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囚徒困境”之司法困境作者:范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
摘要 “囚徒困境”本是司法机关对于羁押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查清事实的最有利武器,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脱离该困境,出现坦白者获刑,抗拒者获释的“反囚徒困境”现象,甚至使司法机关自身陷于一种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困境之中。本文就“囚徒困境”的来源、内涵及现实司法机关面临的“困境”产生原因、化解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对上述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囚徒困境 反囚徒困境 司法 机会成本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44-02
一、“囚徒困境”的内涵及其实质
“囚徒困境”是1950年由就职于兰德公司的梅里尔·弗勒德(Merrill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Dresher)拟定出相关困境的理论,后来由顾问艾伯特·塔克(AlbertTucker)以囚徒方式阐述,并命名为“囚徒困境”。经典的囚徒困境如下: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入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控对方(相关术语称“背叛”对方),而对方保持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关术语称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半年。
若二人都互相检举(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2年。
“囚徒困境”的实现,必须有三个必要的前提:第一,理性原则,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一个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封闭原则,假定每个参与者都不能与外界发生信息沟通,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第三,风险原则,沉默在可能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半年),也需要付出相应的机会成本,具有极大风险(10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90b9e0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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