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制作的几点心得(DOC)

发布时间:2018-09-16 19:48: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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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制作的几点心得

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合规范,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笔录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询问与记录人员,笔者近几年来一直在一线从事安全监察工作,现结合工作经历谈几点笔录制作的体会,以抛砖引玉。

  一、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几个问题

  1、被询问人的义务和权利应当在询问一开始就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载明,被询问人是否申请询问人回避也应一并记录清楚。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格式文书要求,询问结束,需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这是确保程序合法、笔录有效不可缺少的步骤。

  3、询问笔录中不容许出现错别字,语言尽量直白浅显,避免引起歧义,必须杜绝文字隐患,确保法律效力。

  4、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5、询问时不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只记录客观事实。因为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对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以及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几点心得

  1、询问前做好充分准备。制作询问笔录的理论最佳时间是发现问题后的第一时间,这个时候双方刚刚发现问题,当事人对问题无可回避,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寻求对策,所以有同志认为这个时候应当立即开始制作询问笔录。但摸着石头过河会导致心中没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反而使得询问效率降低,有时候必须再找当事人做笔录,孰不知,人的心理和想法是多变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

  询问笔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进一步确定违法事实,找出违法主体,所以在提问前所需要了解的问题大致已经明了。一般情况下,建议先定下询问方式,考虑采用多次还是单次询问;再拟好提纲,哪怕时间紧迫,也要先拟几个必须了解的问题出来。这样不仅在提问时能够有的放矢,而且能帮助执法人员稳定情绪,做到心中有数,当事人的心理很微妙,看到询问人不慌不忙的样子心理防线会松弛许多。

  【案例1】:巧妙分次询问,锁定违法主体。

  询问过程: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蓄电池厂工人名单中有一人年龄未满18岁,可能会存在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种的行为,并初步怀疑是该公司人事经理的责任。执法人员没有立刻提出质疑,在进入车间生产现场检查后,留心寻找该名工人,拍得了该名未成年人正在有职业危害的流水线作业的照片,取得了人员培训记录和现场照片这两样证据,监察人员开始研究询问笔录,力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决定分两次询问人事经理。在对人事经理的首次询问中,执法人员首先问了该公司的人事制度、该公司各个存在职业危害的流水线等相关外围问题,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第一份笔录制作完毕。随后,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名未成年工人是否是该公司职工,在哪个工序工作。这时,当事人意识到了可能是哪里出了问题,但是第一份笔录已经签字,表明他是知晓该工序存在职业危害的,无法推脱说自己不知道该工序存在职业危害,只好以积极合作的态度讲明情况,希望执法人员从轻处理,并在第二份笔录上签字。这样处理,有效地避免了如果把两个问题同次询问,当事人出现不配合的情况,提高了文书制作效率。

  2、询问人和记录人要相互配合好。制作笔录工作中,最好把询问和记录由不同的人负责,这样才能专心致志,提高效率。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询问人告诉记录人询问的重点等,以便记录人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询问人员也要根据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调整好语速,确保记录人有条不紊地记录。如果上一段询问速度快了,可以稍作停顿,等记录人员跟上步调再继续。

  3、执法人员以友善的态度询问。就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而言,制作询问笔录之前,一般已经获得了一些例如照片、纸质文档之类的其他证据,违法事实基本能够认定,只是需要通过笔录来进一步确定违法事实及找出责任主体。所以询问的时候双方基本都是开诚布公的,这种情况下,应尽量以友善的态度进行询问。如果以居高临下的态度进行询问的话,在遇到一些抵触情绪较强的人的时候,当事人会对什么问题都答以不知道这个问题你要问某某等敷衍的话,使得询问难以继续进行。过于强硬的态度会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也是与当前说理式执法的大潮流相违背的。

  4、询问中注意缓和紧张气氛。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处于紧张,戒备的心理时,如果一开始就直奔主题是不恰当的,不利于双方的沟通交流。可以先就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发问,与案情无关的问答也不必载入笔录中。如:你叫什么名字?”“在这里上班多久了?”“这个工作做的怎么样?”等等,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缓和紧张心理,促其坦诚地说明情况。同时通过这些基本交流,可以就其回答了解被询问人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情绪特征和配合程度,询问人员根据这些信息确定下一步发问的方式和内容。

  5、笔录制作完毕注意复查。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校对,查找当事人基本情况有误、语句错误和偏离询问内容的情况,对表达不正确或不清楚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尤其是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确定身份的核心信息,如果错了,笔录就无效了。所以制作笔录时,基本信息填写时最好与证件进行仔细核对,如果当时无法取得证件也要询问当事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否与个人证件一致。

  【案例2】:笔录制作疏忽,险失重要证据

  询问过程: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某工地安全员涉嫌违法,于是作了询问笔录。由于现场工作环境太恶劣,当事人没有携带身份证件在身上,执法人员也只能表示理解。制作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填写在笔录中,当日笔录制作完毕。但是,几天后当执法人员取得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发现笔录中填写的被询问人的姓名以及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的签名与身份证不符,其中有一个字同音异字。经电话与当事人联系,他的解释是:他一向用自己签的那个名字,大家也都知道他的这个名字,他一般不用身份证上的那个名字。不管当事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个笔录必须重新做了。所幸这个案子的其他证据已经充分获得,当事人认可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他配合我们重新做了笔录。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笔录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个案子就很难继续下去了。

  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需要听证或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所以询问笔录的制作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作为重点来看。由于安监执法工作情况多种多样,以上个人观点中有不当之处在所难免。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水平和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笔录的制作将更趋于规范化、电子化,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以适应新的要求。

