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指导原则

发布时间:2020-05-11 05:40: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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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WHO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原则

引言

通则

术语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哲理和基本要素

1. 药品质量体系

质量风险管理

产品质量回顾

2. 药品生产规范(GMP)

3. 清洁卫生

4. 确认和验证

5. 投诉

6. 产品召回

7. 合同生产、检验和其他活动

一般要求

受托方

委托方

8. 自检、质量审计、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自检项目

自检小组

自检频率

跟踪

质量审计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9.人员

一般人员

关键人员

10.培训

11.人员卫生

12.厂房

一般要求

辅主区域

存储区

称量区

生产区

质量控制区

13.设备

14.材料

一般要求

起始物料

包装材料

中间体和半成品

成品

拒绝、回收、再加工和再生材料

召回产品

退货

试剂和培养基

参考标准

其他

15.文件

一般要求

文件

16.生产管理规范

一般要求

生产过程中避免交叉污染及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生产操作

包装操作

17.质量管理规范

起始物料、半成品、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控制

检验要求

批记录回顾

稳定相考察

参考文献

简介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首版GMP草案是应1967年召开的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大会决议WHA20.34)的要求由一专家小组起草的,然后该草案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草案为题提交第二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1968年,WHO药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该草案的修正案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该委员会第二十二次报告的附件发布;修改后的WHOGMP1971年作为第二版国际药典的附录再次颁布。

1969年,世界卫生大会(WHA)在大会决议(WHA22.50)中推荐第一版WHO国际贸易药品质量认证体制(下称认证体制)时,GMP作为认证体制的一部分得到了大会的认可。1975年,修正后的认证体制GMP同时得到了大会的批准(WHA28.65)。自此,认证体制被扩充至包括下述内容的认证:

-人用食源性动物所用药品;

-进、出口成员国有关法规所辖药品的原料药;

-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资料(1988WHA41.18决议)

1992年,修订后的WHOGMP分为三个部分,本文中只涉及第1、2部分:第一部分,制药工业的质量管理:哲理和要素,它概述了质量保证的一般概念和GMP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子系统,这是企业最高管理层和生产、质量部门的共同职责,包括卫生、验证、自检、人员、厂房、物料、文件等内容。

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它分别向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阐述贯彻质量保证的一般指导原则。

这两个部分是整个药品GMP的进一步补充。所有这些文件可在网站上进行查阅(ance/gmp/gmpcover.html)

近几年来,GMP领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陆续出现了一些国家性和国际性的重要GMP文件(包括GMP修订版)2-5)。因此,有必要对指导原则进行修订,对验证进行整合。

2009627-31日召开的技术转让讨论会、WHO关于QA/QC指导原则讨论会上其他项目的反馈要求在第1章“质量保证”部分单独增加“产品质量回顾”内容。

另外,为了加强指导提出进一步更新。包括风险管理的概念,drug”这个词替换为medicine,引入“质量单元”的概念。

2012年秘书处意识到现有药品GMP总则(附录3WHO技术系列文件,No.961,2011)需要更?Qualityassuranceofpharmaceuticals:acompendiumofguidelinesandrelatedmaterials).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48次专家会议上讨论了关于药品制备说明更新的必要性,并同意执行。

经过日常商讨后,以下为最新的版本修订部分,并在第48专家会议上采纳:

部分:药品质量体系

2部分:药品生产规范

7部分:合同生产、检验及其他活动

17部分:质量控制规范

许可生产的药品应由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制药企业生产。制药企业的生产活动一般应接受国家药品主管机构的定期检查。作为认证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GMP指南可作为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评估的GMP标准,也可作为对制药工厂进行检查的依据。此外,本指南亦可用作国家药品监督官员以及制药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

GMP指南适用于成品药剂的工业化生产,包括医院药剂的大规模配制以及临床试验药品的制备。

下述规范可视为一般性指导原则,可作适当调整以满足特殊需要,但所用本GMP指南之外的方法对质量保证的有效性应经过验证。总体而言,本指南也不论述由国家有关法律管辖的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环境保护问题。最近建议进行与的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相关的危险性分析。但是,制药企业必须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并采取措施确保对其环境不造成污染

企业应尽可能使用WHO指定的非专利药品名称或其它的指定药品名称。

术语

下述定义只适用于本GMP指南中使用的术语;其它文章中,这些术语可能会另有它意。

活性原料药

系指药品生产中用于提供药理活性的某一物质或混合物。为了提供药理活性物质或其他直接影响诊断,治疗,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或影响身体的结构和功能的成分

气闸

系指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密封空间,其目的是为了对人或物出入其间时的气流进行控制。气闸可分别设计成人用和物用气闸。

授权人

国家监管机构认可的,职责在于确保成品的生产、检验和批准放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系指经过一个或一系列加工过程而生产的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原料、包装材料或药品。必要时可将一个批分成若干小批,最后将其合并成一个质量均一的批。对于最终灭菌产品,批量的大小由最终灭菌器的容量决定。在连续生产工艺条件下,符合预期均一性要求的某一部分产品可以作为一批。批量可以为固定批量或一段时间的固定批量。

批号

数字和/或字母的某一特定组合,用于在标签、批记录、检验合格证上标识某一特定的批产品。

批记录

与一批待包装产品或成品生产(Manufacture)有关的所有文件,批记录含有批产品的历史情况以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环境条件。

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最终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产品。

校验

系指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某一计量(特别是称重)、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所示计量值或某一物料的测量值与相应已知标准值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作业活动。计量结果的合格限度应予明确。

洁净区

指环境中的尘粒和微生物污染必须加以控制的区域,洁净区的建造和使用应防止污染物的带入、产生和滞留。

一次交货

生产企业根据某一要求或定单而向需方一次提供的一定量的原料或药品。一次交货可由一个或多个包装或容器组成,也可包括多个批次。

污染

化学或微生物的意外引入或在生产、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原料或半成品中引入异物

关键工艺

可能造成药品质量变化的生产工艺过程。

交叉污染

生产过程中原料、中间产品或成品与其它原料或产品发生的污染。

成品药品

所有生产阶段(包括药品装入最终容器中后所进行的包装和贴签作业)均已完成的药品。

中间控制

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检查以及对生产过程所进行的监控或必要的调节。环境或设备控制亦可视为中间控制的一部分。

中间产品

部分加工的产品,经过一些生产工序后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大容量注射剂

药液容量不低于100毫升的无菌注射剂。

生产(Manufacture)

包括物料和产品的采购,成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审批、贮存和发运及有关控制作业在内的所有作业的总称。

制药企业

药品生产全过程中(包括生产、包装、重新包装、贴标再贴标)至少进行其中一个步骤的企业。

产品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注册证)

国家药政机构发放的法定文件,详细阐述药品的组成和处方,成品及其各个组份的法定标准或其它认可标准,以及药品的包装、标示和有效期。

工艺规程

阐述生产一定量的某一药品所必需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处方、生产和控制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的一份或一套文件,工艺规程还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中间控制。

主记录

用以记录批生产情况的一份或一套基准文件(即空白批记录)

包装

待包装产品成为成品前必需经过的所有作业,包括灌装和贴签。无菌灌装一般不能视为包装的一部分,因为待包装产品系指置于内包装容器中(而不是最终包装容器中)的产品。

包装材料

系指用于药品包装的任何材料,包括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用于集团装运的外包装材料。按是否将直接同药品相接触来分,包装材料可分为内包装材料和外包装材料。

药品

任何用于人体或人用食源性动物的成品药物制剂或进出口国家有关法规所管辖成品药物制剂的原料药。

生产加工(Production)

药品制备过程中,从原料的接收到加工、包装直至完工的所有有关作业。

确认

证明厂房、设施或设备能够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有时验证的意思可与确认意思相同。

质量保证见第一部分(6

质量控制见第一部分(6

质量部

独立于生产部门之外,行使QAQC的职责。根据组织机构图的大小和规模,质量部可以以单独QAQC或以个人或个体形式存在。

待验

等待合格、不合格或返工处理决定的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所处的物理隔离或其它有效隔离状态。

数额平衡

理论值与实际值间所进行的比较。

回收/混合(Recoveryorblending)

在指定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数批合格产品(或重新蒸馏的溶剂及类似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至另一批中。包括从废料中去除杂质的以获得纯物质。

再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生物制品的再加工过程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验证和预先授权批准。

返工

在指定生产阶段,将一批不合格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再加工处理使之经过一次或多次作业后成为合格产品。返工一般不被批准授权。

