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帐册挟回家 一女会计临近退休被辞退

发布时间:2018-11-21 00:0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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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帐册挟回家 一女会计临近退休被辞退

  一女会计为退休年龄与单位发生争执,却试图通过将单位帐册带回家等过激行动解决问题。到头来,不仅未能解决问题,还临近退休时被单位辞退。8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原告汤某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822日解除,运输公司支付汤某生活费2080元(按海安县2007年度每月最低工资标准520元的80%,从20074月计算至同年8月)。

  退休年龄引发争执

  本案原告汤某,女,生于19568月。19799月,汤某至被告运输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1980年,汤某被调任公司开票员。1984年起,汤某开始担任公司总帐会计。1999128日,汤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从事总帐会计工作。此后,汤某一直从事此项工作。

  20068月底,运输公司通知汤某办理退休手续。汤某认为其在管理岗位,对照政策其55周岁才应退休,未同意公司的要求。同年929日,汤某将其保管的财务帐册等资料封存于财务室档案柜内,同时将部分帐册带回家中后离开公司。

  控制帐册难解纠纷

  同年124日,运输公司向汤某发出挂号信,说明因到年底工商税务部门需报财务报表,通知汤某于同年127日前将其所保管的单位帐册及财务凭证等资料进行移交。同年1210日,汤某收到上述通知。因收到上述通知时已超过了指定移交时间,汤某未及时向公司作出说明,也未至公司履行移交手续。

  运输公司为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于同年1223日报警后当众打开了档案柜,并将汤某保管的相关财务资料取出。时隔不久,汤某和公司在公司主管部门交通局领导的协调下,于同年1231日、200711日、12日办理了财务资料的移交手续。此后,汤某仍一直未到公司工作。

  20073月,汤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运输公司支付其20069月至20073月的工资、加班工资、2006年奖金、福利补助等。同年6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汤某20069月的工资1020.80元、200612月至20073月期间的生活费1664元;公司支付汤某2006年度奖金3570元、2007年度福利补助300元;驳回汤某其他申诉请求。对上述裁决,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闹事激化矛盾

  20077211时许,汤某至运输公司,因退休问题与公司负责人发生纠纷,汤某打坏公司部分物品。公司报警后,处警干警对汤某的行为当场予以警告。74日上午9时许,汤某又因工资等问题将公司负责人办公室的物品翻乱、搬洒一地。公司报警后,处警干警对汤某的行为当场予以警告。

  同年2007721日,汤某向运输公司董事长发出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其是辞退、是下岗、是内退,还是重新上岗作出明确答复。

  同年81日,运输公司向汤某发出通知,要求汤某于同年83日下午530分前携带相关手续交公司办公室主任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要求汤某从200784日起不得进入公司任何场所。汤某收到该通知后,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资料。

  同年819日,运输公司以汤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当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822日,汤某收到公司向其发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同年829日,汤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及岗位,支付20069月至2007119日的工资。同年12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运输公司支付汤某20074月至20078月期间的生活费2080元;驳回汤某其他申诉请求。汤某对此不服,引起诉讼。

  公司制度有据可查

  诉讼中进一步查明,1997525日,汤某经财政主管部门考核后,被授予会计师资格。运输公司为汤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078月。

  1999119日,运输公司召开公司工会首届三次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内部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规定中载明: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不含在管理岗位的全民干部)均实行退休;对按国家规定无法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实行离岗内部退休,到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另查明,运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部分第八条规定:建立内部考勤、考核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4月公布,20081月废止)对员工实施奖惩。对有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员工,经董事会研究,征求工会意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处以一次性罚款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

