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普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5-10 12:15: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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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himengwang.com/weiquan/知盟知识产权律师网专利维权商标维权软件著作权维权风险代理1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普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青民三初字第986号原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芦城乡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先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志,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人民路502号。法定代表人殷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昊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普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正志、商家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殷国良、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是我国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龙头企业,是我国最早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知名企业之一,“天普”商标自1993年以来,至今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已持续使用达十几年之久。公司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宣传形式包括电视、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电视剧赞助以及其他各种广告宣传手段,广告投放覆盖了整个中国区域,广告投放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被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多家新闻媒体多次进行报道。公司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在同行业中均居前列,其中销售量占中国整个太阳能热水器领域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强。“天普”牌太阳能热水器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名牌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多项证书,被列入了“中国名牌商品库”并作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受到过相关保护;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多次荣获国内外大奖。时至今日,“天普”太阳能热水器以其卓越的品质,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同和信赖,“天普”商标在太阳能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仍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地位。青岛天普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自2004年2月27日成立以来,超出经营范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天普电器”牌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和原告“天普”牌太阳能热水器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知名商品“天普”牌太阳能热水器,在青岛胶南市造成恶劣影响,虽然原告以声明的方式在当地报纸、电视台多次澄清,但仍无法消除影响。相当多数消费者至今仍误认为“天普电器”是原告生产的另一个品牌,或误认为“天普电器”和原告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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