标准

详细阐述药品生产中所用或所得物料或产品所必须符合的要求的文件。标准用作质量评价的依据。

标准操作规程(SOP)

经批准的用以指示作业的书面规程,一份SOP不一定专用于某一种产品或物料,而是具有通用性(如设备的操作、维护、清洗、验证,厂房的清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查)。某些SOPs可用作产品基准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的补充。

原料

药品生产中使用的符合既定质量要求的任何物料,但不包括包装材料。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方法、生产工艺、设备、物料、作业活动或系统确实能导致预期结果并进行系统化文件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哲理和基本要素

一般而言,制药工业的质量管理可以定义为确定并实施企业质量方针的管理职能,质量方针是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正式发布并批准实施的企业质量总目标。质量管理的基本要素为:

合适的质量系统,包括组织机构、规程、工艺和资源;

高度确保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给定质量要求的系统化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的总和构成质量保证。

在一个组织内,质量保证可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贸易时,质量保证也可为供应商树立良好的信誉。 分别从药品生产和供应的角度来看,质量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质量系统一词很少使用,而质量保证通常却包括诸如组织机构、规程和工艺过程。质量保证、GMP和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中三个互有联系的方面,下面将一一加以叙述,目的旨在强调其相互关系及其对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1. 质量体系

1.1 原则制药企业必须承担所生产药品的质量责任,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产品许可证的要求,并不使患者承受安全、质量和疗效风险。达到这一质量目标是最高管理层的责任,但它要求制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和承销商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义务。为了确保达到这一目标,制药企业必须建立包括GMP及质量控制在内的综合性质量保证系统。

1.2 高级管理者的最终责任是确保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能够执行到位、资源配备充足、人员的职责在整个组织机构中明确定义和执行。高级管理者的领导、参与药品质量保证系统是必要的。

1.3 质量保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个别或综合因素。质量保证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质量要求而采取的所有计划与活动的总和。因此,质量保证包含GMP以及GMP以外的其它要素,如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1.4 GMP适用于药品生产的生命周期,包括临床实验阶段,技术转让、商业生产直到产品退市药品质量保证系统可以扩展到药品研发阶段,并能促进药物的创新和持续改进,加强医药开发和生产活动间的联系。质量保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应配备称职的工作人员以及足够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1.5药品生产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

a) 产品的实现通过药物研发、注册批准、计划、贯彻、维护和持续性改进,已符合药品的质量属性。

b) 产品和工艺知识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应受控管理。

c) 药品的设计与开发应考虑GMP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法规(GLPGCP)的要求;

d) 以书面形式详细地阐明生产和控制活动,并符合GMP的要求;

e) 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职责;

f) 制订系统的计划,确保所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g) 对原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实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其它中间控制、校验和验证;

h) 按既定规程正确地加工处理和检查成品药品;

i) 未经受权人确认有关药品已按产品许可证及其它关于药品生产、控制和发放的法定要求组织生产、控制前,该产品不得发放上市

j) 采取措施确保外包活动管理到位;

k) 有适当的措施尽可能确保药品在由制药企业贮存以及发运和随后的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整个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l) 已制订自检和/或质量审核规程,定期审评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m) 产品和工艺定期监测,在批放行及偏差调查时应考虑质量监测结果,并定期回顾CAPA对预防未来偏差发生的有效性。

n) 变更的评估及批准要到位;在变更前要考虑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变更部分被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执行后,要评价是否实现质量目标并对产品质量是否造成不良影响。

o) 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定期回顾,来验证工艺的稳定性,并确认是否需要改善工艺。

p)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状态,状态的维持通过对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开发和使用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措施来实现。

q) 通过与工艺及产品的知识现有水平相一致的质量升级,对设施进行持续性改进。

r) 应具有质量风险管理体系。

s) 偏差、产品缺陷及其他问题应被上报、调查和记录。调查过程中应进行一定水平的根本原因分析。确认最大可能原因并采取CAPACAPA的有效性应进行定期监测。

1.6应定期进行管理评审,评审需高层管理员参与,评审内容为药物质量体系对是否需要进行产品、工艺、系统本身改进的判别具有可操作性。除非有其他证明,否则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1.7质量管理体系应在文件中明确定义。应建立质量手册或其它类似文件,文件中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描述包括管理责任。

质量风险管理

1.8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对药物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

核的系统化过程。风险管理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1.9质量风险管理应确保;

-—质量风险评价应基于科学的理论知识、对工艺过程的了解程度以及最终目为保护患者之上。

——质量风险过程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水平相适应

产品质量回顾

1.10应对药物质量进行定期、周期或连续性质量回顾,回顾药物包括仅用于出口产品,以确认其工艺和流程稳定可靠程度,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出现的不良趋势,从而确定出对产品及工艺、控制过程进行改进的必要性和改进的方法。这种回顾需每年进行,并以文件的形式被记录,年度回顾应至少包括:

a)应对用于产品生产的起始物料及包装材料,特别是新开供应商的物料、活性物质供应链的可追溯性进行回顾

b)回顾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结果

c)回顾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合格品及原因调查

d)回顾重大偏差或不符合事件及其调查报告,以及采取的CAPA

e)回顾工艺和分析方法的变更

f)回顾企业已提交/获得批准/被拒绝的上市许可档案变更

g产品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和任何不良趋势

h)回顾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退货、投诉和召回情况以及对其的调查

i)产品工艺或设备的其他纠正措施

j)上市后档案的递交及其档案变更

k)相关设施设备的验证状态,如蒸汽、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和压缩空气系统。

l)技术协议及其定期更新

生产商不同于销售商应对回顾和评估结果进行评价,来判定是否采取CAPA或再验证,在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中。CAPA应按照文件规定及时有效的完成。应对持续性管理和回顾建立流程,并通过自检检查这些流程的有效性。可按照产品的不同类型分组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剂型或无菌产品。销售商不是生厂商,各方应建立技术协议,并在质量回顾中明确各方职责。受权人包括上市许可人负责最后的批证明,应确保质量回顾及时进行并真实、正确。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2.1GMP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GMP旨在确保企业连续一致地进行药品的生产和控制以使药品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并满足产品许可证临床试验许可的要求。GMP涉及生产车间和QC两个部分。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生产过程内部固有的风险,以确保药物的质量、安全和有效GMP要求:

(a)所有的生产工艺都明确规定,根据科学知识、经验进行风险回顾、系统地审核,表明具有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药品的能力;

(b)进行确认和验证;

(c)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源,包括:

(i)合格和经过培训的人员;

(ii)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iii)适当的设备和设施;

(iv)合适的物料,容器和标签;

(v)得到批准的程序和指令;

(vi)适当的储存和运输

(vii)具有过程控制(中控)的足够人员,实验室和设备

(d)指令和规程用明确无歧义的语言书写,特定地应用于所提供的设施;

(e)操作者经过培训能正确地执行规程;

(f)生产过程应记录(手写和/或仪器记录),表明已经真实地执行了规程和指令所规定的所有工序,达到了产品预期的质量和数量;任何重大偏差都经过完整记录和调查。

g)涵盖生产和销售,使得批次生产的完整历史可追溯的记录,应当以可理解,可获得的方式保存;

(h)适当的保存和销售使产品风险降到最低;

(i)具有召回销售或供应的产品批次的系统;

(j)调查已售出产品的投诉,查明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对有质量缺陷的产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质量问题。

3.消毒和卫生

3.1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应当应用于药品生产的每个方面。消毒和卫生的范围包括人员,厂房,设备和仪器,生产物料和容器,清洗和消毒产品以及所有可能成为产品污染源的因素。应当通过一个整体的全面的消毒和卫生计划,排除潜在污染源。(人员卫生:参见11节,消毒:参见12节,“厂房”)

4.确认和验证

4.1根据GMP,每个制药企业都应当明确确认和验证的要求,证明其特殊操作的关键方面受到了控制。

4.2一个企业的确认和验证计划的关键点应当明确规定并且记录在验证主计划中。

4.3确认和验证应当建立并提供文件证明:

(a)厂房,辅助设施,设备和工艺的设计都符合GMP要求(设计确认或DQ);

(b)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安装与其设计标准一致(安装确认或IQ);

(c)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按照其设计标准运行/操作(操作确认或OQ);

(d)某个特定工艺将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设标准和质量属性的产品(工艺验证或PV,也称为性能确认或PQ)。

4.1根据GMP,每个制药企业都应当明确确认和验证的要求,证明其特殊操作的关键方面受到了控制。

4.2一个企业的确认和验证计划的关键点应当明确规定并且记录在验证主计划中。

4.3确认和验证应当建立并提供文件证明:

