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屋拆迁补偿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03 15:01: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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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

(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二)非住宅房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附三、树木补偿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²的,按人均15 m²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m²;

商业(二):每月20/m²;

商业(三)、(四):每月15/m²;

办公:每月8/m²;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m²;

仓储:每月5/m²。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 m²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 m²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m²;

层高2.2米以下至1.8400/m²;

层高1.8米以下至1.5300/m²;

层高1.5米以下200/m²。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m²;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300/m²;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150/m²;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80/m²;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50/m²。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b016f5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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