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到医院就医程序及医药报销须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9-29 15:21:30 评论:0条 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市到医院就医程序及医药报销须知包括门诊就医须知、门诊费报销须知、住院就医须知、报销医疗费发放及其它注意事项。
北京市到医院就医程序及医药报销须知
一、门诊就医须知
1、 门诊、急诊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就医(中医医院无科别限制)。
2、 急诊也可以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3、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必须加盖急诊章,急诊收据也要加盖急诊章。
5、 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6、 药品外购时,必须有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的“外购章”,同时必须在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
7、 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二、门诊费报销须知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以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单位,如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为一年。
1.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费起付线退休人员为1300元,在职人员为2000元。
2. 退休人员超过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70周岁以上人员报销80%;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
3. 退休人员当年门诊费累计超过1300元,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时,即可申请报销。不要等到年底再来报销,以免拖延医疗费报销时间。
4. 我们单位收取医疗费报销单据的时间为每月14、15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每年12月份报销时间为10~14日,务必将全年所有的医疗费单据交到单位。15日~31日发生的门诊费,次年1月14~15日交到单位,逾期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5. 补充医疗保险暂时未定,将会另行通知。
6. 如何粘贴医疗费单据:
①挂号条(诊疗费)统一粘贴到一起放在报销单据的最上面。
②每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粘贴在一起,例如1月1日发生的门诊费,收报粘贴在最上面,接下来粘贴药费明细,然后是处方。
③报销单据必须按时间顺序排列整齐,最上面是统一粘贴到一起的诊疗费,其次是1月份,然后2、3……,大月份的单据放在最下面。
④每次报销时所有人员务必先将自己的报销单据进行初步核算,例如总费用多少元,单据多少张,从什么时间看的病到什么时候为止,连续多少天。请每个人务必将以上情况写清楚并附在一张白纸上。
⑤报销时需要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即蓝本首页的复印件。
7.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
①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者(单次),需提供检查或治疗的明细。
②CT、核磁疗等项目检查费超过200元以上者,要由医院大夫提供诊断证明。
③到医院看牙时,报销必须要有治疗明细,否则不予报销。
④检查费、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者(单次要自付8%)。
⑤1类药品属于可全部报销范围;2类药品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要自付10%;3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报销。
三、住院就医须知
1. 住院就医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出示给医院,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即可住院治疗。单位不再提供住院支票。
2. 住院人员出院后及时将所有的住院单据交到单位。
3. 必须要提供的单据有:
①北京市医院院住院收据
②出院诊断证明
③住院治疗费用明细
四、报销医疗费发放:
待定、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预支付的医疗费用:
1. 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3.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未盖“外购章”的;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6.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7.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8. 未经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的;
9.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2009年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9-29 15:24:51 评论:0条 免费法律咨询
2009年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是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和《顺义区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制定的。
卫生局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为继续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升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顺义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和《顺义区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库区移民中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嫁我区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埠人员。
(二)按财政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年度参加,当年受益。
二、参加登记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随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
三、资金来源
(一)2009年,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0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5元。2010年,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增加相应补助标准。
(二)村集体按人年5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农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支持资金,由区、镇财政代为缴纳,分别承担所需支持资金的50%。
(三)2009年参合人员每人缴费60元。库区移民中非农业户口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优抚人员的个人出资,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四、风险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10%的系数提取风险金,在基本统筹资金出现超支时使用。
五、就医范围
(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卫生系统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6055部队医院、精神病院、法医医院、京顺医院、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市域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7家、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15家、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5家(见附件1)。
(二)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而在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须从住院之日起两周内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及时转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原则,坚持就近就医。
六、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就医报销实行普通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报销;住院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
特殊病门诊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血友病。
医药费报销实行就诊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合人员在保障年度内住院或因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核准费用分段设比例、累加支付。
参合学生儿童医药费报销,按照《北京市
(二)报销周期。
普通门诊医药费每月报销一次;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每半月报销一次,封顶即报。
(三)报销程序。
在规定报销时间内,参合患者或家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报销凭证交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将本辖区需报销的全部凭证报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经管理所审核、录入报销系统、核定报销金额后,报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报销金拨付至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安全、简洁、方便、适宜的形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或直接将报销资金送达报销人员,并逐级签字备案。
(四)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三级医院报销35%,区中医医院报销40%,实报资金封顶25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0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75%。
3、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医药费报销70%。
4、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报销比例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5、患者急诊抢救留观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6、患者急诊抢救留观过程中死亡,其死亡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按住院报销。
7、未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其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用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0%。
8、2004年至今连续参合且2009年之前未报销过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人员,其2009年度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
(五)报销凭证。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
2、住院报销,须提供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项目明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及相应诊断证明。
3、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报销,除提供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外,同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分割单。
5、其余参合人员报销均需提供未经其他医疗保险减免的医药费原始凭证。
(六)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未履行转院手续,越级到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自杀、自残、酗酒等的治疗费用;
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的医疗费用;
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报销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八)药品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药品的价格,按照市招标药品价格执行。
七、免“四费”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穿刺费(注射、输液)。
八、终结报销
年度内报销单据上交时间截止至次年1月10日。12月31日前不能出院的,由其所住院医疗机构出具本年度结算清单。凡逾期不交的单据,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资格。
九、组织领导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使用,报销凭证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政策调研。
(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工作的组织动员,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的宣传普及,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村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五)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宣传、报销凭证收取、报销资金送达以及报销情况公示,其工作情况纳入民主日村务公开。
(六)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设立专题栏目,宣传制度政策和典型案例。采取适宜方式,发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收缴、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作并为镇、村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
十、本《实施细则》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0日印发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07〕69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57152d2af90242a895e5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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