(a)厂房,辅助设施,设备和工艺的设计都符合GMP要求(设计确认或DQ);

(b)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安装与其设计标准一致(安装确认或IQ);

(c)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按照其设计标准运行/操作(操作确认或OQ);

(d)某个特定工艺将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设标准和质量属性的产品(工艺验证或PV,也称为性能确认或PQ)。

4.4操作的任何方面,包括厂房,设施,设备或工艺的重大变动(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需要进行确认或验证。

4.5确认和验证不应当看做一劳永逸的活动。在首次执行后应当有一份基于年度审核的持续计划。

4.6应当在公司相关的文件(例如质量手则或验证主计划)中承诺将持续维持验证状态

4.7应明确规定执行验证的职责。

4.8验证研究是GMP中必需的部分,应当根据既定和批准的方案执行。

4.9应当制定并保存一份记录总结结果和结论的书面报告。

4.10工艺和规程应当建立在验证所得的结果上。

4.11对分析方法,自动化系统和清洗规程给予特别关注是十分重要的。

5.投诉

5.1原则

应当根据书面程序对所有投诉以及表明产品具有潜在缺陷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核并采取整改措施。

5.2应当指派专人及充分的协助人员负责处理投诉和决定采取措施,如果该负责人不是受权人,则后者应了解任何投诉,调查或召回事项。

5.3如果投诉表明可能存在产品缺陷,应当有书面程序描述将采取的行动,包括考虑召回。

5.4应特别注意确定某投诉是否是由于假药造成。

5.5对于任何关于产品缺陷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所有的原始材料并且进行彻底调查。通常由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审核所进行的调查。

5.6如果发现或怀疑一批产品存在缺陷,应考虑是否检查其他批次以判断它们是否受到影响。尤其需要调查可能含有问题批次返工产品的批次。

5.7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评估后,必要时进行适当的跟踪,包括产品召回。

5.8对投诉所做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都应当记录并在相关批记录中体现。

5.9应定期回顾投诉报告,找出需要关注的并能合理解释召回已上市产品的原因的特殊或反复出现的问题。

5.10如果企业考虑对可能的生产失误,产品变质,假药或任何其他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采取行动,应当告知监管当局。

6.产品召回

6.1原则

应当有一个能够及时有效地从市场上召回已知或怀疑存在缺陷的产品的系统。

6.2应由受权人负责执行和协调召回。应有足够人员协助他/她,以一定的紧迫度处理召回各方面的问题。

6.3对于组织任何召回活动,应有既定书面程序,且应定期回顾和更新。应能够在销售链中迅速发起符合要求级别的召回活动。

6.4在书面程序中应有说明指示将已召回的产品(等待最终决定)存放在安全隔离区。

6.5如果由于产品存在或怀疑有缺陷而即将召回,应立即通知产品销售至的所有国家的管理当局。

6.6受权人应能随时获得销售记录,上面包含关于批发商和直接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对于出口的产品,应包括临床试验样品和医用样品的接收人/方),以便进行有效的产品召回。

6.7产品召回的进展情况应当受到监控和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的处理方式。应发布一项最终报告,包括已销售和回收的产品数量之间的平衡。

6.8应当时常检查和评估实施召回的效果。

7.合同生产检验及其他

7.1原则

GMP范围内的合同生产检验和其他活动必需正确定义,同意和控制,避免产生误解,这些误解将造成产品,操作或检验达不到满意的质量。

一般要求

7.2合同生产和检验的所有安排,包括在技术上或其他安排上提出的变化都应当符合该产品上市许可的要求。

7.3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或分包商的设施及活动进行审计。

7.4如果是合同检验,必须按照GMP及上市许可的要求由受权人进行最终批准放行。

委托方

7.5委托方的质量管理系统应包括对所有外包活动的控制和评价。委托方负责评估受托方顺利进行所要求的工作或测试的能力,批准合同所规定的活动,以合同的方式确保本指南上的GMP原则得到了遵守。

7.6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使受托方能按照上市许可及任何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地进行操作。委托方应当确保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操作或检验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对厂房,设备,人员,其他材料或其他产品造成危害。

7.7委托方应回呼和评估所有外包活动相关的记录和结果,并确保受托方提供的按GMP加工处理的产品和物料符合其质量标准,或者产品上市许可由受权人批准放行。

7.8委托方应监视和审查受托方的绩效,包括任何需要改进的实现及其有效性。

7.9委托方有责任确保受托方明白其活动会受到官方的检查。

受托方

7.10受托方应有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经验和合格人员圆满完成委托方的订货生产。合同生产只能由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进行。

7.11受托方在未得到委托方的评估和批准之前不能将任何通过合同委托给他/她的工作移交给第三方。受托方和第三方之间所做的任何安排,包括对第三方的适用性评估,都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信息可以按照与原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相同的方式获得。

7.12受托方应当避免任何可能对为受托方生产和/或检验的产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合同

7.13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必须有书面合同清楚地确定与外包活动或技术协议本身相联系的每一方的责任、涉及的产品和操作、沟通过程

7.14合同必须明确说明受权人(在放行每个批次进行销售,或发行检验报告单时)以何种方式履行他/她的所有职责,确保并检查每批产品都按照上市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

7.15合同的技术方面需由适当了解制药技术,检验和GMP知识的合格人员制定(起草)

7.16所有生产和检验的安排必须符合上市许可证的标准并且经双方同意。

7.17合同须明确描述合同活动的责任人,包括知识管理、技术转让、供应商链、分包、检验和放行物料,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过程控制;由谁负责取样和检验。如果是合同检验,合同应说明受托方是否应在生产商的厂房里取样。

7.18生产,检验,销售记录和对照样品应当由委托方保存,或提供给委托方。如果收到投诉或怀疑产品有缺陷或怀疑为假药或化验结果伪造,任何与评定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都必须提供给委托方并且在其缺陷/召回程序中详细说明。

7.19如果起始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不合格/被拒收,合同应描述对这些物料的处理方法。同样,如果合同检验表明所检产品必须拒收,合同里也须描述应遵循的程序。

8.自检和质量审计

8.1原则

自检的目的是评估生产商在生产和质量控制各方面是否符合GMP要求。应设计自检计划,检查执行GMP的不足之处,建议必要的整改措施。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此外可能还需在特殊情况进行,例如发生了产品召回或反复拒收,或卫生当局通告将进行检查时。负责自检的队伍应包括能够客观评价GMP实施的人员。所有整改建议都应当实施。自检程序应当以文件形式记录,并且应当有一个有效的跟踪/随访计划。

自检项目

8.2自检应当建立书面说明,提出最低和统一标准的要求。包括关于GMP要求的问卷调查,至少涵盖下列条目:

(a)人员;

(b)厂房,包括人员设施;

(c)建筑和设备的维护;

(d)起始物料和成品的储存;

(e)设备;

(f)生产和过程控制;

(g)质量控制;

(h)文件;

(i)消毒和卫生;

(j)验证和再验证计划;

(k)仪器或测量系统的校验;

(l)产品召回的规程;

(m)投诉管理;

(n)标签控制;

(o)以前自检的结果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自检队伍

8.3管理层应指定一个自检队伍,包括各个领域的并且熟悉GMP的专门人员。队伍人员可以从公司内部或外部指派。

自检的频次

8.4进行自检的频次取决于企业的要求,但最好能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检频次应当在规程中说明。

自检报告

8.5自检完成后应当编写自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

(a)自检结果;

(b)评估和结论;

(c)整改建议;

跟踪措施

8.6应具备一份有效的跟踪计划。根据需要,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估自检报告以及整改措施。

质量审计

8.7 进行自检后再补充一次质量审计将十分有益。质量审计包括检查和评估整个或部分质量体系,目的是得到改进。质量审计通常由外部或独立的专家队伍或由管理层(以此为目的)指派的队伍进行。这样的审计也可以延伸到供应商和合同签订者(见第七章,“合同生产和检验”)。

供应商审计和批准

8.8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应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批准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应当能够可靠地提供符合既定质量标准的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

8.9在批准供应商,把其纳入合格供应商列表或质量标准之前,应当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应考虑供应商的历史及将提供的物料的性质。如果要求进行审计,审计要确定供应商是否能符合GMP标准。

9.人员

9.1原则

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正确生产和控制药品以及原料药均取决于人员。因此,必须有足够的合格人员完成生产商负责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个人职责,得到相关人员的理解,且作为书面描述进行记录。

