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劳动法学 例题分析试题与答案

发布时间:2017-10-24 17:41: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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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劳动法学

 

例 题 分 析 一

  一、填空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 )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 )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5、( )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6、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 )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于( )范畴。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 ),另一方是( )。

  8、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由( )、( )、( )组成。

  9、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 )。

  10、劳动法律事实分为( )和( )两大类。

  1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

  1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或者( )。

  13、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关系从事有( )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 )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 )、( )和( )为期限。

  二、简答题

  1、简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简述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3、简述劳动力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具有的特征:

  4、简述劳动就业原则。

  5、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论述题

  1、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2、如何理解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

  刘某系理想印刷厂的财务人员,1999年3月进入该厂工作,跟印刷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印刷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刘某被作为冗员被理想印刷厂辞退,刘某提出其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印刷厂应当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刘某的要求被理想印刷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节无效,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试分析:

   = 1 \* GB3 ①印刷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 2 \* GB3 ②理想印刷厂是否应当如何给予刘某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补偿份额?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2、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

  3、独立法律部门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5、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6、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7、劳动者,用人单位

  8、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9、共同指向的对象

  10、行为;事件

  11、合法行为

  12、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3、劳动;经济收入

  14、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5、有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二、简答题

  1、

 (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关系尽管也以劳动行为为内容,但它与劳动结果紧密相联。

 (2)劳动力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4)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工资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2、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如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如公务员、教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现役军人、家庭用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3、

 (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不可分离。劳动力售出后无法取回,具有卖断性,任何劳动力无法像一般的商品那样可以在契约无效时,恢复原状。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需要更长的时间。

 (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劳动能力一旦形成是无法储存的,一定时间过后,会自然消耗。

 (4)再生产的不可间断性。劳动力无论是否被使用均需持续进行劳动力再生产,因为劳动力再生产于劳动力存续和劳动者生命是同一过程,不可间断。

  4、

  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劳动就业过程起指导作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就业原则有以下几项:(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双向选择原则;(4)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5、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论述题

  1、

 (1)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看,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蕴涵在自身体内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或雇主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支配或使用所掌管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条件。因此,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并不是同自己所有的或自己直接支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2)从劳动关系的内容来看,劳动关系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使得劳动者的活劳动转化为有形或无形的财产。这是一种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而不是物与物的交换过程。一般来说,后者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3)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劳动是人们谋生的一种手段,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因此劳动关系也必须体现为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

 (4)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属性与隶属关系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双向选择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是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的,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但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必须把他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不可分割,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两者之间必然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属性的管理关系可以说是一种隶属关系。

  2、

  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劳动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

  劳动法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是偏重、平等、全面和最基本的保护。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偏重保护是指,在给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优先保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予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的受到劳动法保护。具体涵义为:第一,对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对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劳动关系的所有制性质或用工形式等不同的各类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第二,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如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特殊保护是对一般性平等保护的必要补充。

 (3)全面保护。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包括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其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还是终止以后,都应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基本保护是指,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保护。在劳动者的利益结构中,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人身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利益属于基本利益,对劳动者的意义最重要,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

 (5)各保护原则间的联系。第一,在用人单位予劳动者之间,偏重和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二,在劳动者予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平等保护原则,同时注重特别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第三,对劳动者保护,就其范围而言,是全方位的保护。第四,保护的程度是基本保护。 

  四、案例分析题

  法理分析

  在回答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审清题意,弄清楚这个案例题要解决什么问题;其次要根据与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回答。这个案例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裁员。本题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大家熟悉劳动合同解除的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这章中的重要一节,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见的一种情况,熟练掌握这部分内容无论是对学习考试还是现实生活和工作都有意义。如何回答问题可以按题中所列的问题逐一回答。具体如下:

   = 1 \* GB3 ①印刷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往往涉及多个劳动者主体,事关重大,所以必须严明法定条件和严格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程序为:(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想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GB3 ②理想印刷厂应当支付刘某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双方协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者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例 题 分 析 二

  一、填空题

  1、集体合同由( )代表职工与( )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与( )签订。 

  2、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 )至( )名。

  3、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 ( )、( )以及( )共同进行。

  4、工资分配应当遵循( )原则,实行( )。

  5、国家实行( )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 )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6、工资应当以( )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7、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 )。 

  8、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普遍把( )作为标准工作日的长度。 

  9、根据有关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 )给假一次,假期为 ( )天。

  10、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当是 ( )。

  11、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项所在地 ( )办理登记。

  二、名词解释

  1、集体协商

  2、工资

  3、最低工资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

  5、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简答题

  1、简述集体合同的特征。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3、工资支付原则有哪些? 

  4、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相比有哪些不同特点?

  四、论述题

  简述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

  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02年8月,由于业务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不加班则公司将会把他辞退。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在月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司没有支付给他应有的加班费,只是给予了少量的误餐费。许某在进行一番争取未果之后,无奈之下将天景商贸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试分析:

  1、天景商贸公司要求许某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

  2、天景商贸公司应当如何给许某支付加班工资?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工会 ;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

2、3;10

3、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

4、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5、最低工资;省、自治区、直辖市

6、法定贷币

7、支付工资

8、八小时

9、每年;20

1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1、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二、名词解释

  1、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2、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5、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为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制度。

  三、简答题

  1、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2、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

 (1)现金支付原则。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

 (2)直接支付原则。即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及时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足额支付原则。即除法定可以扣除的工资项目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工资。

 (5)定地支付原则。即用人单位除特别约定或依报酬性质、习惯等其他情形另行确定外,必须以营业场所为工资支付地;并且,一般禁止在酒馆、旅馆、娱乐场所等易于诱惑浪费之处支付工资。

