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15 04:13: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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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



  篇一: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中发〔20XX6号)精神,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森林管护方式和监管体制创新,加快国有林场发展模式和森林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持续供给、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生态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利益的原则。完善国有林场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职工就业增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原则。省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市(地)、县(市、区)政府负全责,发改、林业、财政、人社、机构编制、教育、民政、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银监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依法依规操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范围
  本次国有林场改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登记备案且机构、人员健全的国有林场。机构健全并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苗圃、种子园、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参照执行。
  四、总体目标
  从20XX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到2020,初步建成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经营手段科学,基础设施完善,职工生活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体系,实现国有林场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的新跨越。
  ——森林资源持续增长。通过退地还林,封山育林,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保护等综合措施,森林资源实现较大幅度增长,森林保有量达到551.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74.5%
  ——森林质量明显提高。科学经营森林,不断加大森林抚育力度,年森林抚育面积增加到18.7万公顷,林分质量不断提高,公顷蓄积量增加到86.4立方米。
  ——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国有林场实现饮水安全,通场公路全面硬化,林区道路路网密度不低4/公顷,林场与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林场职工收入持续提高,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林业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在不突破生态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推行新的产业发展模式,挖掘林业潜力,激发内生动力,充分释放林业潜能,使林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事业编制全面精简,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
  五、主要任务
  (一)主体改革
  1.确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原则上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职能、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原为事业性质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可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原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保持企业性质不变。
  2.建立相对稳定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原则上保持现行的国有林场分级管理体制不变。国有林场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的,由原国有林场同级政府提出,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政府批准。
  3.整合国有林场。在稳定现有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鼓励对同一县(市、区)域内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下的林场进行整合重组。林地面积较小的苗圃、种子园等就近并入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合并重组的,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场发[20XX]120号)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4.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按照大型(林地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中型(林地面积在10万亩至30万亩)、小型(林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下)国有林场核定编制分别不低于504030。对现有人员超出核定编制的林场可采取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灵活方式,除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外,人员只出不进,对原在编职工都按在编人员管理,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人员,最终过渡到核定的编制和人员数量。国有林场改革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5.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林场承办的企业要从林场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国有林场作为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有条件的可整合国有林场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暂时不能分开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等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
  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切实解决好教职员工和医务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6.完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任务由林场职工承担,作为解决就业渠道。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部分,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
  7.健全职工就业机制。核编后原编制剩余人员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一是通过财政专项经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其从事森林抚育、造林和管护等工作;二是利用现有经营项目组建新的法人经营实体方式安置,或由林场为富余职工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鼓励国有林场职工离岗创业,对经单位同意的可在五年内保留原职工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8.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国有林场按照单位性质全员参加属地相应的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所需资金按照改革后明确的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对于改革前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要与属地对接政策,补齐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维护职工权益。完善国有林场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9.建立森林资源监管制度。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要求,实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省、市、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体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地方国有森林资源监管职责。依
  篇二:某某某市林业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某某某市林业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XX?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XX?25号)精神,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激活经营机制,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保障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深入我市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认清形势,明确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我现有国有林场2个,职工183人,经营面积9.5万亩,森林覆盖率89.5%,林木蓄积52.9万立方米,小径竹蓄积4.9万吨,林场总收入120万元。多年来,国有林场在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工作中发挥了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培育国家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国有林场还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投入严重不足、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基础设施薄弱、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国有林场总体上仍未走出困境,与新时期林业和我县生态建设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落实以人
  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为此,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完善和强化国有林场组织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步伐、发展国有林场经济、促进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生态建设的大好机遇,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推动国有林场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为核心,遵循“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指导,可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建立适应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全面保护,加快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步伐,调整林种结构,强化科学经营措施,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推进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坚强的绿色生态屏障和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到20XX年,全县国有林场完成封山育林2万亩,其中宜林荒山造林0.7万亩,灌木林改造0.3万亩,低产(低
  效)林改造3.5万亩,中幼林抚育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93%,林木蓄积达到6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到2020年,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面积达到并稳定在10万亩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97%以上,林木蓄积达到7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
  二、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
  (一)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县政府决定将梁平县林场、梁平县竹海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管护面积大小,梁平县林场下设5个管护站,梁平县竹海林场下设3个管护站。每个管护站设23个护林点。从20XX101日起,两个国有林场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国有林场场长实行聘用制与委任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用。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工资及管护费用与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挂钩。
  (二)加快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步伐。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林场全面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在明晰产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以森林资源为资本控股或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农发展联营和股份合作林场;鼓励林场职工承包管护林和开发林地,兴办家庭林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在国有林场搞开发。在尊重林主意愿的基础上,将国有林场毗邻的集中
  连片天然林协商划归国有林场管护;国有林场零星分散的山头地块,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让其发挥更大效益。以承包、租赁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形式进行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转让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及出售场属企业的收入用于国有林场发展。
  (三)鼓励国有林场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要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花卉苗木、森林食品、珍贵药材以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栽培等新兴产业,大力培育新的林业经济增长点。有条件的林区,应积极兴建森林公园,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推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鼓励国有林场根据所经营森林不同的利用方向,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增加珍贵树种营造比例,改造低效林,积极培育大中径级林木。提倡科学经营森林,鼓励国有林场开展幼林抚育,在强化抚育间伐作业设计、方案审批和施工检查验收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要积极支持解决。
  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国有林场职工在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后,可以承包国有荒山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生产项目,可以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苗木、花
  卉、养殖、旅游服务、小型加工等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归职工所有。国有林场现有的不适合统一管理的各种经营性项目,可采取承包、作价出售、拍卖等多种方式转给职工个人或以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对职工家庭林场经营用材林正常采伐所需的指标,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
  (四)合理分流国有林场富余人员。要利用现有经营性项目转制集中分流富余人员,对国有林场兴办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继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职工自谋职业,保留职工身份;通过就地发展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等项目自谋职业的职工,林场在经营用地、资金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组织富余人员从事育苗、造林、工程设计、监理、检查验收或开发性项目,也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对暂时无法安置就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范围。对分流的富余人员,要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强生产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再就业创造条件。培训结束后,要积极推荐就业。培训经费由林场承担,富余职工较多且较困难的国有林场,要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
  (五)积极改善国有林场基础条件。按照国有林场的事权划分,县人民政府将把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将贫困国有
  篇三: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一、退休、退养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XX]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117
  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社部发[20XX]21号文件第一条第6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XX]19号)第十九条第6款“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60号第四条第4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5款“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XX]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
  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XX17号第二款“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款“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
  ()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XX]8号)文件中规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XX]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XX17号第三条第一款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XX]97号)第三条“(二)市属企业、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XX]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相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8、(《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XX]4号)第五条“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工龄年核定。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
  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工龄年”9、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XX]106号第四条第3款:
  “现正常经营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安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赣府厅发[20XX]81号)执行,并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XX]81号)第十八条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1120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057acb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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