一般要求

9.2生产商应当有具备必需资质和实践经验的足够人员。个人承担的责任不应太宽泛,以免给质量造成风险。

9.3所有的负责人都应当承担其(成文的)具体责任,应具有充分的职权来履行其职责。他们的职责可以交由指定的有完善资质水平的人员代理。实行GMP的相关人员的职责不应当有空缺或无法解释的重叠。生产商应当具备组织机构图。

9.4所有的人员都应当了解与其相关的GMP的原则,并且接受与其需要相关的初次和持续培训,包括卫生指导。应激励所有人员支持高质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持。

9.5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生产,储存和质量控制区域。不在这些区域工作的人员不应将上述区域作为出入通道。

关键人员

9.6关键人员包括生产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以及受权人。质量部典型由QA和QC组成。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合为一个部门权人可以负责QA或QC一个或两个部门。通常关键职位的人员都是全职人员。生产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互相独立。在大的机构中,可能需要授权某些功能的代理;然而有些职责不能被代理。

9.7负责监督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关键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要求的专业背景资质和实践经验。他们的教育背景应包括下列学科的适当结合:

(a)化学(分析或有机化学)或生物化学;

(b)化学工程;

(c)微生物学;

(d)制药科学和技术;

(e)药理学和毒理学;

(f)生理学;

(g)其他相关学科。

他们也应具备充分的药品生产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实践经验。为获取这些经验,可能需要一段准备时间,在这期间他们要在专业向导的指导下履行他们的职责。专门人员的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使得他们,在基于对科学原理的运用和对在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理解上,能够做出独立的专业的决策。

9.8生产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通常分担,或共同承担与质量相关的职责。根据国家法规,这些职责包括:

(a)书面程序及其他文件的授权,包括修改;

(b)生产环境的监督和控制;

(c)工厂卫生;

(d)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验;

(e)培训,包括质量保证的应用和原则;

(f)对供应商原料的批准和监控;

(g)对合同生产商的批准和监控;

(h)对原料和产品的储存条件的指定和监控;

(i)执行和评估过程控制;

(j)记录保留;

(k)监控是否符合GMP要求;

(l)检查,调查和取样,目的是监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9.9生产部门负责人通常承担下述责任:

(a)确保产品根据适当的文件进行生产和储存,以求达到质量要求;

(b)批准生产操作方面的指令,包括过程控制,并且确保指令被严格执行;

(c)确保评估了生产记录,并由指定人员签署。

(d)检查生产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e)确保进行了适当的工艺验证和检验仪器校验,做了记录且具备相关报告;

(f)确保对生产人员进行了所要求的入职和持续培训,能根据需要适应工作。

9.10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通常承担以下职责:

(a)根据质量标准,批准或拒收起始物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

(b)评估批记录;

(c)确保进行了所有必需的检测;

(d)批准取样指令,质量标准,试验方法和其他质量控制规程;

(e)根据合同批准和监控检验;

(f)检查生产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g)确保进行了适当的验证,包括检验程序,检测仪器检验的验证;

(h)确保对质量控制人员进行了所要求的入职和持续的培训,能根据需要适应工作。

(i)质量体系的建立、完善和维护

(j)监督定期的内部审计或自检

(k)参加供应商审计

(l)参加验证计划

质量控制的其他责任概括在17.3和17.4章节中。

9.11受权人负责保证成品的质量符合技术或法规要求,批准放行成品进行销售。

9.12应该成品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包括生产条件,过程检验结果,生产文件(包括包装),成品质量标准,最终包装的检查

9.13没有未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而销售的产品。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批放行由质量受权人和生产受权人共同完成。

9.14负责批准批次放行的人需保证下列要求的实行:

(a)相关批次的产品符合上市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b)遵守WHO指南上的GMP原则和指导;

(c)主要的生产和检验工艺,如果不相同的话,经过验证;

(d)进行了所有必需的审核和检验,考虑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e)产品放行前,任何生产或质量控制中计划内的变更或偏差都按照规定好的报告系统进行了通报。这些变更可能需要向药品管理当局通报并获得批准。

(f)对计划内的变更和偏差适当地进行(或启动)补充的取样,检查,检验及审核;

(g)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都已完成且由受过适当培训的监管人签署;

(h)由有经验且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审计,自检和抽查;

(i)得到了质量控制负责人批准;

(j)考虑了所有相关的因素,包括审核了与产出批不直接相关的因素(例如来自普通投料的产出批次的小批号,与连续生产相关的因素)。

9.15批准放行完成批次或成品的职责可以交由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代理,代理人将按照批准的规程放行产品。这通常由质量保证部门通过批次审核的方式进行。

10.培训

10.1生产商应当按照要求,根据书面计划向所有在生产区或质量控制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和清洁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提供培训。

10.2除了GMP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基本培训,新进员工还应接受与其指定的工作职责相关的培训。同时也应提供持续性培训并定期评估实际效果。应具备经批准的培训计划,保留培训记录。

10.3对在污染物会造成危害的区域(例如洁净区或处理高活性,剧毒,传染性或致敏性物料的区域)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特别培训。

10.4在培训中应当充分讨论质量保证的概念以及所有帮助理解和执行质量保证的措施。

10.5参观者或未经培训的人员最好不要带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域。如果不可避免,应事先告知他们相关信息(尤其关于人员卫生),给予防护性着装并密切监督。

10.6顾问和合同工应具备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符的资质。资质证明应包括在培训记录中。

11.人员卫生

11.1在上岗前和在职期间,所有人员都应当进行体检。从事目视检查的人员应定期检查视力。

11.2应对所有人员进行个人卫生方面的培训。所有与生产工艺相关的人员都应当具备高度的人员卫生。特别在进入生产区之前要求人员洗手。为此可挂牌标示,使人员看到说明。

11.3任何时候,任何出现疾病或体表伤口(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不允许加工处理起始物料,包装材料,中控材料或药物成品,直到病情/伤情不再造成风险。

11.4应指导并鼓励所有员工,在出现任何可能对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与工厂,设备或人员相关)时,向他们的上级报告。

11.5应避免操作人员的手与起始物料,内包材料,中间体或带包装产品直接接触。

11.6为确保产品不受污染,人员应穿戴与其职责相符的着装,包括适当的头套。使用过的衣物,如果可以再次使用,应当存放在独立的密封容器中,直到进行了适当的清洗,以及必要的消毒或灭菌。

11.7禁止在生产区,实验室和储存区,或任何其他可能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域吸烟,饮食,饮水,咀嚼,以及存放植物,食物,饮料,烟草制品和个人药品。

11.8个人卫生规程包括防护性衣物的使用应当应用于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论是临时工,全职职工还是非职工,例如委托方的职员,参观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检查人员。

12.厂房

12.1原则

厂房的选址,设计,建设,调整和维修必须符合将要进行的生产操作。

一般要求

12.2厂房的布局和设计必须将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能允许有效的清洁和维修,避免交叉污染,积尘或积灰,以及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12.3当产生粉尘时(例如粉剂的取样,称量,混合处理和包装),应采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便于清洗。

12.4厂房所处的环境,在结合考虑保护生产工艺的措施时,对物料或产品造成污染的风险最小。

12.5应当合理设计和建造用于生产成品的厂房以便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12.6厂房应当仔细维护,应保证维修工作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危害。

12.7厂房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规程进行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应保持记录。

12.8应有恰当的供电,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以便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的药品或者设备的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12.9厂房的设计与配备应能最大限度防止昆虫,鸟类或其他动物的进入。应有规程用于鼠害控制。

12.10厂房设计应保证合理的人流和物流。

辅助区

12.11休息区和茶点室应与生产和控制区分离。

12.12更衣和存衣,洗涤和盥洗设施应便于使用且与使用人数相适合。卫生间不应与生产或储存区直接相连。

12.13如果可能,维修场所应与生产区分离。当零部件和工具存放在生产区内时,应当将其保存在专门用于存放的房间或锁柜里。

12.14动物房应当完全与其他区域分离,有单独的入口(动物通道)和空气处理设施。

储存区

12.15储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允许有序地存放各种物料和产品,适当分离和隔离: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待验产品和放行,拒收,退回或召回的产品。

12.16储存区应设计或调整,保证良好的储存条件。特别是,储存区应当清洁,干燥,照明充分,维持在可接受的温度限制之内。当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时(例如温度,湿度),应适当提供,控制,监控和记录。