  纠纷本源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汤某诉称,我于1979年到被告单位工作,从1984年起担任总帐会计,后技术职称为会计师。199912月我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仍然担任单位的总帐会计工作。长期以来,我爱岗敬业,从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近年来,被告单位领导违反财务制度,制造大量虚假报销凭证,大量资金流向不明。我曾向领导提出意见,并向相关部门作了汇报,遭到了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为此,被告要求我提前退休离岗,拆换了我办公室的门锁,使我无法上班,并停发了我的工资。2007819日,被告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未依法支持我的全部请求。现请求法院判决立即恢复我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岗位;被告支付我从20069月至200712月的工资及相关待遇36978元。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违背了当时的客观事实。由于原告违反财务制度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失,加之其多次到单位无理取闹,不到单位上班等原因,我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作出了与原告解除劳动的决定,我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20073月份之前的生活费及相关待遇已经经过仲裁委的处理,不应再作审理。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了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载明: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原告认为其具备会计师资格,应当适用55周岁退休的规定。被告质证认为:本案不应涉及原告应适用何种年龄退休的问题,我公司是因原告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之其多次到单位无理取闹,不到单位上班等原因才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与其何时退休并无关联。

  法院判决阐释法理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原告退休年龄产生争议后,理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本案中,原告汤某不仅在2007年初违反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将帐册带回家中,而且首次与公司负责人冲突后,经公安部门出警对其教育警告仍不改正,并再次到公司闹事导致公安部门二次出警。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汤某屡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运输公司有权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所作的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于2007822日送达汤某本人,程序合法,故应认定汤某与运输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7822日解除。原告汤某要求恢复与被告运输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及岗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照江苏省劳动厅《通知》、被告运输公司《企业内部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告汤某年满50周岁后被告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对原告可实行55周岁退休或实行内退的政策。虽然争议发生后原告未到单位提供劳动,但争议起因情有可缘,结合争议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被告应按照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原告20074月至20078月间的生活费。原告20069月至20073月的工资待遇已经仲裁委裁决,双方服从裁决,裁决书已经生效,上述期间内原告应享受的相关工资待遇法院不再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因其举报单位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对其实施打击报复而故意编造了虚假事实,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所提供的证据难以佐证,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汤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汤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这一问题;此外退休年龄发生争议时职工应如何正确应对亦值得探讨。

  关于严重违章辞退问题。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为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一般都要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从而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当然,这些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应当以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守的规章,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是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了一些界定,例如,刚刚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列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司法实践判定行为性质仍有一定借鉴意义。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日起施行)第3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运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员工实施奖惩,经董事会研究,征求工会意见,情节严重的给予辞职或开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从本案情况看,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庭审中,原告汤某对被告运输公司的管理制度表示认可,这些制度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故汤某作为公司职工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将企业账册擅自带回应是会计岗位责任的应有之义,原告汤某不仅将帐册带回家,还与公司负责人两次冲突致使公安出警处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已解除是正确的。

  关于退休年龄争议的合理应对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质上对退休年龄都未作统一,因为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论。现行的退休年龄一直沿用我国1951年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一般职工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工人)或五十五岁(职员)达到退休年龄。根据这一条例,主要争议在女职工退休年龄上,如果企业效益较好,在职与退休收入差距较大,管理岗位女职工要求到55岁退休的情况客观存在。本案中,根据法律和被告运输公司《企业内部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原告汤某作为会计师在会计岗位工作,属于管理岗位,可实行55岁退休或内退。应当说,汤某对自己退休年龄的理解有据可依,运输公司强行要求其立即退休缺乏依据。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其未到岗生活费正是基于此考虑。但以违法对违法,以违规对违规,不为现代法律所容许。后者的违法、违规不能以前者的违法、违规为理由。有时尽管同情其起端,但不能视作

  正当理由。汤某以将账册带回家、与公司负责人冲突等过激行为图谋事件解决,只能适得其反。

  其实,退休年龄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可以积极应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具体做法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人们,冲动是魔鬼,汤某过激的行动导致自己落得鸡飞蛋打的不幸结局,临近退休还被辞退,希望其他劳动者能从中汲取教训,让汤某式的悲剧不再重演。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部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个人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3aa9b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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