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07]141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库字[2007]1419号
省级各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西宁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以下统称“持卡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购置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经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核准,并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公务卡发卡资格的代理银行。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今后随着公务卡的应用推广,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发卡资格的金融机构,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省财政厅要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结算委托代理协议(详见附件2),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预算单位要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发卡行签订具体服务协议,明确公务卡额度管理、优惠服务措施等事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统称“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应遵循“先消费、后付款”的原则,持卡人刷卡消费取得相关凭据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选择的发卡行的要求,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发卡行提供),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工作人员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开卡申请资料并办理开卡手续; (四)发卡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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