12.17接收和分发间应分离,防止物料和产品受气候影响。必要时,接受区的设计和配备应允许在存储前清洗盛放来料的容器。

12.18当在仓库独立的区域确定了待验状态,这些区域必须明确标注,只有经授权的人才能进入。任何代替待验的系统都应当有同样的安全措施。

12.19应该对拒收,召回或退回的物料或产品进行隔离。

12.20高活性和放射性物料,麻醉药,其他危险药品,以及有滥用,起火或爆炸风险的物质应当储存在安全有保障的区域。

12.21打印的包装材料与药品标签一致十分重要,应特别关注这些物料的取样以及安全存放。

12.22通常应在独立的取样区对起始物料进行取样。(如果在储存区取样,应当以能够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方式进行。)

称量区

12.23应当在专门设计(例如防尘)的独立称量区称量起始物料以及通过称量估算产率。这些区域可以是储存区或生产区的一部分。

生产区

12.24为减少各种交叉污染的风险,专用和独立设施用于特定药品的生产,例如高致敏性物料(如青霉素)或生物制剂(如活微生物)。高活性产品的生产,例如抗体、激素、细胞因子和某些非药物产品,不应在相同的设施上生产。特殊情况下,采取特定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验证(包括清洁验证),可接受在同一设施上进行连续生产。不能在生产药品的厂房里生产杀虫剂,除草剂等有毒物品。

12.25厂房的布局最好能允许生产以合理的,与操作顺序一致的顺序进行,并符合洁净度要求。

12.26操作和加工储存的空间应能允许有序合理地摆放设备和物料,降低不同药品及其成分混淆的风险,避免交叉污染,减少任何生产或控制步骤的省略或错误操作。

12.27当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暴露在环境中时,厂房内表面(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应该平整无裂缝和接头间隙,不脱落颗粒物,应便于有效清洗和必要的消毒。

12.28管道,灯具,通风处及其他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造成不易清洁的凹槽。应尽可能从生产区的外部达到维修目的。

12.29排水管尺寸应足够大,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回流。尽量避免使用开口水槽,如确实必要,应当较浅,易于清洗和消毒。

12.30生产区应有足够通风,空气控制设备(包括过滤设备应有足够水平,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同时控制温度,如果必要,控制湿度),与产品处理、操作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生产和非生产期间这些区域应定期监测,确保符合设计规范。

12.31应该专门设计和布局医药产品的包装场所,以避免混合,污染或交叉污染。

12.32生产区应有充足的照明,特别是进行外观在线检查的区域。

质量控制区

12.33QC实验室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微生物或放射性同位素检测方法的区域应彼此分开。

12.34QC实验室应设计应适于其内部将进行的操作。应有充足的空间避免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储存区域用于样品、对照品(如必要,冷藏),溶剂、试剂和记录。

12.35实验室的设计应该考虑使用合适的建筑材料通风烟尘。实验室和生产区送风应分开。生物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及其他设备。

12.36为防止仪器震动,受潮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或者有分开放置仪器的必要时,可能需要一个独立的房间存放仪器。

13设备

13.1设备的放置、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设备布置和设计的目的应是降低失误的风险,并允许有效的清洁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灰尘,积聚灰尘和对产品质量的任何不利影响。

13.2设备的安装应以减少出错或污染的风险的方式安装。

13.3固定的管道工程应清楚标注内容物,适用时要标明流向。

13.4所有辅助管道和设备应充分标记,应特别注意不可互换的管道连接或危险气体和液体的管道接头。

13.5生产和质量控制操作中应具备天平及其他有适当量程和精密度的测量设备,这些设备应按计划进行校验。

13.6生产设备应按计划进行彻底清洁。

13.7实验室设备及仪器应适用于检验程序的需要。

13.8洗涤,清洁和干燥设备的选用应不造成污染源。

13.9生产设备不能对产品造成任何危害。生产设备与产品接触的部分必须无反应活性,不可吸收或非添加剂,以免影响产品质量。

13.10有缺陷/不合格的设备应从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搬离。如不能搬离,应清楚标注缺陷,防止使用。

13.11适当时应使用密闭的设备。当使用敞口设备或设备被打开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13.12在生产不同药品时,非专用设备应按照验证过的清洗程序进行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13.13应保存关键设备和辅助系统的最新图纸。

14.物料

14.1原则

制药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将各种物料(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生产成供患者使用的药物成品。

14.2物料包括起始物料,包装材料,燃气,溶剂,工艺助剂,试剂和贴签材料。

一般要求

14.3用于设备清洗,润滑以及防虫等操作的物料不应与产品直接接触。这些物料应尽可能有适当的级别(例如食品级)以减少对健康造成危险。

14.4所有来料和成品接收或加工处理后需马上隔离待验,直到得到放行进行使用或销售。

14.5所有物料和产品都应在生产商设定的适当条件下存放,按照有序的,先到期先发出(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批次隔离和库存周转。

14.6制药用水需适用于其预期用途。

起始物料

14.7起始物料的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当由对产品和供应商熟知的人员进行。

14.8起始物料只能买自合格供应商,可能的话直接向生产者购买。建议与供应商讨论生产商制定的起始物料的质量标准。对涉及的起始物料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所有关键方面,包括加工,贴签和包装材料的要求以及投诉和拒收规程,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以合同的方式达成协议是十分有益的。

14.9对每批货物,至少要检查容器包装完整和密封性,订货单,提货单,以及供应商标签之间的一致性。

14.10所有来料都应确认货物与订单一致。必要时需清洗容器并用标签标注,如有要求,需标注指定信息。当容器上加贴其他标签时,原始信息不能丢失。

14.11容器破损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都应当记录下来并报告给质量控制部门做调查。

14.12如果一次分发的物料由几个不同批次组成,则每一批都应单独取样,检验和放行。

14.13储存区内的起始物料应正确标注。标签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产品的指定名称及内部编码(如相关);

(b)供应商编制的批号以及接收后制造商的控制号或批号(如果具备),应进行记录以确保可溯性。

(c)内容物的状态(例如待验,检验,放行,拒收,退货,召回);

(d)适当时,失效期或必要的复测期。当使用经充分验证的计算机化存储系统时,标签上不必显示上述所有信息。

14.14必须有适当的规程和措施确保每个起始物料容器上清晰标注内容物。取过样的原料药容器应加以标识。

14.15只有经质量控制部门放行并在效期内的起始物料才能被使用。

14.16起始物料须由指定的人员按照书面规程进行分配/配料,确保正确物料得到精确称量或测量,装入洁净并正确标注的容器内。

14.17须分别审核每件分配/配好的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并记录审核结果。

14.18每批成品的配料须集中放置并显着标注是该批产品的配料。

包装材料

14.19内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处理和控制应与起始物料相同。

14.20应特别关注印刷包装材料。须在安全条件下存放,避免被非受权人员取得。尽可能使用卷轴标签。剪下的标签或其他零散印刷材料应在单独且密闭的容器中保存和运输,避免混淆。包装材料只能由指定人员按照批准的书面规程发放使用。

14.21每批印刷材料或内包材料都应给定一个特别参照码或识别码。

14.22过期或作废的内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应销毁并记录处理情况。

14.23所有待用产品和包装材料在发放包装部门时都须审查数量,性质及是否符合包装说明。

中间体和半成品

14.24中间体和半成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

14.25购买的中间体和半成品在接收时应将其视为起始物料进行处理。

成品

14.26成品最终放行前应隔离存放(待验),放行后应作为可用存货保存在生产商规定的条件下。

14.27成品的评估以及放行产品用于销售必需的文件在第17部分,“质量控制规范”中有述。

不合格,回收,返工和重新加工的物料

14.28不合格物料和产品应清楚标注并单独存放在限制区。应及时退回供应商,或适当时返工或销毁。不论采取什么措施都应得到受权人的批准并做记录。

14.29不合格产品重新加工或回收应是例外情况。只有当进行了风险评估,确定产品的质量没有受到影响,符合质量标准,按照规定的经审定的程序处理时才能进行。需保存重新加工或回收处理的记录。

14.30当将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早期批次产品在规定的生产阶段引入到相同产品的一批中时,需事先获得批准。回收工作需在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任何可能影响产品效期的因素)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回收情况需做记录。

14.31质量控制部门需考虑对返工,再加工产品或合并了回收产品的的成品做补充检验的必要。

召回的产品

14.32召回的产品应标注,单独存放在安全的区域,直到决定处理方式。应尽快做出决定。

退货

14.33从市场上退回的产品应销毁,除非能确定其质量合格;只有当质量控制部门按照书面程序严格评估后,才能考虑放行或重新贴签,或其他处理办法。评估应考虑产品性质,所需的特殊储存条件,产品状况和历史,以及放行到收回的时间间隔。如果对产品质量有任何疑问,则不适合重新放行或重新使用。应适当记录所采取的措施。

