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发布时间:2019-04-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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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 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 5. 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 6. 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
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下限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3年缴费下限为680元);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应按上限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003年缴费上限为3500元)。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技术经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年内不在变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 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当月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将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 为保证社会保险计算的准确性,减少误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留精确到“元”,计算社会保险费金额保留精确到“分”,并据实记载。 (四) 缴纳的险种和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自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年度150元(2008年为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3、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 单位0.5%—2%。 5、 生育保险: 单位0.8%。
(五)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填写的相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