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6]70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5日)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7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修改为:
…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415d48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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