1行,主表第16171819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列“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填报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名称及接受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的名称或受赠个人的姓名。
㈡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分项(非公益- 37 -
救济性捐赠额分户)填列。纳税申报时应首先从对应的附表二中剔除捐赠支出,同时在本表中分项列示。
㈢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按照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分具体项目分别填列。
㈣第4列“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㈤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四、注意事项
㈠实物资产捐赠应分别填报附表一、附表二和本表。
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纳税人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在附表一⑴《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或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或附表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的“其他收入”和按资产账面价值在附表二⑴《成本费用明细表》(或附表二⑵《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或附表二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的“其他支出”中反映,捐赠支出业务在本表中反映。
㈡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应按照“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计算。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既不能按受赠户逐户计算,也不能全部合计计算,只能将所有捐赠支出额按每挡扣除率进行分类归项,分项后按“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上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应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与该项实际捐赠支出额小计比较后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其中,“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㈢所有捐赠支出只能在“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内扣除。
若无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法规定限制比例扣除的捐赠支出或是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㈣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时,不受上述逻辑关系限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计算填报。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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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本说明中所称“境内”“境外”仅指税收管辖范围)的所得,区分不同国家和地区计算按税收规定应缴纳和抵扣的所得税额。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根据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的不同,将本表区分为 “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纳税人适用的附表十⑴和“定率抵扣” 纳税人适用的附表十⑵。 ⒈第2列“合计”行=第2列“合计”行之前正数行之和。
3列(第4列)的“合计”行=同列“合计”行之前各行之和。 5列=第234列,且第5列各行≥0
2列为负数的行次,第345列填写0;第2列≥0的行次,第3列≤第2列,第4列≤23列。
⒉第7列=第5×6列。
⒊⑴附表十⑴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分行对应计算。 9列各行(不含“合计”行)=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主表第24“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7“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同一行次数额)×[本表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同一行次数额÷(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本表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同一行次数额)。
10列(不含“合计”行)=第89列,第10列“合计”行=第10列“合计”行之前正数行之和。
当第10列≥0时,则第11列=0。当第10列<0时,如果第98列≥第12列,第11列=第12列;如果第98列<第12列,第11列=第98列。
附表十⑵当2列≥0时,13列=(第2列-第3列)×16.5%当第2列<0时,第130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26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 ⒉⑴主表第27行=附表十⑴第9列数额(附表十⑴第8列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附表十⑴第811列的数额(附表十⑴第8列不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 ⑵主表第27行=附表十⑵第13列“合计”。 三、具体填报说明
(各行填报总体原则。
本表除最后一行的某些列的“合计”等于以上各行数据算术和外,以上各行均按“分国不分项”原则填写,即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所有应税所得应合并填写在同一行,且对于本行各列相关数据只能就本行的各列间独立运算,各行之间数据不能相互借用、弥补、统算。
(1列“国家”
填写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来源国(地区)的中文标准(或通用)名称或简称。 (2列“境外所得”
填报境外收入总额(包括境外投资分配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该列的“境外所得”指从境外分配给境内纳税人并应归属于境内纳税人的所得部分,而不包括应归属于境内纳税人但尚未分配的所得。对已分配但尚未汇回的所得,境内纳税人应在分配当期计入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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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源于某一国(地区)的境外亏损额在本表第2列中可用负数表示,但在该列“合计”行只合计“境外所得”为正的数据,不合计负数,即计算纳税人当年境外所得时,同一年度中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
(3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写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境外亏损而用本年度境外所得可弥补的金额。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盈亏额不得互相弥补,境外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亏额也不得互相抵补,而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机构或项目的盈亏额可以互相弥补,且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所得只能用于弥补来源于该国(地区)的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应按国家(地区)分行填写,只有当本行第2列>0,且前5年内有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未弥补完的亏损时,才能按照本年实际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第3列数据,且第3≤第2列。对于第2列<0或者无来源于该国家(地区)前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的,该行第3填写为0。本列各行金额≥0
