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新闻媒体公信力与责任感的拷问 - 以某报道为例

发布时间:2014-10-21 10:5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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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新闻媒体公信力与责任感的拷问——以某报道为例

要:从曾刊登在某晚报上的某报道为案例入手,在对该报道中有待查实和值得商榷的部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当代社会少数新闻媒体公信力与责任感的拷问:一是认清新闻媒体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二是坚持职业道德,防止角色错位。

关键词:新闻媒体;公信力;责任感

一、案例

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但体制还不够健全、法律还不够完备的现状依然存在。有些人虽然缺乏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下生存的能力,但又为了保住既得的利益,不惜花重金、通过关系买通新闻媒体的某些记者对行业竞争者进行缺乏事实依据的攻击;而有些人又因为禁不起利益的诱惑或是碍于人情,敢于铤而走险,视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因此,文章将从曾刊登在某晚报上的某报道为案例入手,在对该报道中有待查实和值得商榷的部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当代社会少数新闻媒体公信力与责任感的一点思考,并尝试作些讨论。

某晚报某版曾刊登一篇题为《一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忽悠市民上当》的报道,主要内容是:有两个大学生致电本报热线称,他们参加了一家叫“甄好(化名)”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该培训机构宣称“交600元培训费不包过,交1 200元可以包过。”但实际考试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他们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其他打算培训的市民切莫上当。就大学生反映的“甄好(化名)”培训机构涉嫌欺骗问题,记者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人。据其介绍,他们收到过10多起投诉“甄好(化名)”培训机构的电话,并且已经对“甄好(化名)”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办学行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心理咨询师近年来比较热门,不少教师、医护人员、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者、在校大学生纷纷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社会上也出现不少鼓吹“包过、不过不要钱”等“培训机构”,不少市民被忽悠上当受骗。该负责人提醒市民,我市唯一一家具有心理咨询师培训资质的是好甲(化名)职业培训学校,市民如果遇到类似“甄好(化名)”非法培训中心广告招生,可以拨打某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电话××咨询、举报相关情况。

二、分析与评论

1.报道内容中有待查证与值得商榷之处

其一,一方面,报道中将“甄好(化名)”用引号表示,在报纸等正式文字中的含义应为“甄好(化名)”是以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是已正式批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形式存在的。而是事实上,在某市存在报道中提到的“一家叫‘甄好(化名)’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吗?文章调查,事实上在该市范围内并不存在一家名为“甄好(化名)”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请问,报道中的“甄好(化名)”所谓何指?所指何意?另一方面,何为“培训机构”?文章查阅相关规定和文献资料认为,该报道中提出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应该是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并符合相应的场地要求和师资要求,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认证,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经济实体或组织。如果一个机构仅仅是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条件下达成的为其提供“授人以渔”式的“传道、授业、解惑”的服务,便构不成“培训”。因此,“甄好(化名)”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培训”,需要调查取证,之前草草的妄加定论多有不妥。新闻报道应当规范、严谨。

其二,报道中提到:“有两个大学生致电本报热线称,他们参加了一家叫‘甄好(化名)’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但实际考试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他们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其他打算培训的市民切莫上当。”就这一段言论,据文章调查,在该公司参加培训并已经考试的仅仅有7位大学生,他们是否有上述报道中声称的做法,固然值得疑问。除此之外,退言之,记者如何确定所投诉之人参加了考试呢?又如何确定所投诉之人也参加了该公司的培训?这些疑问记者在报道之前是否向考试相关部门和该公司进行过了解和确认存在明显的疑点。都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真正弄清事实真相的报道才更具说服力,也才能真正起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其三,报道中提到:“‘甄好(化名)’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办学行为。”就这一段言论,文章调查发现,在报道前,事实上该公司却未曾受到过来自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任何“查处”,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有,而处罚通知单又在哪里。文章存在疑问,该报道中的“查处”应当作何解释?