试剂和培养基

14.34试剂和培养基的接收和制备应有记录。

14.35在实验室配制的试剂应遵照书面规程配制,并适当贴签。标签应标明试剂浓度,标准化因子,保质期,进行再次标定的日期,以及储存条件。标签应由制备试剂的人员签名和注明日期。

14.36每次制备和使用时都应用阳性和阴性对照来确定培养基的适应性。阳性对照中的接种量应适合于所需灵敏度。

参考标准品

14.37如果存在官方标准品,应作为首选。

14.38官方标准品只能用于相关专着中描述的目的。

14.39生产者制备的标准品应按与官方标准品相同的方式进行检验,放行和储存。应存放在安全区域,由指定人员负责。

14.40二级标准或工作标准应通过适当的检测和定期的审核来设定,确保标准化。

14.41对标准品应适当标注,标签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物料名称;

(b)批号和控制号;

(c)制备日期;

(d)保质期;

(e)效力;

(f)储存条件。

14.42所有内部标准品都应参照标准品(如果具备)进行初次标定,此后应定期进行标定。

14.43所有标准品的储存和使用方式都不能对其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废品

14.44应制定规范,正确安全地存放等待处理的废品。根据国家法律要求,有毒物质和易燃物应存放在合理设计的隔离的密封柜里。

14.45不得积聚废品。应收集到合适的容器中,转移到室外收集点,定期经常以卫生,安全的方式处理。

其他

14.46灭鼠剂,杀虫剂,烟熏剂和消毒剂不得污染设备,起始物料,包装材料,中间材料或成品。

15.文件

15.1原则

完善的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关键,应涵盖GMP的所有方面。目的是规定所有物料的质量标准和规程,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方法;确保所有与生产相关的人员了解该做什么,何时做;确保受权人获知所有信息以便决定是否放行一批产品进行销售;确保证据以文件的形式存在以及可追溯性,提供可调查的记录和审计追踪。确保能获得验证,审核和统计分析所需要的数据。文件的设计和使用取决于生产商。某些情况下需汇集下述所有文件,但通常文件是分离的。

一般要求

15.2应认真设计,制定,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应符合生产和上市许可的相关部分的要求。

15.3文件应由相关负责人批准,签署姓名和日期。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变更文件。

15.4文件内容应无歧义:应清楚说明标题,性质和目的。文件应按顺序排列,易于核查。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读。由主文件复制为工作文件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差错。

15.5文件应定期审查和保持更新/保持在有效期使用。修订文件后,应具备防止误用已替换的版本的系统。替换下来的文件应保留一段时间。

15.6当文件中要求写入数据时,输入的内容应清晰,易辨认且不易擦去。应给数据的输入留足够的空间。

15.7任何对文件所做的改动都应签名并注明日期;改动后原来信息应仍然可以辨认。适当时需记录改动的原因。

15.8采取了任何措施都应制定或完成记录,使得与药品生产有关的所有重要活动都可追溯。记录应至少保留至成品失效期后一年。

15.9数据(以及保留的记录)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图片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进行记录。应具备主配方和与使用的系统相关的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并且需审核记录的准确性。如果文件是通过电子数据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在计算机上输入或修改数据,并且应有变更和删除内容的记录;应通过密码或其他方式限制访问/进入,关键信息的输入应单独核对。电子形式保存的批记录应通过备份至磁带,胶片,纸质打印或其他的方式进行保护。特别重要的是,在保存期间,数据应可随时获得/查阅。

需要的文件

标签

15.10应用于容器,设备或厂房的标签应清楚,明确,符合企业同意的格式。通常在标签上除了文字,再使用颜色表示状态(例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洁净)是很有益的。

15.11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所有的药物成品都应用标签注明,标签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药品名;

(b)活性成分列表(如果适用,提供国际非专利名INNs),说明每个成分的用量以及净含量(例如:剂量单位数,重量,体积);

(c)生产商指定的批号;

(d)非编码形式的失效期;

(e)任何特殊储存条件或必要的处理防范措施;

(f)使用说明,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预防措施;

(g)生产商或负责将药品投放市场的企业或人员的名称和地址。

15.12标准品的标签和/或随附单证应适当说明效力或浓度,生产日期,失效期,首次启封日期,储存条件和控制号。

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

15.13文件中描述的检验程序应当在现有的设施和设备上经过验证后才能用于常规检验。

15.14对于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具备经适当认可/批准和签署日期的质量标准,包括鉴别,含量,纯度和质量检测;适当时,中间体或半成品也应具备以上标准。应包括生产中使用的水,溶剂和试剂(例如酸和碱)的质量标准。

15.15每个质量标准都应得到批准,签署姓名和日期,由质量控制,质量保证部门或文件中心保存。起始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见15.18-15.21部分。

15.16需要定期修订质量标准,与新版本国家药典或其他官方药典的保持一致。

15.17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药典,标准品,对照图谱和其他参考材料。

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

15.18如果适用,起始物料,内包和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应提供物料说明,包括:

(a)指定名称(如果适用,为国际非专利名INN)以及内部编码参考;

(b)药典专着中的参考文献(如果具备);

(c)可接受限度内的定性和定量要求;

根据企业的规范,质量标准应补充其他资料,例如:

(a) 物料的供应商和原生产商;

(b) 印刷材料的样本;

(c) 取样和检验的说明,或者规程的参考;

(d) 储存条件和防范措施;

(e) 复检前的最大储存期限。

包装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与物料和/或其所装药品相容。应检查物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有缺陷,标志是否正确。

15.19描述检验程序的文件应当,根据每种起始物料的稳定性,说明所要求的对其进行再次含量分析的频率。

中间体和半成品的质量标准

15.20应具备中间体和半成品的质量标准。适当时,应与起始物料或成品的质量标准相似。

成品的质量标准

15.21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

(a)产品的指定名称以及编码参考(适用时);

(b)活性成分的指定名称(适用时用国际非专利名INNs);

(c)配方,或配方参考;

(d)剂型和包装细节的说明;

(e)取样和检验的说明或规程的参考;

(f)在可接受限度内的定性和定量要求;

(g)储存条件和防范措施(适用时);

(h)有效期。

主文件

15.22每个将生产的产品和批量都应具备经正式批准的主文件。

15.23主文件应包括:

(a)产品名称,含与其质量标准相关的产品参考编码;

(b)剂型,产品规格和批量的描述;

(c)所有将用到的起始物料的清单(如果适用,使用国际非专利名INNs),每种物料的用量,使用指定名称和该物料的专用参考进行描述(应提到在处理过程中可能消失的任何物质);

(d)预期最终产率的说明(可接受限度范围内),适用时,相关中间体产率的说明;

(e)加工位置和将使用的主要设备的说明;

(f)准备和操作关键设备所使用的方法,或方法参考,例如:清洗(尤其是产品变更后),装配,校验,消毒,使用等;

(g)详细的逐步工艺说明(例如:检查物料,前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

(h)任何中间控制的说明(包括限度);

(i)必要时,产品储存的要求,包括容器,标签,以及任何特殊储存条件;

(j)任何需采取的特殊防范措施。

包装说明/指令

15.24每批产品,规格和类型都需具备正式批准的包装说明/指令。通常包括,或参考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剂型,装量/规格以及使用方法(适用时)的说明;

(c)使用最终包装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装量/规格;

(d)一个标准批次所需的所有包装材料的完整列表,包括数量,尺寸和类型,使用每种包装材料与质量标准相关的编码或参照码;

(e)适当时,相关印刷包装材料和样本的示例或副本,说明已经标注了产品批号和失效期。

(f)特别注意事项,包括仔细检查包装区域以及设备,目的是确定包装前后生产线的清洁;

(g)包装操作的说明,包括任何重要的附加操作,以及将使用的设备;

(h)中间控制的细节,包括取样和可接受限度的说明。

批生产记录

15.25每批加工的产品都应该有批生产记录。记录上的内容应基于现行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相关的部分。

15.26任何工艺开始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所是否无以往遗留产品和文件,或者与计划的操作无关的物料,检查设备是否清洁,适于使用。记录检查结果。

15.27操作过程中,每个步骤应记录以下信息,步骤完成后记录上应由操作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a)产品名称;

(b)正在生产的批次的批号;

(c)生产开始,重要中间步骤和生产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d)每个生产步骤负责人的姓名;

(e)不同的重要生产步骤的操作人员,以及适当时,核查每一步操作(例如称量)的人员的姓名;

