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16-06-22 21:02: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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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
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 )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2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害的工具。与法治观念不相容。

3 l 99 5 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 1996 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 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l996 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 l )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 3 )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

4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
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 1 、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 2 、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

5 2001 6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

答:( l )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须。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2 )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不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3 )过去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1 995 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法官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认识更加明确。对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定决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降作用。

6 马克思种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分析这个观点。 
答: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但是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杜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7 某镇镇长在一次镇人代会上郑重指出:为维护全镇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快全镇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做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依法治镇、依法治村,要制定各种办法、规定来治理全镇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别是重点治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民。请你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对这段话做出分析。

答: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论却表明了他所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依法治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因此。该镇长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

8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现在仍有人认为。法的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者。请你结合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对这一认识作出评价。 
答: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法的作用。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作用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侧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就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9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答: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体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从范围上讲,两者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但其内容和效力是有差别的。并非无内容和效力之异。就内容而官,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级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行政法规与鉴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刨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10法制定过程中,应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

:这种观点是对的,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使法律真正有效力,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从某种意义外讲。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法律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11有人认为。权利是让人享有的。义务是让人承担的。因此。有权利就没有义务,试评价上述观点。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木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的相互协作的关系和状态。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可见。二者在具体法休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权利享有者并不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并不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如果从具体法律关系之外看。权利享有者也承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义务承担者也可能享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从总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和和义务总和上处于等值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雄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权利本身并不是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权利主体也要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也享有权利。

12 甲。男, 27 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 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答:这是一个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是按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通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原则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本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将导致老人无法安度晚年。因此应该适用公平责任。运输公司应予以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13 有当事人认为,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服务:也有律师认为,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可以不计一切手段。试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分析这些看法。

答:律师在我国被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法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性质决定了该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木原则和要求。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和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但执行职务一定要依法办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还有:严格保守职业秘密,律师严守职业秘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普遍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尊重同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职业伦理规范、遵循诚信原则而进行公平、平等的竞争就是公平竞争。反之。则是不正当竞争。律师应遵循同行为友、互相称重,互相学习、真诚相待、能力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的关系准则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廉洁自律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伦理品格。同时。律师应注意自身语言文明。举止庄重,仪表质朴、整洁大方。

14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瞩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晰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答: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缝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具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瞩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15三个学生在争论新法颁布生效后对于过去的犯罪行为应如何惩处的问题。学生甲认为应当按新法惩处。学生乙认为应按旧法惩处。学生丙认为如果新法轻则应按新法惩处。请你应用所学法的效力的知识和原理。说明三人得出各自的结论所依据的不同效力原则。

答:三个学生在争论时。主要涉及法的效力中关于法律的溯及力的不同原则问题。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三个原则。学生甲所持的是从新原则,即认为新法应对颁布生效以前的案件和行为适用:学生乙则坚持了从旧原则,即认为新法对颁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学生丙所持的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认为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新法规定不是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6 赵甲、赵乙、赵丙于 2 001 7 3 日哄抢某村农民西瓜600斤。 7 4 日将西瓜出售。 7 6 日向街道派出所投案自首。街进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 元、退赔500 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交纳了罚款并如数退赔。与此同时。乡政府在接到某村农民的报案后,对赵甲等二人也作出了罚欲 50 元、退赔500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以己经接受了街道派出所的处罚为由,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试分析之。
答:赵甲等三人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性质上看,乡政府、街道派出所就赵甲等三人哄抢西瓜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属于行政处罚,在赵甲等三人已经向街道派出所交纳了罚。政府再要求赵甲等三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而且乡政府、街道派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都是罚款和退赔。种类一样。在两者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以先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因此。赵甲等三人有权不履行乡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

17 丁某是某自治州银行行长, 1990年经人检举。检察院立案侦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丁某贪污、受贿120 万。从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有很多人为丁某求情、开脱。还有领导同志说丁某是爬过雪山,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革命,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功过相抵。从轻处罚算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顶住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秉公执法。公正审理了丁某一案。试用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分析之。

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处理丁某一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说王子与老百姓犯了同样的罪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这句老话的含义是一样的,再具体说,就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指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罪同罚。本案中的丁某身为老干部,本应有较一般干部、群众更强的守法意识,却没能在腐蚀面前保持气节,利欲熏心,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已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侧坡。司法人员秉公处理是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正确的。