其四,虽然报道中强调“我市唯一一家具有心理咨询师培训资质的是好甲职业培训学校”,但是所谓“资质”是指具有心理咨询师培训“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出据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报名、领取准考证、发放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而事实,文章调查发现,每一位去该公司上心理咨询师辅导课的同学都知道,该公司目前开设的心理咨询师辅导,仅为学员提供传授知识的服务,该公司是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非学历性职业技能培训”这一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没有超越自身权限宣称或承办“出据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报名、领取准考证、发放考试合格证书”等“资质”内的业务。所以,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并未逾越相关机构所规定的心理咨询师培训“资质”的要求,开展暂未获得“资质”的业务。试问,上述事实,作为该报道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是否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是否应当、是否有责任调查和了解?

2.评论

作为一个地级市的主流新闻媒体,作为一篇仅仅四百余字的新闻报道,无须仔细推敲,大略间就发现了如此多有失偏颇之处,实在令人叹息。不难推测,此报道极有可能是在不规范的竞争性市场条件下的,某些利益相关者不恰当的利用新闻媒体资源进行的缺乏社会公信力和责任感的报道,有违法律和道德。相信,其结果和影响对所报道事件当事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影响都是较大的。文章接着将从提高新闻媒体责任感和公信力的角度尝试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第一,要认清新闻媒体承担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媒体的公信力。媒体是社会的监督者,也是市场的监督者,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和市场秩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公众的最大期待是希望媒体能更好地担负起社会责任。媒体权力的滥用,就会对社会、对广大受众带来巨大损害。如上述案例中,记者社会责任心的歪曲、对媒体公信力的滥用,在严重损害广大受众利益的同时,最终也会严重损害媒体自身的公信力。这是值得所有媒体记者警醒和引以为戒的。

第二,要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防止角色错位。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环境,一旦具有公共属性的媒体或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为了追逐利益而介入,就会破坏公平竞争,竞争的秩序就会被打乱。而作为市场竞争者充分利用大众媒体这个平台和名人效应已成为一个主要竞争手段,事实上,角色错位造成的利益绑定下的所谓“媒体社会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面对利益诱惑,媒体应该保持清醒,时刻坚守职业道德,把持住心底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为新闻媒体和记者,在面对当代社会纷繁复杂的信息时,除了应当考虑新闻报道的商业价值外,更应该也有责任和义务争取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毋庸讳言,媒体用一些“猛料”新闻来吸引公众眼球、扩大影响力,无可厚非。但是,新闻首先应该是真实的,不真实的新闻就不是新闻,而是传言、谎言,会损害媒体的公信力。不实新闻频频出炉,是媒体责任心不强、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新闻业不正当竞争、畸形的利益驱动结下的恶果。在金钱等利益的驱动下,少数的记者、编辑,明知一些“猛料”是不实新闻,也照播、照登不误。在受众被愚弄、被戏耍的同时,造假者获得了丰厚的物质报酬,媒体则赚足了眼球,实现了“双赢”或“多赢”。其实,这一现象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社会矛盾和危机。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要赢得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就必须抱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真实”当做第一要求,用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去抢发独家新闻,吸引读者的眼球。把道听途说的传闻变成“言之凿凿”的“新闻”,绝不应该是新闻工作者的能耐。要知道,一旦媒体成了谣言的发散地,打破了与受众之间最基本的“信任”,恢复的代价将是无法估量的。正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用事实说话”,每一个媒体和记者都应当谨记和践行。只有真实的报道、有责任的报道,才能树立起新闻媒体的公信,也才能真正发挥新闻监管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此外,作为被报道的企业,也应当首先深刻自检,时刻铭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努力做到“胸怀感激,心存敬畏,敏于事而慎于言”,坚信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并始终不忘一个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用诚实合法的经营占据市场,赢得社会尊重,真正实现企业、消费者、社会的“共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daa6b128ea81c758f578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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