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消监字〔2009〕43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
调整界定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防火部、各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北京铁路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京公消字〔2007〕461号)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应完成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工作。为此,消防局决定从即日起调整界定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自行制作并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告界定标准和申报期限等内容,发动社会单位主动申报。对于2008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单位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09年度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必再要求申报;对于未申报和新增的社会单位,要督促其根据标准按时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此次应予调整剔除。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补充、登记和建档等工作。
二、消防局直接监管的重点单位,由防火部秘书处牵头,组织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进行调整界定,不列入区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界定范围。防火部相关处室请于2月25日前将此次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报防火部秘书处登记备案(联系人:韩鲁;联系电话:82215507)。防火部秘书处于3月1日前发文公布消防局直接监管的重点单位名单。
三、各区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完成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界定工作,工作结束后,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见附件)装订成册,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见附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于3月10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局备案(联系人:曲磊;联系电话:82215526),同时报电子版。
四、各区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指导派出所于3月底之前完成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的调整界定,明确区分派出所消防监管重要单位和派出所消防监管一般单位,并将单位名细登记造册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防止失控漏管。
五、铁路、民航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界定工作,于3月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局备案(联系人同上)。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联系电话 | 所属街道(乡镇) |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类型 | 根据61号令确定的数量 | ||||
1 | 公众聚集场所 | 商场(商店、市场) | |||
宾馆(饭店、旅馆) | |||||
公共体育场(馆) | |||||
会堂 | |||||
公共娱乐场所 | 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 ||||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 |||||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 |||||
游艺、游乐场所 | |||||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网吧 | |||||
小计: | |||||
合计: | |||||
2 | 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 寄宿制学校 | 寄宿制大专院校 | ||
寄宿制中专院校 | |||||
寄宿制初级、高级中学 | |||||
寄宿制小学 | |||||
小计: | |||||
医院 | |||||
养老院 | |||||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 |||||
合计: | |||||
3 | 国家机关 | 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 |||||
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 |||||
合计: | |||||
4 |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
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 |||||
合计: | |||||
5 | 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 ||||
6 |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 | |||
展览馆 | |||||
档案馆 | |||||
博物馆 | |||||
公共图书馆 | |||||
合计: | |||||
7 |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
8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 |||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 |||||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 |||||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 |||||
合计: | |||||
9 |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
10 | 重要的科研单位 | ||||
11 |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高层公共建筑 | 写字楼(办公楼) | ||
综合楼(含公寓楼) | |||||
小计: | |||||
地下铁道、隧道 | 地下铁道 | ||||
地下观光隧道 | |||||
城市交通隧道 | |||||
小计: | |||||
仓库和堆场 | 粮库 | ||||
棉库 | |||||
木材仓库、堆场 | |||||
可燃物品专业储存仓库 | |||||
小计: | |||||
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
合计: |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 证券交易所 | ||||
劳务、人才市场 | |||||
宗教场所 | |||||
旅游景区 | |||||
民俗度假村 | |||||
其他 | |||||
合计: | |||||
总计: | |||||
以上统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情况 | 机关 | ||||
团体 | |||||
企业 | |||||
事业 | |||||
合计: | |||||
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 机关 | ||||
团体 | |||||
企业 | |||||
事业 | |||||
合计: | |||||
主题词:消防 安全 重点单位 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09年2月10日印发
校对:曲磊 打印:范司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c0c3e9b8f67c1cfad6b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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