(f)每个实际称量的起始物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用量(包括任何加入的回收或返工物料的批号和用量);

(g)任何相关的工艺操作或重要事件以及使用的主要设备;

(h)进行的中间控制,执行人员的姓名,以及所得结果;

(i)在不同的和相关的生产步骤中获得的产量(产率),以及对与预期产率有重大偏差的情况的说明和解释;

(j)特殊问题的详细记录,任何偏离主文件的情况都应具备有签名的授权。

批包装记录

15.28每一批或一批的一部分产品需要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应按照批准的包装说明/指令的相关部分编写,应当设计这些记录的编写方法,避免出错。(建议使用经验证的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复制程序。应避免转抄批准的文件。)

15.29在任何包装操作开始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合无以往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计划的包装操作无关的物料,检查设备是否洁净,符合使用要求。应记录检查结果。

15.30进行每个操作时应记录以下信息,应通过签名或电子口令清楚标明日期和负责人:

(a)产品名称,批号和待包装产品的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预计产量,实际得到的产量以及物料平衡;

(b)包装操作的日期和时间;

(c)包装操作负责人的姓名;

(d)不同重要步骤操作人员的姓名;

(e)有关包装核对和符合包装说明/指令的检查,包括中间控制的结果;

(f)所进行的包装操作的详细记录,包括使用的设备和包装线的情况,必要时,不进行包装的说明/指令,或者将未包装产品退回储存区的记录;

(g)(尽可能提供)印刷包装材料的样本,包括印有批准批号,失效期以及任何附加信息的样本(适当时打印内容应定期核查);

(h)任何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任何偏离包装说明/指令的详细情况,含适当人员的书面授权;

(i)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回仓库的半成品的数量和参照码或标识,以及所得产品数量,以便进行充分的物料平衡。

标准操作规程(SOPs)和记录

15.31对下列内容,应具备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应行动的记录,或者适当时,所得的结论:

(a)设备装配和验证;

(b)检验仪器和校验;

(c)维护,清洁和消毒;

(d)人员情况,包括资质,培训,着装和卫生;

(e)环境监控;

(f)昆虫防治;

(g)投诉;

(h)召回;

(i)退货。

15.32每次接收起始物料和内包材料以及印刷包装材料都应有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

15.33接收记录应包括:

(a)发货单上和容器包装上的物料名称;

(b)如果与(a)项不同,则为“内部”名称和/或物料代码;

(c)接收日期;

(d)供应商名称,可能的话提供制造商名称;

(e)制造商的批号或参照码;

(f)总量和接收的容器的数量;

(g)接收后指定的批号;

(h)任何相关的说明(例如容器说明)。

15.34内部贴签,起始物料的留验和储存,包装材料及其他物料应有标准操作规程。

15.35每个仪器和设备都应具备标准操作规程(例如:使用,校验,清洁,维护),并且放置在设备附近。

15.36应具备取样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受权取样的人员。

15.37取样说明/指令应包括:

(a)取样方法和取样计划;

(b)用到的设备;

(c)注意事项,避免污染物料,或损害其质量;

(d)取样量;

(e)要求细分样品的说明/指令;

(f)使用的取样容器的类型,用于无菌取样还是一般取样,标签;

(g)特别注意事项,尤其在无菌或有害物料取样时。

15.38应有详细描述批号编写系统的标准操作规程,目的是确保每批中间体,半成品或成品通过特定的批号进行标识。

15.39应用于工艺步骤以及各个包装步骤的关于批号编写SOPs应互相关联。

15.40关于批号编写的SOP应确保同一个批号不会重复使用;对于返工批次同样适用。

15.41批号的安排/分配应立即记录,例如记录在台帐上。记录应至少包括安排/分配的日期,产品鉴别以及批量。

15.42不同生产阶段的物料和产品检验应具备书面规程,说明检验方法和使用的设备。应记录所进行的测试/检验。

15.43检验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a)物料或产品的名称,适用时还包括剂型;

(b)批号,以及适用时包括制造商和/或供应商;

(c)相关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参考;

(d)测试/检验结果,包括发现的情况和计算,以及任何质量标准的参考(限度);

(e)检验日期和参照码;

(f)检验人员的姓名;

(g)核实检验和计算的人员姓名和日期;

(h)放行或拒收(或其他决定的状态)的清楚说明,以及指定负责人签署的姓名和日期。

15.44物料和产品应有书面放行和拒收规程,特别是由受权人放行成品进行销售。

15.45每批产品的销售都应保留记录,目的是,例如便于在必要时召回批次。

15.46主要和关键设备应保持记录,适当时,应记录任何验证,校验,维护,清洁或维修工作,包括执行这些操作的人员和日期。

15.47主要和关键设备的使用以及产品加工区域应适当地按时间顺序记录。

15.48应有书面规程指派清洗和消毒的职责,并且详细描述清洗计划,方法,设备和使用物料以及待清洗的设施和设备。应遵照这些书面程序。

16.生产管理规范

16.1原则

生产操作必须遵守明确规定的程序,符合生产和上市许可,目的是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一般要求

16.2所有对物料和产品的处理,例如接收和清洗,留验,取样,储存,贴签,分发,加工,包装和销售都应按照书面程序或指令进行,必要时进行记录。

16.3应尽可能避免任何偏离指令或规程的情况。如果发生了偏差,应按照批准的规程进行处理。偏差应由指定人员在质量控制部门的参与下进行书面批准。

16.4应进行必要的产率和物料平衡量的检查,确保未出现超出可接受限度的差异。

16.5在同一房间或区域不能同时或连续对不同产品进行操作,除非可排除混淆或交叉污染的风险。

16.6在加工的任何时候,所有物料,半成品容器,主要设备以及适当时,使用的房间和包装线应当贴标签,或者用正在加工的产品或物料的标志进行标识,标明其规格(适用时)和批号。适用时,标志应标明生产阶段。有时也需记录上一次加工的产品的名称。

16.7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生产厂房。

16.8通常,非医药产品不能在药品生产区或设备上进行生产。

16.9过程控制通常在生产区进行。过程控制的进行不能对产品或其他产品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交叉污染或混淆)。

生产中预防交叉污染和细菌污染

16.10当生产中使用干燥物料和产品时,应采取特殊防范防止产尘和扩散。应制定适当的空气控制条款(例如:送风和抽风符合质量要求)。

16.11必须避免一种起始物料或产品被另一种物料或产品污染。从加工的产品物料,设备上的残留物,进入的昆虫,操作人员的着装,皮肤等处不受控制地散播尘埃,气体,微粒,蒸汽,水雾或有机物,会增加意外交叉污染的风险。这些风险的重要性取决于污染物类型以及被污染的产品。危害最大的污染物包括高致敏性物质,生物制剂如活微生物,某些激素,细胞毒性物质,以及其他高活性物料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最大的产品包括通过注射给药或用于开放性伤口或者大剂量和/或长期给药的产品。

16.12应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或有组织的措施避免交叉污染,例如:

(a)在专用和自限性/封闭的区域进行生产(需应用于青霉素,活疫苗,活细菌制剂和某些其他的生物制剂);

(b)按照经验证的清洗规程进行适当的清洗后再进行连续/批量生产;

(c)提供合理设计的气闸,压差以及送风和抽风系统;

(d)减少由于再循环或再次引入未处理或处理不充分的空气而产生污染的风险;

(e)在加工产品或物料的区域穿防护服;

(f)采用有已知效果的清洗和净化程序;

(g)生产中使用“密闭系统”;

(h)残留物检测;

(i)在设备上使用清洁状态标签。

16.13应根据标准操作规程定期核查预防交叉污染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16.14应对生产易受影响的产品的区域定期进行环境监控(例如:进行微生物监控以及适当时尘埃粒子监控)。

工艺操作

16.15任何工艺操作开始前应确保工作区和设备清洁,无任何与目前操作无关的起始物料,产品,产品残留物,标签或文件。

16.16应进行任何必要的中间控制和环境控制都并且记录。

16.17应建立标志标明设备或设备的辅助设施(例如供水或供气)出现故障。未修复前不得使用有缺陷的设备。使用后应按照详细的书面规程立即清洗生产设备,清洗后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单独存放,或以其他能防止污染的方式放置。

16.18应(在基于数据的基础上)说明设备清洗后和使用前存放的时间限度。

16.19用于灌装的容器在使用前应清洗。应注意避免和去除玻璃碎片和金属微粒等污染物。

16.20应记录和调查任何与预期产率有重大偏差的情况。

16.21应该进行检查,确保将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到另一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正确。

