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28 08:17: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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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指导(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作用,不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根据《**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和《**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应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选派重点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社会组织集中的商务楼宇等倾斜。

第三条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主要从区、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中产生,注重从经济工作部门、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党员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符合条件的青年后备干部中选派。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是: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素质好,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验,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以兼职为主,每月到派驻单位工作应不少于4天(次)。鼓励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选派专职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

第五条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的,必须任满一年。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2、指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组建党的组织,抓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培养优秀党务干部;

  3、按照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要求,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抓好自身建设,发挥功能作用;

  4、列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重要会议,对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协调内外关系,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6、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在选派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期间,原工作单位身份编制、职务职称、福利待遇不变,并由原单位发给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补贴。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从财政列支专项经费,给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期间,不干预所派驻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工作报酬和报销任何费用。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接受所在非公有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十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在上岗前,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熟悉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 区委组织部建立党建工作联系(指导)员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表现优秀的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属青年后备干部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一般或较差的,要调整任职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目标管理制度。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细化分解任务,量化考核指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工作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等次挂钩。

第十三条 建立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述职评议制度。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在每年年底要向原工作单位和派驻单位作一次述职,并接受大家的评议。

第十 建立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工作纪律制度。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在选派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期间,要严于律己,遵守派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 建立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表彰奖励制度。结合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工作考核及评议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b92411a2161479171128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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