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案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理分析作者:骆以云 苏星星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22期
[摘 要]互联网搜索引擎商通过“关键词检索”为企业提供有偿推广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把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检索关键词引发了多起诉讼案。但是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存在严重分析,这种涉及商标检索的竞价排名是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搜索引擎商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和竞价排名服务广告性质的判定都值得讨论。本文试图以“百度案”和“Google案”两个典型案件对竞价排名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竞价排名服务实质是一种对商业机会的竞争,属于广告行为,检索的关键词必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搜索引擎商有义务对其客户进行审查。并想借此说明网络侵权并不具有不可理解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一切行为仍然要受到普通法的约束,相关侵权案件的判罚也适用基本的法理来解释和判定。
[关键词]竞价排名 关键词 合法性 商业机会 共同侵权
近年来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而使更多的人接触到网络和使用网络,网络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搜索业的发展,出现了诸如Google、Baidu、Yahoo!等一系列大型的搜索引擎网站。而与此同时在网络上形成的各种因搜索显示排名引发的侵权或利益纠纷也层出不穷。最近百度“竞价门”事件由中央电视台的连续两次负面报道而闹得沸沸扬扬。在此体现了主流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力巨大,但是其实相关的法律诉讼早已有之,只是不怎么为人所关注。一方面相关的案件还没有最终的审判结果,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下面我们以两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竞价排名引发的商标侵权问题。这两个案件性质基本相同,一审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搜索引擎商的权力义务认识上的偏差。
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广告主在购买该项服务后,通过注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购买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按不同的顺序进行排名,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同时根据对不同地域范围的划分通过关键词点击链接量收取相应的点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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