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1 16:17: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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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开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概念

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是指在原有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基础上,房屋征收人将货币补偿款以支付资金证明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由政府组织团购或采购的具有一定幅度价格优惠的商品房房源库中自主选购商品房的新型征收安置方式。

采用新型货币化安置要本着政府搭台,居民自愿,各方受益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更多的自由选择购房权,确保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缩短回迁周期、降低购房成本、促进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交易进一步活跃的目标。

二、房源确定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被征收居民实际需求,通过政府与开发商确定团购价格或政府组织采购的办法尽可能降低购房价格。同时要建立房源库,由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并给与一定的补贴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各市(县)区政府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房屋征收、财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与开发企业确定团购价格和政府组织采购价格,建立和更新房源库、确认购买和成交、落实补贴和优惠政策、全程代办贷款手续和房屋登记等工作。

进入房源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二)项目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三)房屋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原则上为现房。

进入房源库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三、工作内容

(一)审查项目和企业的入库资格;

(二)与具备入库资格的项目和企业洽谈最低均价,房屋均价应低于近3个月商品房备案成交均价的10%以上。

(三)建立房源库。符合上述条件的房源进入房源库,一房一价。房源库的房屋每个月可以调整一次,其间不允许出售,擅自出售的,取消入库资格。

(四)房源库的房屋应于征收现场公示或网上查询,房管部门可协助群众办理项目选房、履行成交确认手续、全程代办贷款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等。

(五)被征收人应从征收部门得到的支付资金证明的金额为征收评估价格与补贴金额之。被征收人持征收安置协议、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支付资金证明,在房源库中选定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由征收人将支付资金证明上资金全额打入开发商账户,购房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补交;购房资金有剩余的,征收人将购房款打入开发商账户,余款由征收人返还给被征收人。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持征收安置协议,居民身份证明到所属拆迁公司办理支付资金证明,在房源库选定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资金小于购房资金的,由国开行将支付资金打入开发商账户,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补齐余款;支付资金大于购房资金的,国开行将房款打入开发商账户,差额部分由拆迁公司出具现金支票,被征收人到结算银行办理支付。

(六)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回迁房标准收取。

(七)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属买卖行为,应遵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各项条款的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八)各市(县)区因区域、地段等环境影响,因地制宜,可采取政府采购模式等相关方式,具体实施方案应经过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de15c0650e52ea54189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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