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保险代理资格考试 风险基础知识要点参考 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4-05-16 11:23: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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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要点参考

分数占比:1-530% 610% 720% 8-910% 保险法20% 其他法规10%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广义:盈利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狭义: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实务为狭义。

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使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可能性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有形风险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保险实务中,大多属保险责任

无形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也称人为风险因素,一般不承保。

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偶发时间,是损失的媒介物。例如: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

损失:即经济损失,像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及馈赠等行为不视为损失。

直接损失: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

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额外费用、收入、责任损失等

损失分类: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3、风险的种类(五种分类):

①按产生的原因分: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

社会风险:个人或团体行为。

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对外投资和贸易中,因政治等不可控制原因造成损失。

经济风险:生活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因供求关系、贸易条件、价格等到导致经营失败。

技术风险:因科技的发展威胁人的生活: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

②按风险标的分:财产、人身、责任、信用

责任风险:少数为契约责任,一般为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但仅限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如产品的缺陷、合同一方的违约。

③按风险性质分:纯粹、投机

纯粹:只有损失没有获利。 投机:既有损失又有获利

④按社会环境分:静态、动态

静态:社会经济正常,自然力或人们的过失。 动态:社会经济、政治等变动

⑤按风险行为分:基本、特定。

基本:非个人行为一起。 特定:个人行为引起

4、风险的特征(五个):

①不确定性(是否发生、时间不确定、产生的结果);

②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外客观存在);

③普遍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④可测定性(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犯法,例:死亡率的计算);

⑤发展性(风险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例原子能)

5、风险管理: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具体内容:对象——风险;主体——个人、家庭组织;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基本目标:以小换大(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损失前、损失后的目标);是独立的管理系统、新兴的学科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识估评技效

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

①控制型:避免(最彻底简单的方法,但会收到限制);预防(如定期体检);抑制(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采用,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抑制火灾、汽车的安全带、安全气囊、灭火器等)

②财务型: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损失成本,分为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通过经济合同,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销售、建筑、运输合同的免责和赔偿。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订立保险合同,是进行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二章: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和认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或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①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②从风险管理角度: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③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作用,有理财的特征。

2、保险要素(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厘定、保险准备金建立、保险合同订立

①可保风险: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条件: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而无获利;2、意外的:不能是故意行为所致和不能预知;3、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标的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经营稳定性。4、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这个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意承担的。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风散性(再保险的应用);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人必须制定准确的保险费率,依据是风险发生和标的损失的概率。

②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的条件:风险的大量性(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同质性(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在形式上的经济保障活动,实质上是特殊商品交换行为,厘定费率是基本要素。

公平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外,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与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合理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系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适度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稳定性原则: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弹性原则: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4、保险责任准备金:①未到期准备金: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期间在1年及以内的合同项下提取。②未决赔款准备金: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报案未决赔款、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③总准备金(自由准备金):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从营业盈余中提取。④寿险责任准备金:纯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准备金。

5、保险合同的订立: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6、保险的特征(五点):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法律性(合同行为)、经济性(经济保障活动,保障目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商品性(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的交换关系)、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的措施,以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数理理论为基础)

记忆方法:经商互法科

7、保险与社保异同点:

①共同点:均以风险存在为前提;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建立保险基金;

②区别: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与政府);行为依据(民事行为与政府行为);方式(自愿、强制);适用原则(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保障功能(满足多层次、生存需要);保费负担(个人承担与三方承担)

保险与救济异同点:

①共同点: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②区别:提供保障的主体(公司、民间或政府);资金来源(保险基金、国家财政;保障可靠性(保险与政府可靠、民间不可靠);提供保障水平(充分的保障、标准较低)

保险与储蓄异同点:

①共同点: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②区别:消费者不同(符合条件、一般没有限制);技术要求(保险需分摊计算技术);受益期限(合同有效期内、本息返还);行为性质(互助行为、他助行为);消费目的(应付风险、获得利息)

8、保险的分类(三类):

实施方式——强制、自愿 标的——财产、人身 承保方式——原、再、共同、重复保险

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再保险(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纵向即第二次风险转嫁);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保险标的、风险事故、利益的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

9、保险的功能:①保险保障功能:财产补偿、人身给付;②资金融通功能:将闲置部分投入社会再生产,因为保费收入与给付存在时间滞差,资金运作成为可能,原则:合法、流动、安全、效益。③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10、保险的形成: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最早为海上保险;1805年英商设立广州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机构;1824年,广州张宝顺行,华人经营保险最早记录;1865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是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1875年保险招商局是较大规模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949.1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1958年停办,1980年恢复。

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保险密度: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前景: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督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法律特征(六个):①有偿合同(享受权利必须付出代价);②保障合同③双务合同(保险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④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选择);⑤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⑥最大诚信合同

记忆要点:有双保最幸“附”

2、保险合同的种类(六类):①按性质分——补偿性(以经济损失为限)与给付行(按规定金额)合同;②按价值订立是否确定分——定值(只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不定值合同;③按风险责任分——单一、综合(两种以上风险)、一切险合同(除不保风险);④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表弟的实际价值对比分——足额、不足额(按比例赔偿)、超额合同(超出部分而无效)⑤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与人身;⑥按承保方式分——原保险与再保险

3、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条件:①法人或自然人;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岁以上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③具有交费能力;④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条件:人身保险中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子女投保时除外,但有最高金额限定。

受益人条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活体胎儿都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的遗产和清偿债务;财产保险中一般没有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条款的分类: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基本险)和附加条款(附加险);按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注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保险费率:一般是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率组成。纯费率是基本部分,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来确定,长期寿险中,根据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确定;附加费率是一定时期内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保险金赔偿: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经过要约(订约提议)与承诺(接受提议)两部分。

5、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单不得质押。

暂保单(临时保单、暂保收据):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一般有效期为30天;

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内容与保单抵触,以凭证为准。货运、团体人寿、第三者使用。

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

投保单(要保单):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的书面要约,以表格形式。

批单(背书):保险双方协商修改和变更的单证,法律效力由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6、保险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往往附条件,我国是“零时起保制”。

合同有效:具有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内容合法。

合同无效:与合法相反。

全部无效: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没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某些内容无效,如善意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投保人的义务(八个):如实告知、交纳保费、防灾防损、损失施救、危险增加的通知、提供单证、协助追偿

保险人的义务(四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说明合同内容、及时签单、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密

7、保险合同的变更:人身保险中,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主体变更为投保人、受益人、且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的终止:

①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②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③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④标的全部灭失⑤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基础:约定、协商、法定、裁决、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自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

8、保险合同的解释:

文义:按合同条款的含义 意图: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批注优于正文)、补充解释原则

有权解释: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

无权解释:除有权届时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团体、专家学者均可对条款提出理解,称为学理解释,但不具备法律效力。

解除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协商(最常见)、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二审终审制)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的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规定最大诚信的原因为:①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②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

2、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按照国际惯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形式;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具体规定。

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投保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为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

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告知形式。

3、保证的形式:履行主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种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和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e2470e336c1eb91a375d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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