(4列“免税所得”
填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中,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或我国与外国(地区)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2列为负数的行次,本列填写为0;第2列≥0的行次,第4列≤第23列。 (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本年度来源于境外的所有应税所得弥补完可弥补亏损、扣减免税所得额后的实际可用于计征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列数据不得小于0;第2列为负数的行次,本列填写为0 (6列“法定税率”
本列各栏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填报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所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等于第5×6列。
(8列“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如规定有税收饶让条款的,根据饶让条款对在境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可视同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9列“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款中抵免的最高限额。
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其中“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主表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本表第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境外的所得指本表第5列各行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本表第5列各行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本列数据分行计算,不填写“合计”行。并不应以“合计”数计算。即公式中的“境外”仅指某一国家(地区),“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或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仅指境内数额加上某一国家(地区)的数额,而并非是加上所有国家(地区)的数额。
(十一10列“超过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余额” 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余额,非“合计”行金额等于同行第89列。若第8列小于第9列,则该列填写为负数,但最后一行“合计”行只合计该列正数,不得以负数冲减。
(十二11列“本年可抵扣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前五年已缴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余额,未抵扣完在本年可抵扣的税款。即:本列除“合计”行外的各行应符合下述关系,“合计”行等于本列各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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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当第10列≥0时,则第11列=0
⒉当第10列<0时,如果第98列≥第12列,第11列=第12列;如果第98列<第12列,第11列=第98列。
(十三12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扣余额” 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填报前五年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结转至申报当年仍未能在应纳税额中抵扣而应结转下年的余额。
(十四13列“定率抵扣额”
实行定率抵扣的纳税人,填报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减的金额,等于(第23列)×16.5%,其中,第23列<0行次,第13列同一行次填写0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支出的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4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⒉第7行=02%8%25%100%(可根据税收政策调整)。 ⒊第8行=第6行×第7行。
⒋如果第45行≤第8行,那么第9行=第5行;如果第45行>第8行,那么第9行=第48行。
⒌如果第45行≤第8行,那么第10行=0;如果第45行>第8行,且第7行>0,那么10行=第458行;如果第7行=0,那么第10行=0
⒍如果第45行≥第8行,那么第12行=0;如果第45行<第8行,那么第12行=取较小值(845,11
⒎第13行=第101112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
非“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属于“一般企业”,本表第6行=附表一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本表第6行=附表一⑵第1行;属于“事业社团,本表第6行=附表一⑶第34567行。
是“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本表第6行=主表第2行。 ㈣本表与其他附表的逻辑关系
⒈如果本表第9行≥0 那么,附表四第1列第9行=本表第4行;附表四第2列第9行=本表8行;附表四第3列第9行=本表第9行。
⒉附表五第2行=本表第12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4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并按支出类型分为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等。
㈡第5行“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㈢第6“本年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属于“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⑴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属于“金融企业”,填报- 41 -
附表一⑵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数额;属于“事业社团,填报附表一⑶第34567行数额。是“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填报主表第2行数额。
㈣第7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照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或行业不同,分别填列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广告费支出允许全额扣除的,此行填100%
㈤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填报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当年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最高限额。
㈥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当年度纳税人已经支出的广告费而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
㈦第10“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当年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比例未能在当年扣除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
㈧第11“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未能在以前年度扣除,并在本年度之前结转扣除后剩余未扣除完的部分。