 (6)优先支付原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7)紧急支付原则。即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致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预支其可得工资的相当部分。 

  4、

 (1)培养对象不同。普通教育以非社会劳动力为主要培养对象;职业培训以社会劳动力为主要培养对象。

 (2)教育性质不同。普通教育是常规教育、学历教育,侧重基础教育,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循序渐进性和阶段性;职业培训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侧重于职业技术教育,具有单一性、实用性、速成性、终身性。

 (3)培养方式不同。普通教育的方式是正规的学校教育;职业培训的方式灵活多样。

  四、论述题

  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包括最低工资适用的劳动者范围、期限范围和劳动种类范围。  

 (1)劳动者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由国家直接规定,不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畴;农民,不存在工资发放问题,不纳入最低工资保障的对象范围;军人依法服兵役,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2)时间适用范围。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的时间适用范围,应当是在法定劳动时间内。 下列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由迟到、早退、矿工等违纪行为;下岗在企业内待业人员;放长假和病休的人员; 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按规定处于息工期间的人员;处于停工期间的人员。

 (3)劳动种类适用范围。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凡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期间内的休假,都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适用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在见习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的劳动者;按合同约定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劳动者;其他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五、案例分析题

 分析:

  1、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予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劳动时间应当遵循协商原则,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不应当采取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并且,经过三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限制。《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而本案中许某在2002年8月的加班时间明显已经超过《劳动法》的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2、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天景商贸公司应当遵照此条规定给许某支付加班工资。

 

例 题 分 析 三

  一、填空题

  1、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的基本结构是( )、( )和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2、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共会认为不恰当的,有权( )。

  3、( )原则是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4、劳动争议的标的是( )和( )。

  5、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我国《工会法》规定,国有(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7、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 )和( )相适应。

  8、工伤保险实行( )责任原则。

  9、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 )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 )。

  10、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共同的调整对象是( )。

  二、名词解释

  1、社会保险

  2、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3、劳动纪律

  4、职工民主管理

  5、集体劳动争议

  三、简答题

  1、简述我国社会保险的结构。

  2、比较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调解的不同点。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由哪些不同之处? 

  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四、论述题

  试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五、案例分析题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副主任,1名是厂劳动工资处副处长,2名是工会代表,1名是职代会推举的代表。厂办副主任担任主任。1999年3月5日,该厂女工潘某在上班时一时兴起唱起了流行歌曲,厂里根据规章制度,决定给予潘某50元的经济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潘某不服,找厂长讲理,厂长让潘某找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3月28日,潘某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即厂办副主任)陈某,要求重新考虑对自己的处分。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厂方愿意改变处分的决定,但现在正要准备迎接上级企业管理大检查,到下个月再说。5月3日潘某接到盖有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章的通知,让她5月4日到工会办公室听候处理意见。潘某去后,陈某以调解委员会名言宣布,维持厂里原来对潘某的处理决定。该案有哪些地方不合法?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2、提出意见

  3、过错责任

  4、劳动权利;劳动义务

  5、15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7、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

  8、无过错责任原则

  9、劳动行政;滞纳金

  10、劳动行为

  二、名词解释

  1、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助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与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4、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管理制度。

  5、集体劳动争议,又称团体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三、简答题

  1、我国社会保险由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构成。

 (1)国家基本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施,在社会保险结构中,它是基本的组成部分。这是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其特点是覆盖面广,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和每个劳动者,体现劳动者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体现了差别性。

 (3)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是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一般实行个人自愿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的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享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待遇。

  2、

 (1)主持者不同。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2)遵循的程序不同。

 (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其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

 (1)承保风险不同。社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限于劳动风险,主要包括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生育等劳动者人身方面的风险和失业风险;商业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较广,可以包括上述劳动风险,也包括投保人的其他人身方面的风险以及单纯的财产风险。

 (2)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和营利性。

 (3)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劳动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的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则以全体公民为对象,假如保险的唯一前提是交纳保险费。其作用主要是在被保险人遭遇规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予对等性的经济补偿,而不论这种补偿是否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投保人交纳。

 (5)适用法律和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在我国目前适用《劳动法》,管理体制上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下设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商业保险则适用《保险法》,管理体制上是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管理。

  4、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论述题

 (1)强制性。社会保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制执行,不采取自愿原则。具体表现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即依法产生;社会保险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均由法律统一规定。

 (2)社会性。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具有社会性,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的对象具有社会性。包括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属;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具有社会性。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进行管理,独立于用人单位和商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具有社会性。其费用负担主体多元化,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有国家。

 (3)保障性。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遭受劳动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性决定了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其日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一定成正比。日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应能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当时条件下的基本生活。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属公益性事业,旨在帮助劳动者摆脱生活困难,造福于民。保险费率较低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则比相同条件下的商业保险高。

 (5)互助性互助性是一切保险的共性,即众人聚集大量资金,为特定遭受风险者提供救济、帮助,分散风险与损失。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推行,其互助性体现得更为普遍和明显。

  五、案例分析题

  本案中有以下几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规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企业代表不能超过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该厂的调解委员会共有5名成员,企业代表占了2名,超过限额是违法的。

 (2)根据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成员中的工会代表担任,该厂的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代表陈某担任,也是违法的。

 (3)根据规定,调解委员会应让申请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在4日内作出是否决定受理的决定。潘某提出申请是在3月28日,陈某到4月4日给潘某一个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受理的答复,也是违法的。

 (4)根据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自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该调解委员会直到5月3日才通知潘某到工作“听候处理意见”,是违法的。

 (5)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劳动争议,在调解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而该调解委员会在第一次就通知申请人“听候处理意见”,违背了调解的本意。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调解委员会在组成上是违法的,在对潘某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在重新依法组成之前该“调解委员会”没有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2b46116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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