浅谈安全生产执法办案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一、先调查后立案。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却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也有可能错过调查机会。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因此,在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前,执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掌握笔录重点所在,对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拟好提纲,这样调查时才能有的放矢,也不会被被调查人漫无边际的话语搞乱方向,到时候记录有用的信息,舍弃无用的信息,既简明扼要又做到事实清楚。(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缺少的程序。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笔录开始未认真核实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导致姓名或名称前后不一致。例如:在被询问人一栏中写的是“王明”,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民”,甚至出现别名和真名混用,单位名称也不是全称。在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姓名的时候,应该了解有无别名和绰号,如果出现常用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笔录末尾签字的时候也必须以其身份证为准,同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在卷中。(4)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地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因此,在制作笔录前,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大致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确调查方向。在实际制作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同一个违法事实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案由,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来定性,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提问,将区别案件性质的要素重点理出来提问。调查询问笔录应围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五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导致了何种后果,以及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具体情况来制作。(5)询问笔录前后左右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详细了解违法事实,所以,执法人员应该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上一次的笔录,发现矛盾点,对需进一步核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做到心中有数,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回答前后有矛盾,也能直接将其指出来,同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便进一步核对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说什么,就记什么,造成了询问笔录前后左右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给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6)询问笔录多处涂改、不整洁,或涂改处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印确认。一份事实清楚,字体工整,卷面整洁的笔录,不仅能使人赏心悦目,同时也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备或者不太注重小节,造成笔录随意涂改,影响了案卷的整体质量。在核对笔录过程中,如果被询问人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所述有较大出入时,按照规定是允许更正或补充的,但不能在原笔录处进行大面积的涂改,而应该在笔录末尾另起一行问:“以上笔录你已经看过,有何补充?”然后记录所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同时,办案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所有涂改的地方捺指印。(7)笔录完成后未经被询问人核对。核对笔录是被询问人的权利,也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因此,笔录完成后一定要让被询问人核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相符”的意见,然后签名或捺印。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在笔录中应该将其文化程度体现出来,笔录结束后,应向其宣读笔录,进行核对,最后,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述相符”,由其本人签名或者捺印。同时,被询问人还应当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之外的每一页右下角签名或者捺印,最后一页在规定处签名或者捺印。在实际中,有些办案人员为图省事,忽视了这一点,这就有可能给以后的复议或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复印材料的核对和确认。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正确做法是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同时,应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五、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授权委托书是违法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接受调查的文书,被授权人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当事人,所以,授权委托书应该详细载明授权的事项、时限。但是有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写明“授权某某人代表本人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调查什么,授权起止时间都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就很不规范,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此外,执法人员应将授权人和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存于卷内。
    六、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86,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执法机关在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发现真相,防止行政机关主观偏见,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甚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老实”“狡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理睬、甚至不受理,或者是简单地把陈述、申辩材料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核。为避免出现差错,办案人员接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应该及时对意见进行分析,采纳或者不采纳都应说明理由,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送达程序不规范。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丝不苟的查办每一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做到严谨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才能使我们查处的案件个个成为“精品”案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笔录》是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之一,制作出符合要求的询问笔录对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和体会,我认为询问笔录在制作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了解具体案情。询问之前要明确询问调查的主题,周密计划,备好话题,依序提问,避免主次不分,遗漏重要的情况和相关细节。询问人自己要事先作些准备,需要了解什么情况要做到心里有数,复杂案件还需要制作询问提纲;在具体询问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要有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同时,询问人与记录人要注意平时的沟通配合和速记训练,努力做到笔录记载完整清晰、重点突出。

  二、恰当运用提问方式。询问笔录是要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参与人、证人)及涉及违法的种类记录清楚,确保内容的真实、完整。因此在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根据调查的目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提问方式,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以下几种不同的提问方式。

  1、开放式提问。它是指不限制回答内容的一种提问。这一方法能使被询问人自由发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提供了基础,给被询问对象以回答问题的主动性,可使询问人获得更多的信息,记录者可从谈话中记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内容,此种提问方式对记录者素质要求比较高。

  2、封闭式提问。它是指把回答内容限制在某一问题或某一范围的提问。这一方法有利于控制回答方式和内容,使询问活动围绕中心话题进行,这种提问方式有利于控制好调查询问的范围。

  3、延伸式提问。它是指以前一回答内容为基础进行深入提问的一种方法,它有利于询问人从回答中寻找新的问题和线索,这种方式提问要求询问人有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及时挖掘询问话题,以免询问过程中出现卡壳。

  4、确认式提问。它是指为使被询问对象对有关情节作出确认性回答而使用的一种方法,此种问话方式有利于核实获得的有关情况。

  三、注意询问方法技巧。要清楚调查的实质就是通过双方的谈话进行交流,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因此,交谈时要注意语气的婉转、态度的和蔼,建立相互信任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同时,也要告知被询问人要实事求是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争取对方的配合,使谈话顺利进行。在询问过程中还应注意到一事一问,紧扣案情所需调查的主题,把握好询问的原则,那就是相关的内容一个都不能漏,尽量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事实真相。

  四、按照规范程序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询问,尤其要注重细节问题。如:询问被询问人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当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人、记录人签字必须两人以上;询问不同被询问人应分别进行,笔录分别制作;不得采用威逼、引诱或欺骗等手段来使被询问者按其主观要求提供证言;应当告知被询问(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如申请回避权;笔录必须当场制作,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等。这些规范性的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背,否则就影响到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制作好一份《询问笔录》,这是每位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基本功,同时也是处理案件、准确定性的重要依据。它需要我们监察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之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才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12e6bc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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