18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因经常旷课、迟到、早退,一向和班主任张某关系不好。一天放学后。见李某某的文具丢在课桌上。张某为李某某收拾文具,无愈中发现李某某书包里的一封情书,。就拿走了情书。第二天,张某批评李某某又迟到,李某某项了几句嘴。张某在气愤之余。质问情书一事。李某某不肯承认,张某就当众宜读了情书的内容,李某某又羞又愤,跑上教学楼顶楼。从四楼跳了下去。经抢救。李某某在医院住院 5 个月后出院,左脚落下终身残疾。请分析:因为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由于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教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不仅加海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混合过错应句具备以下特征:(1)有损害事实发生:( 2 )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如果仅有一方有过错,不构成混合过错:(3)加害人与损害人的过错均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4 )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本案案情符合上述四个个特征,李某某自杀致残,李某某本人和其班主任张某均有一定的过错。相比较而言,救师张某的应负主要贵任。由于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某中学承担。

19 一日,农民赵某的二叔来走亲戚。时至夜晚,赵某留叔叔在家吃晚饭。赵某的妻子孙某做饭时。没有留意到装味精的瓶子已被家里的孩子闹着玩时装入了一些鼠药。这些鼠药颜色花花绿绿与底部味精的颇色区别颇大。孙某将鼠药当做味精放入了汤中。赵某的叔叔一个人将大部分汤喝掉。当场即腹中疼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试用自己学过的法律原理分析孙某误将鼠药当做味精放入汤中。致使客人中毒身亡,需不需要承担法你资责任?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成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无个方面。分析孙某是否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城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我国刑法关于主观放面的规定有两类,一是故意,一是过失。故意包括两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也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之中,孙某显然没有要毒害赵某叔叔的犯罪意图。因此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如前所言,过失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轻率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相对照,我们可以看出。孙某应当发现自己放入汤中的东西可能不是味精,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而未加鉴别,导致赵某的叔叔中毒身亡,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比故意犯罪轻。)我国刑法规定。过失杀人应当承把刑事责任。因此孙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 某超级市场为防止顾客偷窃商品。在超市入口处粘贴一纸规定。内有偷一罚十的条款。某日,一位顾客偷窃商品被超市保安发现。保安依照该规定。收取顾客十倍于商品价格的罚款。该顾客回家后。咨询律师朋友,以超市为被告起起诉讼。试分析之。

答:超级市场无权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也无权收取罚款,该顾客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偷一罚十实际上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超市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企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市既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也没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对于顺客在超级市场里偷窃商品的行为。是否作出处罚、如何处罚。这种权力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超级市场的行为无疑任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顾客有权提起诉讼。

21 张某为某县城出售新鲜猪肉的个体经销户,1999 年春节期间。张某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后被群众告发。县检疫局对猪肉进行检疫后,发现张某出售的为病死猪肉。遂对张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决定,并要求张某印制悔过书2000份张贴于大街小巷。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县检疫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为什么?

答:县检验局对张某的处罚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4000元罚款。另一项是要求张某印制 2000份悔过书,并张贴于大街小巷。第一项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而第二项处罚于法无据。侵犯了张某的权益。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共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见。罚款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悔过书则完全是县检疫局的创造。县检疫局作出的第二项处罚决定违背了依法行政这一法治原则。

22 甲饲养有一匹公马,性情十分暴烈,不好使用。甲遂以700元人民币的低价出售给乙,山售该马时。甲没有将马的性情如实告知乙。乙买马后的第二天。该马就将乙庭院内的一间小屋毁坏,造成约 1200元的损失。乙要求将马退还给甲。并由甲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试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一下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乙可以将马退还给甲。拿回价款。即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甲承担1200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没有将马的性情如实告知乙,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间时,有欺诈情形存在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梢合同。同时,由于马的性情十分暴烈,不好使用。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另外,马给乙造成了财产报失,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加害给付。对于加害给付。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当然,如果选择适用违约责任,就意味着合同有效。因为只有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才会发生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乙在要求撤消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资任。

23李某是在校大学生。一天晚上从电影院散场山来路过一胡同时,看见两个流氓持刀抢劫一位老者。李某环顾四周。在垃圾堆旁捡起一报铁棍,冲过去用铁棒猛击流氓甲的背部,流氓乙见势不好。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流氓甲高位瘫痪。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资任。运用自 己学过的法学原理分析一下为什么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构成犯罪。

答: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免责条件有私法免责条件和公法免责条件两类。公法责任都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并且公法责任不允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公法的免责条件包括:( 1 )追诉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 )自首成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3 )当事人不起诉。公法案件中也存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比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除此之外,公法的免责条件还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这两种行为虽然从表现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究其本质。是为了排除社会危害性而实施的行为,因此非但不是犯罪。见义勇为更为社会所提倡。本案之中。李某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行为不仅受害者本人可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实施。关健在于。我国刑法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 3 款的规定是 1 997 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增加这一规定是由于遏制犯罪。提倡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考虑。结合这两款规定。大学生李某的行为符合当场与暴力犯罪作斗争可以享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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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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