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琼府[2009]7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8
【实施日期】2009.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的意见
(琼府[2009]77号 2009年12月1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关于“继续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和联手扶贫措施,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的要求,以及国家扶贫办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国开办发[2008]27号)等精神,更好地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和中部山区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三集中”扶贫战略以来,全省共统筹、整合各项涉农资金20多亿元,集中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上学难、行路难、饮水难和看病难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践证明,“三集中”扶贫是整合多种扶贫资源,提高扶贫工作成效,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实施“三集中”扶贫新机制十分必要。
由于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三集中”扶贫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项目申报方面,统筹不到位,多头重复申报,申报资金数额与实际需求不符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在项目审批方面,不同部门项目计划申报不同步,难以按时集中审核,加上程序环节较多,造成审批时问过长;三是在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地方采取“撒胡椒面”的做法,未能做到相对集中使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没有贫困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共同发展;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小康。到2008年底,我省农村还有49.52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重点贫困行政村中还有813个自然村未通路,41个自然村未通电;少数民族地区还有20300户群众仍居住茅草房,9600户群众的住房属于危房,11个贫困市、县农村还有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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