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2003]行他字第4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8.15【实施日期】2003.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年8月15日[2003]行他字第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苏行他字第002号《关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国家尚未制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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