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

发布时间:2019-05-24 16:50: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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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计量监督

【发文字号】技监局发[1993]26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810 实施日期:200412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3.10.09

【实施日期】1993.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贸易的迅速发展,商贸活动中缺斤短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据统计,这几年全国各地消费者的计量投诉数量始终占投诉总量的第二位,今年以来,计量投诉数量又有所上升,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现予发布。这一计量监督规定是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经营者、生产者是否短量的依据,也是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依法加强自身计量管理的依据。请你们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 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

第四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

第五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一致。

第六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328bd1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83.html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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