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8-09-16 22:33: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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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4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5次会议、

2013 4 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2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13 10

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4 15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5次会议、 2013 4 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3 4 27日起施 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4 23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 保护公私财产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 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 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 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

(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

(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

(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

(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 索的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 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 被害人谅解的 ;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 认定为犯 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 ,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 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 倍以下判处罚金 ; 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 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0 11 同时废止 ;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 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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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4cff2f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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