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西南大学网教课程考试试题卷及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0-05-11 05:04: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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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经济管理,金融保险 2016 年 12月

课程名称【编号】: 经济法概论【 0048 】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温馨提示: 大作业题目共5题,其中第1题必做题,50分,第2-5题中任选2题做,每题25分,共100分

1、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回答大学生创业具体企业形式及其设立条件。(必做题)

参考答案:!!!!!

大学生创业并非易事,在资金和经验方面都存在不足,这要求大学生要充分掌握相关的创业知识。其中大学生创业企业制度和公司类型的选择尤为重要,大学生创业企业形态的选择比较丰富,大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资金、经验等选择合适自己的企业类型。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大学生创业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公司一般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根据大学生实际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准入门槛高、组织形态庞大,一般不宜作为大学生初次创业的选择。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应为2~50人,目前高校十分重视培养创新型人才,导师带领学生共同进行课题研究、成立校创新创业基地等,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因此,团队内合作的同学很可能成为日后共同创业的合作伙伴。原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2016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法》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限制,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对大学生打开了创业的大门。

《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知识产权入股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对于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各股东要承担的风险会缩小,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风险较小。

(2) 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人股东没有其他伙伴分担,数额较大并且出资必须一次性缴足,这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算一笔较大的金额,但2016年最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放宽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无疑是值得庆贺的,对于有创业项目没有资金的大学生来说提供了机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吸引投资人的一点,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另外,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要进行决策、执行、监管、财会等多项职能,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比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执行的烦琐程序。当然这对大学生的个人经营管理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大学生素质全面、经验丰富。

(3)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有固定的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大学生便能成立一些技术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法人所得税,大学生创业者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适合资金较少、缺乏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更准确地说就是企业主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若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需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这可能让原本就清贫的大学生更加一无所有。   上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是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在于出资人的不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而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其次在于主体的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最后在于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大学生来说是比较有风险的,所以在考虑创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应该把无限承担责任给自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考虑在内。同样,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大学生创业的有利条件,这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失利后要承担的责任较小,因此风险也较小。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用知识产权和劳务出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款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都必须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另外,合伙企业的经营效率较低,企业需要经合伙人共同意志确定经营战略、进行决策,因为要协调各个合伙人的意见,可能会导致企业做出策略的时间延长、程序烦琐、效率降低。而且,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而且,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二、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

4、该合同若无效,其无效从何时开始?

参考答案(不建议选做此题):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还应该追究当事人双方其他法律责任。

(4)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某年杨某在重庆某单位工作(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中秋节(放假3天)和国庆节(放假7天)都加班。请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最低支付杨某多少加班工资?假如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350元 。

参考答案:

按劳动法律法规,月记薪天数为: 365 -104(双休日天数,不扣减11天)÷12 =21.75(天)

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杨某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中秋节和国庆节有4天属于法定节日,其工资为:

日工资为:4350÷21.75=200(元/天)

法定节假日4天的工资:200×300% ×4 = 2400 (元)

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不能补休,这6天的工资为:

200×200% ×6 = 2400(元)

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

2400 + 2400=4800 (元)

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安排补休,其6天工资为:200 ×6 = 1200 (元)

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4800 + 1200 =6000 (元)

四、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200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1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1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专利法》规定,唐某应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本题中泄漏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到申请人申请专利的2010年5月19日尚未满6个月,故不丧失新颖性,因此,不应被宣告无效。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五.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商标专用权出资,作价40万元,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万元,出资时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主要根据《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丙出资是合法的。丁不能够以还未批准的专利出资。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非专利技术出资。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设1-2名监事。

3.属公司的派生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6bb86d05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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