㈨第12“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报本年度可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下来未扣除的广告费。
㈩第13“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累计至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而应当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部分。
四、注意事项
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时,不受上述逻辑关系限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计算填报。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根据纳税人的工资管理形式,本表分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和“工效挂钩企业”两部分,每一部分按工资和三项经费分为“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小计”5列;并按其来源分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5个行次,以及反映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相应行次。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计提、发放(或使用)的全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按税法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数等情况。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非工效挂钩企业。
⑴第1列第1行≥0;第1列第2行≥0;第1列第3行≥0;第1列第4行≥0;第1列第5行≥0
1列第6行=第1列第12345行。
⑵第1列第7行≥0。第1列第7行≤第1列第6行。
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全额扣除”,那么第1列第10行=第1列第7行;第1列第11行=取较大值(1列第610,0;第1列第89行不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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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计税工资”,且设置项(申报表类型)非“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2006年年度申报,第9行=960(元);2007年及之后年度申报,第9行=1600(元);第1列第10行=取较小值[1列第7,8行×第9]。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计税工资”,且设置项(申报表类型)属于“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第9行填报规定的工资标准。第9行>0,第10行>0
1列第11行=取较大值(1列第610,0 ⑶第2列第4行≥0
2列第6行=第2列第4行。 2列第7行=第2列第6行。
2列第10=取小值(2列第4行,1列第10行×2%)。 2列第11行=第2列第610行。
⑷第3列第1行≥0;第3列第2行≥0;第3列第3行≥0;第3列第4行≥0;第3列第5行≥0
3列第6行=第3列第12345行。 3列第7行=第3列第6行。
3列第10行=取小值(3列第6行,1列第10行×14%)。 3列第11行=第3列第610行。 ⑸第4列第4行≥0
4列第6行=第4列第4行。 4列第7行≥0
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全额扣除”,那么第4列第10行=第4列第7行,第4列第11行=取较大值(4列第6行-第4列第10行,0
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计税工资”,那么第4列第10=取小值(第4列第4,4列第7行,1列第10行×2.5%)。
4列第11行=取较大值(4列第4行-第4列第10行,0 ⑹第5列第1行=第3列第1行。 5列第2行=第3列第2行。 5列第3行=第3列第3行。
5列第4行=第2列第4行+第3列第4行+第4列第4行。 5列第5行=第3列第5行。
5列第6行=第2列第6行+第3列第6行+第4列第6行。 5列第7行=第2列第7行+第3列第7行+第4列第7行。 5列第10行=第2列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4列第10行。 5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第3列第11行+第4列第11行。 ⒉工效挂钩企业。
⑴第1列第12行≥0;第1列第13行≥0;第1列第14行≥0;第1列第15行≥0;第116行≥0
1列第17行=第1列第1213141516行,且第1列第17行>0 1列第18行>0,第1列第19行>0,第1列第24行≥0 当第1列第18行>第1列第17行≥第1列第19行时,1列第20行=取小值(第1列第1817行,第1列第24行),第1列第21行=第1列第1719行。
当第1列第19行>第1列第17行且第18行>第1列第17行时,1列第20行=取小值(第1列第1817行,第1列第24行),第1列第21行=0
当第1列第17行≥第1列第18行,且第1列第19行≥第1列第18行时,1列第20行=01列第21行=第1列第1718行。
当第1列第17行≥第1列第18行>第1列第19行时,1列第20行=取小值(第1列第1819行,第1列第24行),第1列第21行=第1列第1719行。
1列第22行=第1列第20行。 1列第23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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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第25行=第1列第20行。
1列第26行=第1列第24行-第1列第25行。 ⑷第2列第15行≥0;第2列第18行≥0 2列第17行=第2列第15行。
2列第21行=取大值[2列第17行-取小值(第1列第18行,第1列第19行)×2%0]
0≤第2列第22行≤第1列第22行×2%
⑸第3列第12行≥0;第3列第13行≥0;第3列第14行≥0;第3列第15行≥0;第316行≥0;第3列第18行≥0
3列第17行=第3列第1213141516行。
3列第21行=取大值[3列第17行-取小值(第1列第18行,第1列第19行)×14%0]
0≤第3列第22行≤第1列第22行×14% ⑹第4列第15行≥0;第4列第18行≥0 4列第17行=第4列第15行。
4列第21行=取大值{4列第17行-取小值[取小值(第1列第18行,第1列第19行)×2.5%,第4列第18]0}
04列第22行≤第1列第22行×2.5% ⑺第5列第12行=第3列第12行。 5列第13行=第3列第13行。 5列第14行=第3列第14行。
5列第15行=第2列第15行+第3列第15行+第4列第15行。 5列第16行=第3列第16行。
5列第17行=第2列第17行+第3列第17行+第4列第17行。 5列第18行=第2列第18行+第3列第18行+第4列第18行。 5列第21行=第2列第21行+第3列第21行+第4列第21行。 5列第22行=第2列第22行+第3列第22行+第4列第22行。 5列第20行=第5列第22行。 5列第23行=0
5列第19242526行不需填报。 ㈢本表与其他附表的逻辑关系。
⒈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全额扣除”或“计税工资”, 附表四第1列第1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1列第7行。 附表四第2列第1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1列第10行。 附表四第3列第1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1列第11行。 附表四第1列第2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2列第6行。 附表四第2列第2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2列第10行。 附表四第3列第2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2列第11行。 附表四第1列第3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3列第6行。 附表四第2列第3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3列第10行。 附表四第3列第3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3列第11行。 附表四第1列第4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4列第7行。 附表四第2列第4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4列第10行。 附表四第3列第4行=本表非工效挂钩第4列第11行。
