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倒闭买的保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1-11 04:11:2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保险公司倒闭买的保险怎么办?

有人以為買保險就一定要在出名的,大公司投保。否則,自己的利益在將來得不得保障不說,還有可能交的保費打了水漂,其實這是一種誤區。如果要说大小,其實國內的大公司與國際保險集團相比,並不算大。因為中國保險也源自國外不說,並且成立時間太短。

保險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商品,交費期長久,享受的利益往往並不是交費後馬上就可以得到。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专门的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立法保护。   

  出名的例子就是在美國金融風暴中,雷曼兄弟銀行與美國最大的保險公司AIG,兩者都因為次貸危機,陷入困境,而美國**可以視銀行不顧,而動用國家儲備1000多億來救助AIG保險公司,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的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不會因為該公司的經營不善而受損。所以,這也是很多跨國保險公司能夠幾百年不會倒閉的真正緣由。

  那麼,在我國又有哪些具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法律條款呢?

一、設立保險公司的資金門檻相當髙,不是一般自然人或團體,法人能夠像成立其它公司一樣簡單的。

《保險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一些特別資金管理法則。

《保險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險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險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對於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償付能力的監控,一旦償付能力不達標,輕者不允許發展機構,重則不允許開展業務或被保監會接管等一系列強制措施。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險法》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保險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保險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破产,如果资不抵债,必须交由同类业务公司接管原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也会有其他公司 接盘,被保险人也不会有所损失,所以投保人大可不必恐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f954f6f90f76c661371a34.html

《保险公司倒闭买的保险怎么办.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