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课案

发布时间:2018-10-22 11:31: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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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

目录

引言 3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3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3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3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4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4

(一)对于 “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4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5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6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6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引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2.社会契约理论包容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重大理论问题。

3.社会契约理论成为后来各民族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适应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趋势,也系统的提出并论证了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并将其设立与运作纳入人民主权所规制的法治轨道上。

4.社会契约是指上是有关权力分配和控制理论,研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以及法治化。但是其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唯心主义的缺陷,如恩格斯所说:“这给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因此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问题。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用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起源和本质,都是在论证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权力行使的理论,并坚持政治社会与政治权威源于人为创造,并且都认为应该对这种权威有所限制,主张个人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通过论述天赋人权的存在,阐述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来维护资产阶级新政权。同时他们都认为要正确理解政治权威并追溯其来源,需要创造一种市民社会形成前的自然状态来反映人性,并且这种自然状态不能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从而体现政治社会的必要性。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由于所处历史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差异,虽然霍布斯、洛克、卢梭同为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但是他们三者的社会契约思想又有明显的差别。

(一)对于 “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霍布斯主张人性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会趋利避害、无体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霍布斯认为,“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力,至死为止。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即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而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彼此争权夺利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而洛克与卢梭主张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善,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人人享有保全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有一切,权利平等,没有从属关系,自然状态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是天性善良的。他们有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自然权利,自由和平等。自然人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的不平等。

(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都以“社会契约”为国家的起源,但基于三位思想家的身份地位以及政治立场的差异,其对国家的看法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只有活的上帝诞生,才有安全保障。霍布斯把国家的位置处于至上的地位,同时他依自己的理解给国家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而其通过社会契约把政府作为“政治授权机构”,进一步形成国家。

洛克认为,现实世界中,人们本身固有的内在理性约束力几乎无法保持原有的自然状态,大多数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并且所为的一切行为不一定全部符合社会行为规范。在洛克看来,自然人的贪欲大多违背理性,并且引起冲突的发生,最终导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状态,因而,洛克认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限制的唯一方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 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数是、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时期,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压迫和强制服从的情况。他不同意霍布斯关于人性邪恶的观点,认为“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道德”。在他的观点中,人们并没有嫉妒、竞争以及战争,而这种状态不利于发展,人类不能再相同的状态下有新的力量和活力展现,应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实现联合,人们应该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共同生活,通过大众力量来确保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并且是自愿结合。“要找出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并且仍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因此,他们都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私有财产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并且坚定自由主义立场,认为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契约共同体,但是其具体构想有所不同。

(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三位思想家都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所让出的权力,但是对让出部分的看法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权力的出让就是契约,人们要拥护开明的君主,需要把所有的权力都让给一个人格,即拥有强大的权力的国家元首,并且他又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国家权力如同海中巨兽“利维坦”一样使人敬畏。因此霍布斯主张公民应该通过社会契约让出所有的权力,并且权力一经让渡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国家权力必须是强大的,以至于可以用自己的力量来约束所有人的欲望,从而确保订约者的安全。

洛克则反对君主专制,主张资产阶级的民主与自由,倡导权力分立。他认为人们让出的仅是财产纠纷的仲裁权,并没有转让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这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需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他把执政者也列为签约的一方,认为其也要忠实地履行契约,遵从公众的意志,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他主张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由多数人选举产生的议会掌握,行政权和对外权则由君主掌握。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政府是“必要的恶”,必须由法治和分权来约束政府行为。

卢梭主张让渡权利,但主权不可分割,公共意志至高无上,认为社会契约应当源于人民的自由意志,它的目的也是为了完全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财富,社会契约是人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而不是一个人或一些人,每个人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的权力,因而每个订约者在订约之后仍然是自由、平等的。国家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之上,它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不主张分权,他认为主权是行政权的根据,行政权是主权的机制和作用。人民事主权者,政府是主权的受托者,人民随时可以夺回权力,卢梭将全部权力保留给人民,政府只是附属性的工具,完全听命于人民。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契约缔结的目的是和平,他指出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和平,在“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有着渴望和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需要缔结契约。

洛克认为契约缔结的目的旨在保护私有财产,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当利益冲突的时候,就需要设立裁判者,人们达成一种社会契约以建立国家,并且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而卢梭认为契约缔结的目的在于恢复自由、平等,即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在服从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的最根本目标是自由和平等。

(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认为国家元首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结束一身相残杀的自然状态,以求得社会的安宁和个人的安全。因此,人民不得收回权力,这是对契约的违背,当主权者失去保护人民的能力时,人民对主权者便不再服从,可以行择主。

洛克主张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认为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等自然权力,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因而必须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执政者违背了社会契约,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使得人民处于悲惨境地,并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君主以自己的专断来代替法律时,人们就可以革命,反抗他,推翻他的统治,并把统治权交给能够保障他们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

而卢梭认为公意至高无上,政府其次,君主则是派生,政府只有接受全民公意的资格,而无自主决定的权力。在社会契约的缔约过程中,需要权力的让渡,不过卢梭既不像霍布斯主张把权力让渡给君主,也不同意洛克把权力委托给政府,他主张公民的权利是让渡给人民全体,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他认为,国家的产生初期,是人们由财产不平等过渡到政治不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凭自己的一人意志来处理国家大事,凭借国家暴力来对人民施行暴政,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发展到极端,人民也可以用暴力手段来推翻专制政体也是合理的。

结语

社会契约论影响了现代西方法治,并成为后来西方国家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的“蓝本”,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存在限制性。对于当今我国的环境下,也应该借鉴社会契约思想中的精髓部分,正确认识国家、政府的权力与人民主权,并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完善发展我国人民民主政体。

参考文献

[1] 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64:151.

[2] 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6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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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金玉. 霍布斯、洛克、卢梭思想之鸿沟——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探讨中心 [J].河西学院学报.2014(1).

[7] 张金苗.以不同的视角剖析社会契约论——洛克和卢梭三者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J].黑河学刊.2013(5).

[8] 于克晓.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研究综述[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5(3).

[9]袁刚、张茜.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J].法学研究.2007(1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b2136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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