0≤附表四第2列第16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25% 0≤附表四第2列第17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2% 0≤附表四第2列第18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8% 0≤附表四第2列第19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1% 0≤附表四第2列第20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1.5% 0≤附表四第2列第21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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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附表四第2列第22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4% 0≤附表四第2列第24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15% 附表四第2列第39行=本表第2列第10行。
0≤附表五第4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8%0≤附表五第5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6行,本表第1列第7行)×4%
0≤附表五第20行≤640×本表第8行。
⒉如果设置项(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工效挂钩”, 附表四第1列第1行=本表工效挂钩第1列第18行。 附表四第3列第1行=本表工效挂钩第1列第21行。 附表四第1列第2行=本表工效挂钩第2列第18行。 附表四第3列第2行=本表工效挂钩第2列第21行。 附表四第1列第3行=本表工效挂钩第3列第18行。 附表四第3列第3行=本表工效挂钩第3列第21行。 附表四第1列第4行=本表工效挂钩第4列第18行。 附表四第3列第4行=本表工效挂钩第4列第21行。 附表四第2列的第1234行为不需填报数据。
0≤附表四第2列第16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25% 0≤附表四第2列第17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2% 0≤附表四第2列第18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8% 0≤附表四第2列第19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1% 0≤附表四第2列第20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1.5% 0≤附表四第2列第21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5% 0≤附表四第2列第22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4% 0≤附表四第2列第24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15% 附表四第2列第39行=取小值(本表第2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2%,本表第119行×2%
附表五第1行=本表工效挂钩第1列第22行+本表工效挂钩第5列第22行。
0≤附表五第4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8%0≤附表五第5行≤取大值(本表第1列第17行,本表第1列第18行)×4%
三、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㈠第1列第15: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1列第1216行填报口径与之相同。
㈡第24列第4: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4列第15行填报口径与之相同。
实行非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按第2列第10行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当取得的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第2列第10行金额,应按“第2列第10行金额-取得的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的差额”作纳税调增,上述调增直接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39行“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小于扣除限额的金额”
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按第2列第17行、第1列第18行×2%与第1列第19行×2%之间的较小值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当取得的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第2列第17行、第1列第18行×2%与第1列第19行×2%之间的较小值时,应按“第217行、第1列第18行×2%与第1列第19行×2%之间的较小值-取得的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作纳税调增,上述调增直接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39行“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金额小于扣除限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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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第3列第1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的职工福利费。第3列第1216填报口径与之相同。
㈣第7行“实际发放额”第14:各列分别填报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本年度纳税申报前实际发放的本年实际计提的工资薪金,纳税人本年实际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及本年实际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18行第14列填报口径与之相同。
㈤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本行只有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的纳税人才需填报。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按本年各月税法准予计算计税工资的人数累加计算。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
㈥第19行第1:填报纳税人经批准并按“两低于”原则计算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 ㈦第24以前年度结余额填报上年累计结转的1998年之后的以前年度在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限额内提取额与实际发放额之差的总和,其金额不小于零。2007年年度申报起,填报上年本表第26行的数额。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分为三大类、13个小项共计17行;并按各类资产的原值、折旧或摊销额、应予调整的金额、资产计税成本、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计算分为8项共计16列。主要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作纳税调整额及以前年度确认折旧或摊销的时间性差异等的计算过程。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列第1行=第1列第234行; 1列第5行=第1列第67+…+12行; 1列第13行=第1列第141516行; 1列第17行=第1列第1513行。
⒉第2列第2行=第34567列第2行; 2列第3行=第34567列第3行; 2列第4行=第34567列第4行; 2列第1行=第2列第234行。
⒊第2列第6行=第34567列第6行; 2列第7行=第34567列第7行; 2列第8行=第34567列第8行; 2列第9行=第34567列第9行; 2列第10行=第34567列第10行; 2列第11行=第34567列第11行; 2列第12行=第34567列第12行;
2列第5行=第2列第6789101112行。 ⒋第2列第14行=第34567列第14行; 2列第15行=第34567列第15行; 2列第16行=第34567列第16行; 2列第13行=第2列第141516行; 2列第17行=第2列第1513行。 ⒌第3列第1行=第3列第2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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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第1行=第4列第234行; 5列第1行=第5列第234行; 6列第1行=第6列第234行; 7列第1行=第7列第234行。