16.22输送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的管道,以及适当时其他管道应按书面规程进行消毒和保存,书面规程应详细说明微生物污染的行动限以及处理措施。

16.23用于测量,称量,记录和控制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并保存记录。为确保正常使用,仪器应每天检查或在用于检验之前进行检查。应明确标明校验和维护日期以及需再次校验的日期,最好用标签贴在仪器上。

16.24维修和维护工作不得对产品质量造成危害。

包装

16.25当制定包装计划/程序以后,应特别注意减少交叉污染,混淆或替代的风险。不同产品不得在临近区域进行包装,除非有物理隔离或其他能提供同等保障的系统。

16.26包装开始前,应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线,印刷机和其他设备清洁并且不遗留以往的产品,物料或文件等与目前操作无关的事物。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检查表进行包装线清洁,并做好记录。

16.27每个包装现场或包装线应显示正在包装的产品名称和批号。

16.28通常,灌装和密封后应尽快贴签。如果延迟贴签,应按照合理的程序确保不发生混淆或误贴标签。

16.29应检查和记录单独进行或在包装过程中进行的印刷(例如打印编码或有效期)的正确操作。应注意对手工打印定期进行复核。

16.30当使用剪切式标签或在离线附加打印和手工包装操作时应特别注意。通常选择卷式标签而不是剪切式标签以避免混淆。通过自动化电子方法对所有标签进行在线验证有助于防止混淆,但应进行检查以确保电子读码器,标签计数器或类似设施运行正确。当手工贴签时,应更频繁地进行中间控制检查。

16.31包装材料上打印或钢印的信息应清楚,不易褪色或擦去。

16.32产品包装时常规的在线控制应至少包括以下检查:

(a)包装的外观;

(b)包装是否完整;

(c)是否使用了正确的产品和包装材料;

(d)附加打印是否正确;

(e)包装线监控器正确运行。

从包装线上取走的样品不应返回使用。

16.33在包装中出现异常情况的产品,只有经过受权人特别检查,调查和批准才能再次引入工艺中。应详细记录该操作。

16.34半成品和印刷包装材料以及生产的产品数量之间的物料平衡中发现任何重大或异常偏差,在放行前应该进行调查,认真计算并记录。

16.35包装结束时,任何未用的印了批号包装材料应进行销毁并记录。如果未印编码的印刷材料返回仓库,需按书面程序在退回未用物料前进行检查。

16.36在转移到授权人前,应当检查生产记录,作为批准放行的一部分。任何不满足生产规范的分歧或偏差应该彻底调查。调查,如果有必要,需调查涉及相同产品的其他批次和有关的其他产品。书面调查记录应包括结论和后续行动

17.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17.1质量控制是GMP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和检验,组织机构,文件和放行程序,确保进行了必要和相关的检验,未达到满意的质量前物料不得放行使用,产品不得放行销售或供应。质量控制不仅限于实验室操作,而需包括所有涉及产品质量的决定。

17.2质量控制与生产相互独立,被认为是基本原则。

17.3每个生产商(生产许可证的持有者)需设质量控制部门。质量控制部门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受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的管辖,该人员管理一个或几个控制实验室。应具备充分的资源,确保所有的质量控制工作能得到有效且可靠的执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a)起始物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和检验,以及适当时以GMP为目的的环境监控需具备充分的设施,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批准的规程;

(b)起始物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取样必须由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照适当的方法进行;

(c)必须进行确认和验证;

(d)必须做记录(手写和/或记录仪),证明已经完成了所有要求的取样,检查和检验,任何偏差都已做了详细记录和调查;

(e)成品中所含的有效成分应符合上市许可证上规定的定性和定量要求;有效成分需达到规定的纯度,具有适当的包装和标签;

(f)需记录物料和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产品评估需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的回顾和评估以及对偏离规定程序的情况的评价;

(g)需对起始物料和产品进行足够的留样,以便将来必要时检查产品;留样的产品需保存在其最终包装内,除非包装过于庞大。

17.4质量控制其他职责包括:

(a)建立,验证和执行所有的质量控制程序

(b)评估,保留和储存药物的参考标准品

(c)保证物料和产品的包装容器标签正确

(d)保证药物活性成分的稳定性

(e)参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投诉调查

(f)参与环境监控

(g)参与质量风险管理程序

所有这些工作都应按照书面程序执行,必要时做记录。

17.5质量控制人员需进入生产区进行取样和适当时进行调查。

起始物料和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

17.6每种物料或产品的检验都应遵照相关的书面检验程序进行。在物料或产品放行或拒收前应由管理者对结果进行核查。

17.7根据书面程序抽取的样品应对其批次具有代表性。

17.8取样时应避免污染或对产品质量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已取样的容器应相应标注,取样后仔细地再次密封。

17.9取样时应注意防止受所取物料的污染或混淆。所有与物料接触的取样设备需清洁。对某些有特别危害或高效的物料需采取特殊防范。

17.10取样设备需清洗,必要时每次使用前后进行消毒,与其他实验室设备分开存放。

17.11每个取样容器都应具备标签,注明:

(a)所取物料的名称;

(b)批号;

(c)被取样容器的编号;

(d)样品的编号;

(e)取样人员的签名;

(f)取样日期。

17.12物料或产品检验中的超标结果(OOS)应按照经批准的程序进行调查。保留记录。

检验要求

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

17.13起始物料或包装材料放行使用前,质量控制部门主管应保证物料已检验,其性质,规格,纯度以及其他质量参数符合质量标准。

17.14对起始物料,来自每个容器的样品应进行鉴别试验(参见14.14项)。当有验证证明起始物料容器没有被错误标记,允许对部分容器进行抽样。验证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a)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性质和地位他们对GMP要求的理解

(b)起始物料制造商的QA系统

(c)生产和控制起始物料的生产条件

(d)起始物料的性质和药用产品的用途

在这样一个体系下,豁免验证程序是可能,起始物料容器的同一性测试可从以下几点被接受:

(a)起始物料来自统一产品制造商或厂房

(b)起始物料直接来自制造商或在制造商的密闭容器里有可靠的历史,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由买方(药品的生产商)或官方认证机构定期审计

不满足任意一点,验证都无法完成:

(a)起始物料由中间机构提供,例如经纪商,制造商的来源未知或未审计

(b)起始物料用于注射用药品

17.15对每一批印刷的包装材料,接收后应进行检查。

17.16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单可以代替生产商的检验,前提是生产商通过对供应商的检验结果进行适当的定期验证(见8.8和8.9项)以及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现场审计,以此证明供应商的检验是可靠的。(本条不影响17.15项)。报告单必须是原始形式(不能为影印本),或者能保证其真实性。报告单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6):

(a)发放报告单的供应商的资料(名称和地址);

(b)主管当局的签名,及其资质说明;

(c)检验的物料名称;

(d)检验的物料的批号;

(e)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f)获得的检验结果;

(g)检验日期。

中间控制

17.17需保留中间控制记录,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见15.25项)。

成品

17.18对于每批药品放行前,应有适当的实验室(检验),证明符合其成品质量标准。

17.19不符合既定质量标准或任何其他相关质量要求的产品应予以拒收。

批记录审核

17.20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应进行审核,作为批次放行批准过程的一部分。应彻底调查偏离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必要时,调查应扩展到相同产品的其他批次或可能与该次不合格或偏离相关的其他产品。调查应做书面记录,包括结论和跟踪措施。

17.21每批成品的留样应至少保留至效期后一年。成品通常应保留在其最终包装内,在推荐的条件下存放。如果包装异常大,小型样品应保存在适当的容器中。活性起始物料的样品应至少保留至其相应成品效期一年以上。其他起始物料(除了溶剂,气体和水),如果稳定性允许,则至少保留两年。物料和产品的留样量应足够做至少两次全面复检。

稳定性实验

17.22质量控制部门应评估药物成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必要时,包括起始物料和中间体产品。

17.23质量控制部门应在稳定性实验的基础上,结合储存条件设定有效期和货架期质量标准。

17.24对于进行中的稳定性测定,应制定和执行书面程序,包括以下要点:

(a)研究中的药物的完整描述;

(b)整套检验参数和方法,描述药效,纯度,物理性质的所有检验,用文件证明这些检验能表明稳定性;

(c)包含足够批次的规定;

(d)每个药物的检验计划;

(e)特殊储存条件的规定;

(f)充分留样的规定;

(g)所有数据的汇总,包括研究的评估和结论。

17.25上市前以及任何工艺,设备,包装材料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时应确定稳定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7f4bb5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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