⒍第3列第5行=第3列第6789101112行; 4列第5行=第4列第6789101112行; 5列第5行=第5列第6789101112行; 6列第5行=第6列第6789101112行; 7列第5行=第7列第6789101112行。 ⒎第3列第13行=第3列第141516行; 4列第13行=第4列第141516行; 5列第13行=第5列第141516行; 6列第13行=第6列第141516行; 7列第13行=第7列第141516行。 ⒏第3列第17行=第3列第1513行; 4列第17行=第4列第1513行; 5列第17行=第5列第1513行; 6列第17行=第6列第1513行; 7列第17行=第7列第1513行。 ⒐第8列第1行=第8列第234行; 8列第11行=-第1列第11行;
8列第5行=第8列第6789101112行; 8列第13行=第8列第141516行; 8列第17行=第8列第1513行。 ⒑第9列=第18列。
⒒第10列第1行=第10列第234行;
10列第5行=第10列第67891012行; 10列第13行=第10列第141516行; 10列第17行=第10列第1513行。 ⒓第11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11列其余行次=同行次第210列。 ⒔第12列第1行=第12列第234行;
12列第5行=第12列第67891012行; 12列第13行=第12列第141516行; 12列第17行=第12列第15行+13行。 ⒕第13列第1行=第13列第234行;
13列第5行=第13列第67891012行; 13列第13行=第13列第141516行; 13列第17行=第13列第15行+13行。 ⒖第14列第1行=第14列第234行;
14列第5行=第14列第67891012行; 14列第13行=第14列第141516行; 14列第17行=第14列第15行+13行。 ⒗第15列第1行=第15列第234行;
15列第5行=第15列第67891012行; 15列第13行=第15列第141516行; 15列第17行=第15列第15行+13行。
⒘第16列第11行不需填报,第16列其余行次=同行次第131415列。 ㈢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⒈如果本表第11列第17行≥0那么附表四第1列第8行=本表第2列第17行;附表四第2列第8行=本表第10列第17行;附表四第3列第8行=本表第11列第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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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如果本表第11列第17行<0,那么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本表11列第17行,附表四第3列第8行=0,附表四第1列第8行与第2列第8行不需填报。
㈣本表与上年度申报表的关系。
⒈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时,本表第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2005年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⒉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时,本表第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三、具体填报说明
(1列第14行: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根据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11月各月末的原值余额,计算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第1行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余额。2行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平均原值余额,金额等于会计核算中(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11月末原值余额)÷12
3行(第4行)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类(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的平均原值余额,金额等于会计核算中[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11月末原值余额÷12
(1列第512:按照无形资产的分类,分别根据会计核算的本年各月初无形资产摊销前的余额,计算填报纳税人本期摊销的无形资产平均原值余额。第612行金额分别等于会计核算中摊销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本年各月初原值余额之和÷12
(1列第1316:按照其他资产的分类,分别根据会计核算的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的摊销前余额计算填报纳税人本期摊销的其他资产平均原值余额。第14行由纳税人按会计核算口径填报。如属以前年度的开办费,本行填0,开办费摊销完毕后,不再填写本行。第15行主要是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资本化的金额,会计与税法数额不一致的,此栏填写会计口径,金额等于本年各月初余额之和÷12
(2列第14:填报纳税人本期会计核算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第1行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23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类、机器设备类和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2列第512:按照无形资产的分类,分别填报纳税人本期会计核算的无形资产实际摊销额。
(2列第1316:按照其他资产的分类,分别填报本期会计核算的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的摊销额。
(34567列的第14:分别填报纳税人本期会计核算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中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和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金额。第37列第1“固定资产小计”分别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中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和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金额。第34567)列第23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本期计提房屋建筑物类、机器设备类和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折旧额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和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金额。
(34567列的第512:按照无形资产的分类,分别填报纳税人本期会计核算无形资产实际摊销额中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和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金额。
(34567列的第1316:按照其他资产的分类,分别填报本期会计核算的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的摊销额中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和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金额。
(8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等于(年初资产原值中应予调整的资产价值+本年111月末资产原值中应予调整的资产价值÷12。税法上计税成本小于会计计价价值的,以“-”表示。
(十一9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填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确认的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平均原值、摊销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平均原值,主要用于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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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填报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摊销额。金额等于第9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收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十三11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实际计提的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第2列),扣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第10列)的差额。本列第17行正数为纳税调增额,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负数为纳税调减额,其相反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
(十四12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以前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以前年度当年已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
(十五13“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填报会计核算已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但按照税收规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因时间性差异形成的数额。
(十六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的资产折旧或摊销额,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间性差异额。
(十七15“本年税前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或摊销在本年的扣除额。 (十七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会计核算上已作处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累计额。

附表十四⑴《坏帐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期初、期末坏帐准备、本期增(减)提的坏帐准备及会计、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 3列第5行=第12列第5行;
1列第6行=第1列第1235行; 2列第6行=第2列第1235行。 ⒉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 3列第2行=第12列第2 3列第3行=第12列第3 ㈢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⒈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
如果本表第3列第5行≥0 ,那么,附表四第1列第14行=本表第1列第5行;附表四第2列第14行=本表第2列第5行;附表四第3列第14行=本表第3列第5行。
如果本表第3列第5行<0,那么,附表五第7行=-本表第3列第5 ⒉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
如果本表第3列第2行≥0 ,那么,附表四第3列第13行≥本表第3列第2行。 如果本表第3列第3行≥0 ,那么,附表五第19行=本表第3列第3行。
如果本表第3列第3行<0 ,那么,附表四第3列第38行=-本表第3列第3行。 ㈣本表与上年度申报表的关系
⒈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时,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本表第1列第1行“期初坏帐准备金额”,金额等于2005年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期末坏帐准备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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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时,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第 12列第1 “期初坏帐准备金额”,金额分别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2列第6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纳税人
⒈第12列第1行“期初坏帐准备金额”:新办企业填零。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时,本表1列第1行“期初坏帐准备金额”,金额等于2005年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期末坏帐准备帐户余额”。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时,第 12列第1 “期初坏帐准备金额”,金额分别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2列第6行。
⒉第 12列第2行“本期核销的坏帐损失”分别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会计处理的坏帐损失及按照税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损失。
12列第3行“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帐。
12列第4行“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余额”:即因生产、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按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口径填列。税收计算口径为会计核算口径剔除关联交易间的应收帐款后的余额。
1列第5行“本期增(减)提的坏帐准备”:金额等于第1列第4行×会计计提比例-(第1列第1行-第1列第2行+第1列第3行)。如为负数,表示按会计口径减提的坏帐准备,用“-”号表示。
2列第5行“本期增(减)提的坏帐准备”:金额等于第2列第4行×税收规定的计提比例-(第2列第1行-第2列第2行+第2列第3行)。第1列第5行减第2列第5行的差额,如为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4行;如为负数,其相反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
㈡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
1列第2行“会计金额”:超过第2列第2行“税收金额”的,作纳税调增,即:第1列第2行大于第2列第2行,其差额填入第3列第2行。
1列第3:填写纳税人会计账载本期收回的已核销过的坏账损失。收回金额以正数填报。
2列第3:填写第1列第3行中所包含的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已作扣除的坏账损失。 3列第3:金额等于第12列第3行。填列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坏帐损失。

附表十四⑵《呆帐准备金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金融业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填报金融企业年度呆账准备计提及呆帐损失、收回、结余、上期及本期呆帐准备纳税调整情况,金融企业对贷款等资产计提呆帐准备超过税法规定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相关项目。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2行=第12132021行“期初余额” ⒉第8行=第12132021行“期末余额”
⒊第6行=第8行×企业实际呆账准备(含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比例。
⒋第4行=6-(第1行-第3行+第5行)
⒌第9行=(第8行-第2行)×税法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第10行-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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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f0297747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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